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在專利領域嚴重失信行為與主體,中國政府38個機關早於2018年11月21日聯合發佈懲戒備忘錄,但直至同年年12月4日方於相關新聞網站中正式發佈該份文件。中美貿易大戰除中興通訊被禁止出口、福建晉華產品也被限制出口至美國,還有不久前的華為財務長被收押…等,都會直接讓人聯想該備忘錄的發佈,是否為中國在貿易戰上的敗退之舉?但實際為何都是未知數,畢竟中國之後的戰略與戰術是否果真都已經用盡呢?著實讓大家摸不著頭腦,也期待著這場世紀大戰的結果:究竟是美國可保住龍頭老大地位,還是中國能搶下以往都沒有的利益呢?暫且不管貿易大戰,本文先就該備忘錄加以簡述,並對懲戒對象、懲戒行為以及懲戒方式等重點內容予以說明如後。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懲戒對象及懲戒行為
首先,既然有懲戒,那就有懲戒對象,依據該文件所述,懲戒對象及懲戒的嚴重失信行為如下:
● 懲戒對象可分成三類:
- 法人,除該法人機構外,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和實際控制人都是被聯合懲戒對象。
- 非法人組織,除該組織外,負責人也是聯合懲戒對象。
- 自然人本人。
● 懲戒的嚴重失信行為如下:
- 重複專利侵權行為
經各地方知識產權局調解或,做出認定專利侵害行為存在之行政決定後,侵害人對同一專利再次侵害者,即為重複侵權行為。
- 不依法執行行為
對於專利權假冒的行為,被處以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決定,且決定已經生效,而拒不執行之行為;或對於地方知識產權局依法展開調查,取證的行為加以阻礙之行為。
- 專利代理嚴重違法行為
當代理機構不論何種原因,被國知局列入經營異常名單後,從被列入之日起3年內仍未符合規定者,視為嚴重違法行為。
- 專利代理資格證書掛靠行為
對於專利代理資格證書予以變造、倒賣、出借、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轉讓之行為,另對註冊證以及執業印章予以轉讓之行為。
- 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
該行為係指依據國知局2017年第75號令公佈的「關於規範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第3條[1]所稱的「 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
- 提供虛假文件行為
在申請或辦理相關事務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證明文件者,被視為提供虛假文件行為。
懲戒措施
- 國知局的懲戒措施
- 從重處罰違法行為
處罰依據為:中國專利法第64至66條、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84條、國發〔2015〕71號之「國務院關於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86號之 「國務院關於印發“十三五” 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的通知」以及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5、38條。
- 取消進入各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和快速維權中心的專利快速授權確權、快速維權通道資格
處罰依據為:國知發管字〔2016〕92號之「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開展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工作的通知」第4點。
- 取消申報國家知識產權示範和優勢企業資格
處罰依據為:國知辦發管字〔2015〕10號之「關於組織申報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和國家知識產權示範企業的通知」的附件1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培育工作方案與附件4國家知識產權示範企業培育工作方案。
- 取消申報國家專利運營試點企業資格
處罰依據為:國知辦發管字〔2014〕44之「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於組織申報國家專利運營試點企業的通知」的一、(一)7。
- 在進行專利申請時,不予享受專利費用減繳、優先審查等優惠措施
處罰依據為:財稅〔2016〕78號之「專利收費減繳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76號之「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的第12至13條、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75號之「關於規範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的第3至4條。
- 跨部門懲戒措施
雖有多達33項懲戒措施,但仍是可以概括區分,關於公司財務、證券與融資等金融事項約多達16項,涉及銷售與廣告者約為4項,甚至有較為特殊的懲處,例如:「限制招錄(聘)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作為在同一時段內認定低保、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物件,保障性住房等保障物件,以及覆核其救助保障資格的重要參考」、「被人民法院按照有關規定依法採取限制消費措施或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限制乘坐飛機、列車軟臥、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費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限制購買不動產及國有產權交易,限制在一定範圍的旅遊、度假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甚至將懲處之行為人予以公佈的「將失信主體的失信資訊協調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單位,向社會公佈」懲處行為。
綜上而觀,固然對於違法行為與行為人應予以懲處,惟以金融財務、銷售等經營生存為重點,但卻也對於個人生活行為加以限制,甚至將行為人公告周知,這或許有點過火,但那就是中國社會主義的色彩吧!
備註: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是指:
(一)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
(二)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
(三)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不同材料、组分、配比、部件等简单替换或者拼凑的专利申请;
(四)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明显编造的专利申请;
(五)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产品形状、图案或者色彩的专利申请;
(六)帮助他人提交或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提交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所述类型的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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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邱英武 |
現任: |
北美智權專利法規研究組主管 |
經歷: |
- 曾任電腦週邊產品製造公司管理部門
(法務、IP、人事與總務)主管
- 曾任國內第一家同時取得SDA協會與MMCA協會BOARD MEMBER公司的法務/IP主管
- 曾任大專院校講師(1995-2002)。
- 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訓練課程講師。(201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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