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中國《專利代理條例》將於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簡政放權」可以說是此次修正的重點,而其「簡政放權」的核心精神則為:「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對市場資源的直接支配、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對市場活動的直接干預」,在這種精神下,新條例取消了兩項行政審批,優化了兩項行政審批,同時還放寬了專利代理師及代理機構的准予進入條件。可想而知,新條例不僅對中國的專利市場及產業會帶來相當大的衝擊,也會牽動台灣專利服務業者的心。
日前,中國國務院總理李克强簽署了國務院令,公布修訂後的《專利代理條例》[1](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為了讓大眾進一步了解,國家知識産權局副局長賀化、國家知識産權局條法司司長宋建華、及司法部立法三局副局長金武衛於11月13日舉行的國務院政策例行新聞發布會中[2],詳細介紹了《專利代理條例》修改的有關情况。
中國國家知識産權局副局長賀化;照片來源:中國政府網
《條例》修改的背景
發布會一開始,賀化開宗明義的介紹了此次《條例》修改的背景,他指出現行的《專利代理條例》於1991年公布實施以來,對規範專利代理活動,提高創新水平和質量,保障專利制度良好運行起到了積極作用。
截至2018年10月底,已有42,569人取得中國專利代理人資格,執業專利代理人達到18,468人,專利代理機構達到2,126家。這些能够提供涉外服務、專利預警、分析、許可、質押融資、專利訴訟、調解等服務的代理機構數量不斷增加。此外,開展PCT申請業務的機構數量也已超過1,000家。專利代理人才素質全面提高,服務能力顯著增强,湧現出一批熟悉法律、精通外語的複合型人才。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專利代理行業狀况和發展環境均發生了顯著變化,現行條例的一些規定已經與行業實際、有關法律規定和國家「放管服」改革要求不相適應,有必要對其進行修改。
圖1. 修訂後的新《專利代理條例》之目標:完善專利代理制度,優化商業營運環境
圖片來源:新華社發,邊紀紅製圖;北美智權報轉繁體中文
修改的主要內容和亮點
賀化進一步介紹了此次《條例》修改的主要內容和亮點。首先,將專利代理人的稱謂改爲「專利代理師」、放寬專利代理行業准入門檻等,包括:取消代理機構設立審批的省級初審、放寬代理機構組織形式要求、簡化考試報名條件、取消申請代理師資格應當具有工作經驗等要求、以及取消不必要的證明材料等等。
其次則是放管結合,加强日常監管,規範市場秩序,及保障創新主體合法權益。包括:管理部門應採取隨機抽查方式,對代理機構和代理師的執業活動進行檢查、監督,並向社會公布檢查、處理結果;支持創新,鼓勵代理機構和代理師爲小型及微企業、弱勢群體提供代理援助服務;健全執業規範,要求代理機構建立健全利益衝突審查制度;完善關於代理機構和代理師違法行爲的法律責任。
再者是優化服務,加大便民利民,提高服務效率。包括:管理部門應當加强專利代理公共信息發布,讓公衆可瞭解代理機構經營情况、代理師執業情况、及提供查詢服務。
賀化指出,為了積極貫徹落實新條例,國知局接下來將加强宣傳普、儘快完成《專利代理管理辦法》、《全國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辦法》等部門規章的修訂工作、做好專利代理管理系統改造等技術準備,以確保新條例能够順利實施。
新《專利代理條例》進一步解讀
中國對專利代理的行業非常看重,賀化指出「專利代理是創新成果轉化爲專利權的重要環節,是一個基礎性工作」。因此希望通過一系列修改,讓新的《專利代理條例》能够直接或間接地促進專利代理質量提升。系列修改包括:
- 將專利代理人的稱謂改爲「專利代理師」,增加了專利代理師簽名責任,明確專利代理師應當對其簽名辦理的專利代理業務負責。
- 增加了專利代理援助服務的內容。鼓勵專利代理機構對一些特定群體提供代理援助服務,幫助小微企業、無收入、低收入群體申請專利,維護其合法權益。
- 增加了專業代理機構信息公開的內容,讓社會大衆能够更好地瞭解優秀的代理機構,進一步優化專利代理服務。
- 增加了行業自律方面的內容,專利代理行業組織要開展專利代理師業務培訓,加强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對違反行業自律規範的會員實行懲戒。
- 進一步强化了政府監管方面的內容,要求相關部門採取隨機抽查的方式,對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執業活動進行檢查。如果發現違規情况,要及時依法進行處理。
此外,這次修改,按照「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對市場資源的直接支配、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對市場活動的直接干預,放活微觀主體」的精神,取消了兩項行政審批,優化了兩項行政審批,同時還放寬了專利代理師、代理機構的准予進入條件。
代理機構市場准入制度改革為其中重要內容,包括:
- 改革專利代理機構的設立審批制度。將現行條例規定的設立專利代理機構審批改爲從事專利代理業務審批,放在工商登記之後,實行「先照後證」。
- 簡化了審批程序,從事專利代理業務直接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來審批,同時取消了實踐中專利代理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審批。
- 放寬了專利代理機構的執業准入條件,爲放寬專利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限制,以及對合夥人、股東的要求留下了必要的空間。
- 放寬了專利代理人(師)的准入條件,簡化考試報名條件、取消申請代理師資格應當具有工作經驗等要求、以及取消不必要的證明材料等等
備註:
- 《專利代理條例》
- http://www.gov.cn/xinwen/2018zccfh/41/index.htm
作者: |
李淑蓮 |
現任: |
北美智權報主編 |
學歷: |
文化大學新聞研究所 |
經歷: |
半導體科技雜誌(SST-Taiwan)總編輯
CompuTrade International總編輯
日本電波新聞 (Dempa Shinbun) 駐海外記者
日經亞洲電子雜誌 (台灣版)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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