195期
2017 年 10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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衰!這公司原本想讓美國高通賠1億,結果被罰了1萬
李俊慧/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産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圍繞「高通」品牌的歸屬及使用,上海高通半導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高通)與美國高通公司打了三年的官司,終於有了一審判決。

日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就「中美高通」商標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

(1)美國高通公司的手機晶片、「參考設計」等產品或服務,與上海高通公司持有的「高通」商標核准使用產品,不構成類似商品或服務;

(2)美國高通公司將「高通」、「高通驍龍」等用作公司字號及在相關商品或服務上的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3)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包括高達人民幣1億元的損害賠償請求。

禍不單行的是,在「高通」商標權撤銷複審行政糾紛一案中,上海高通因在訴訟中提供偽證妨礙訴訟行為,被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處以人民幣1萬元罰款。

顯然,在國內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同時,不當或碰瓷訴訟的風險也在增加,頻頻發起惡意訴訟,不排除可能賠了夫人又折兵。

首次交手:上海高通訴稱美國高通商標侵權並索賠1億元

成立於1992年7月的上海高通,前身為上海高通電腦有限責任公司,2010年9月,更名為現在的「上海高通半導體有限公司」。

上海高通先後使用、申請、註冊了一系列「高通」商標,其中包括第9類漢卡、彩照擴印機的「GOTOP高通圖案」,第38類計算機輔助信息的「GOTOP高通圖案」,第38類電話通訊的「高通」、第42類計算機軟件設計的「高通」等。

2014年4月28日,上海高通正式向上海高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

(1)判令被告美國高通立即停止侵犯其持有的含「高通」字樣(第662482號、第776695號、第4305049號、第4305050號)系列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全部行為;

(2)判令被告高通無線通信技術(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通中國公司)、高通無線通信技術(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高通上海分公司)立即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其註冊的企業名稱,停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高通」字號;

(3)上海高通要求三名被告連帶賠償其損失人民幣1億元並支付其因維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人民幣50萬元,及在《人民日報》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

全力反擊:美國高通公司對涉案商標提起未使用撤銷請求

按照《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

因此,自2010年起,美國高通公司曾針對上海高通的四個商標分別向國家商標局提出停止使用撤銷申請。

其中,關於38類「GOTOP高通」(第776695號)圖文組合商標、38類「高通」(第4305049號)文字商標,國家商標局經審理決定予以撤銷,上海高通不服提出複審申請,中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複審作出決定,訴爭商標予以撤銷。

上海高通繼續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先後於2016年7月、2017年1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另外兩件涉案商標,9類「GOTOP高通」(第662482號)圖文組合商標、42類「高通」(第4305050號)文字商標,商標評審委員會複審決定對第662482號予以撤銷,對第4305050號商標在計算機軟件設計等服務上予以維持,在包裝設計、室內裝潢設計兩項服務上予以撤銷。

2017年5月,北京知識產拳法院判決認定上海高通第662482號商標構成商標法規定的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情形,駁回上海高通的訴訟請求。

而對於第4305050號商標,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於2017年8月一審認為美國高通的部份訴訟主張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判決商評委撤銷相關複審決定,並重新作出決定。

至此,四件涉案商標,三件被撤銷,僅有一件在部分商品分類中維持有效。

法院判決:美國高通公司不構成侵權,上海高通作偽證被罰人民幣一萬元

2017年8月29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就上海高通起訴美國高通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判決如下:

(1)關於商標侵權認定方面,被訴侵權手機晶片商品與上海高通持有相關商標,核定服務項目不構成類似商品和服務,上海高通關於美國高通公司在類似服務上使用與原告相同及近似商標構成商標侵權的主張,缺乏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不能成立。

(2)關於字號使用方面,上海高通公司關於三被告將相同或近似商標「高通」、「高通驍龍」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的行為,以及將「高通」字體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行為構成商標侵權的訴訟主張,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其相關訴訟請求本院均予駁回。關訴訟請求本院均予駁回。

(3)關於不正當競爭方面,三被告具有使用「高通」字號的正當理由和合法依據,享有對「高通」字號的合法權益,其相關註冊及使用行為並無不當,上海高通公司關於三被告註冊其使用「高通」字號構成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訴訟主張,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不能成立,其相關訴訟請求本院予以駁回。

最終,一審法院駁回了上海高通包括人民幣1億元索賠額在內的所有訴訟請求。

此外,在「第4305050號」商標權撤銷複審行政糾紛一案中,上海高通因在庭審過程中偽造證據的行為,還被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處以人民幣1萬元罰款。

這場始於2014年索賠高達人民幣1億元的案件,前後歷時三年之久、四次公開開庭,一審結果未能如上海高通所願,不僅如此,上海高通還在相關案件中有造假行為,還被法院處以罰款,可謂「得不償失」。

簡單說,雖然當前中國大陸正在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司法判賠金額也略創新高,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各類權利人可以肆意妄為,訴前做好評估和分析,訴中做好舉證和質證,積極籌劃才有可能取得較好的維權結果。

但是,若意圖通過發起訴訟實現碰瓷或不當營銷的目的,恐怕很容易「竹籃打水一場空」。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李俊慧  
作者: 李俊慧
現任: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産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簡介: 作者李俊慧先生為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産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長期關注網際網路、智慧財產權,以及其相關監管政策和法律問題(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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