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
近日共享單車oBike在台灣亦已停止營業,台北市交通局預計在5月底前完成廢棄車輛清理,並協助將押金退還給用戶。在此之前,共享單車在大陸已歷經過一波倒閉及整頓潮,隨著大陸官方公布新的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管理細則,共享單車是否還能捲土重來?對岸又將如何監管這種新型態的交通運輸行業呢?
吐故納新,正本清源。
包括網路預約出租汽車、汽車分時租賃和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等在內的大陸交通運輸新業態,或將迎來新一輪發展熱潮。
日前,由大陸交通運輸部、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聯合制定的《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正式印發,並將於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至此,備受關注的交通運輸服務新業態領域用戶押金、預付資金的收取、退款及使用等管理細則,終於正式落地。這對於重塑或增強大陸用戶對交通運輸服務新業態的消費信心、促進交通運輸服務新業態的「優勝劣汰」和「更新迭代」、促使新業態運營企業回歸商業理性和守住經營底線等,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那麼,相較於之前的徵求意見稿,大陸官方最終發佈的《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有那些變化或規定,是值得關注的呢?
打破押金變相盈利模式,讓新業態回歸交通服務
回顧過去幾年大陸交通運輸新業態出現的問題,除去行業共通的安全性問題,更為突出的其實還是用戶資金安全問題,被挪用或無法退還現象時有發生。
包括汽車分時租賃(俗稱共享汽車)和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俗稱共享單車)等在內的新業態,通過「一個租賃物可對應多個用戶」形成了「一物多份押金」的資金歸集模式,具備了一定的金融屬性,也給用戶的資金安全帶來了災難性的傷害。
從酷騎單車到小藍單車,從小鳴單車到ofo,這些共享單車曾經的先鋒,無一例外遭受用戶押金無法及時、足額退款的壓力。從某種程度上說,押金是這些共享單車服務迅速崛起的推動力,也是壓垮這些企業的「稻草」。
對此,大陸《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第四條明確規定,運營企業原則上不收取用戶押金,確有必要收取的,應當提供運營企業專用存款賬戶和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兩種資金存管方式,供用戶選擇。用戶押金歸用戶所有,運營企業不得挪用。
此外,對於押金收取的上限也進行了限定,《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第十條明確規定,汽車分時租賃的單份押金金額不得超過運營企業投入運營車輛平均單車成本價格的2%;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單份押金金額不得超過運營企業投入運營車輛平均單車成本價格的10%。
在「明確押金收取為例外、收取押金需監管」外,對於用戶押金產生的孳息收入歸屬或分配問題,交由用戶和企業自行協商確定,《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第五條規定,運營企業與用戶可通過協議明確用戶資金的孳息歸屬。
明確押金各方退還時限,重塑消費者信心
從技術實現上,不論是通過專用存款賬戶收取,還是通過用戶個人銀行結算帳戶收取,用戶押金的收取及退還,主要涉及運營企業及銀行等機構。
對於用戶向運營企業發起退款請求時,《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第十條規定,汽車分時租賃用戶押金最長退款週期不應超過15個工作日,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用戶押金最長退款週期不應超過2個工作日。15個工作日和2個工作日的時長要求,是對整個退款操作各方總時長的限定。
此外,對於銀行等機構在接到運營企業的退款請求後,其業務處理時長的規定為「不超過1日」。簡單說,通過明確各個環節退款操作的處理時長上限,對於穩定用戶預期,規範資金管理,助推行業健康發展具有積極的意義。
紮牢用戶資金風險防線,明確各環節相應責任
事實上,在用戶押金、預付資金的收取、退款及使用環節,主要涉及三方主體,其一是交通運輸服務新業態運營企業,其二是銀行,其三是類似支付寶、微信等非銀行支付服務機構。而《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管理辦法(試行)》針對或面向的規範或管理對象也就是這三方。
《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第三條規定,收取用戶資金的交通運輸新業態運營企業(以下簡稱運營企業),以及為用戶資金提供支付結算、存管服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銀行)和非銀行支付服務機構,應當遵守本辦法。
而對於運營企業收取後的押金、預付資金的安全管理責任,《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第五條規定,運營企業承擔保障其專用存款賬戶內用戶資金安全的主體責任。銀行承擔保障本銀行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內押金安全的主體責任。
對於用戶押金、預付資金安全的監管,《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管理辦法(試行)》也明確了聯合監管機制,突出使用「信用監管」的方式。類似ofo、摩拜單車等運營企業,若拒不履行相應監管義務時,將會面臨聯合約談、信用曝光(風險提示),「對拒不整改的,相關管理部門要依法予以處理。涉嫌經濟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從共享單車發展趨勢來看,現階段整個行業正迎來新一輪「洗牌期」,一方面,第一輪市場參與者的車輛投放時長已接近部分城市的限定退出時期,另一方面,類似廣州等採取「限投」做法的城市,正在通過類似「質量招標」的方式,實現市場供給的「服務提升」。
總的來看,大陸在整個交通運輸新業態經歷市場自發盤頓之後,隨著《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發佈,整個新業態經營企業將重新出發。
當然,留給尚未從押金困局解脫出來的共享單車或汽車分時租賃「老兵」的自救時間不多了,因為按照《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管理辦法(試行)》規定,「本辦法發佈之日前收取的用戶資金,應當在2019年11月30日前按照本辦法存管。」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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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俊慧 |
現任: |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
簡介: |
作者李俊慧先生為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長期關注網際網路、智慧財產權,以及其相關監管政策和法律問題(大陸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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