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7期
2020 年 03 月 25 日
  北美智權官網 歷期電子報   電子報訂閱管理  
 
直接抓取微博用戶發佈內容,會涉及不正當競爭嗎?
李俊慧/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同樣一句話或一段話,用戶先登陸微博發佈了,自己還能不能在微信群討論裡再說呢?

估計大多數人的回答應該是肯定的。

畢竟,雖然呈現相關內容的平台發生了變化,但是,用戶並沒有變,用戶與其表達的觀點或內容之間的署名或來源關係並無變化。

那麼,換一種場景,同樣一句話或一段話,用戶A在微博發佈了,然後,用戶A又授權平台B將該內容以A的名義自動發佈在A所在微信討論群中,這樣做可以嗎?

https://n.sinaimg.cn/sinacn20200301ac/339/w732h407/20200301/a9c2-iqfqmas9505163.jpg

恐怕大多數人的回答還是肯定的。

原因還是一樣的,那就是用戶與其表達的觀點或內容之間的署名或來源關係並無變化。

而這正是新浪微博與今日頭條之間因「微頭條」業務同步「微博」發言內容,所引發法律糾紛的核心所在。

因抓取用戶在微博上的發言訊息,新浪微博和今日頭條之間掀起了一場曠日持久的法律「拉鋸戰」。

2017年8月,今日頭條「微頭條」業務針對部分用戶開啟了「微博內容源」自動同步的功能。經用戶授權同意,今日頭條將定期將用戶在「微博等第三方平台發佈的內容」自動同步至「微頭條」。

事實上,不僅今日頭條「微頭條」,包括騰訊、搜狐等在內的諸多互聯網平台,在早期的微博業務發展中,都有採取過類似做法,以幫助用戶同時在多個平台發佈其內容。

不過,新浪微博認為,根據2016年「微博訴脈脈不正當競爭一案」(2016)京73民終588號判決,第三方獲得微博用戶數據以及微博訊息內容,需要獲得微博平台授權,否則將被視為不正當競爭。

而今日頭條則認為,「微博用戶已向其授權,該平台可以使用微博自媒體帳號的內容」。

那麼,「微博訴脈脈不正當競爭一案」的本質是什麼?新浪微博和今日頭條之間的紛爭,與該案有無相似之處,相關裁判邏輯是否可以借鑒?

前車之鑒:脈脈不當抓取微博用戶訊息,被判需賠人民幣200萬元

2015年2月9日,因認為脈脈不當利用程式抓取微博用戶訊息,新浪微博將脈脈運營主體北京淘友天下技術有限公司和北京淘友天下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統稱「脈脈公司」)訴至北京市海澱法院,並提出高達人民幣(下同)1000萬元的索賠金額。

當時,新浪微博訴稱:

(1)脈脈公司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戶訊息,用戶訊息包括頭像、名稱、職業訊息、教育訊息、用戶自定義標籤及用戶發佈的微博內容;

(2)脈脈公司非法獲取並使用脈脈註冊用戶手機通訊錄連絡人與新浪微博用戶的對應關係等,均涉嫌不正當競爭。

2016年4月26日,北京市海澱法院經審理認定:

(1)因新浪無直接證據證明脈脈存在抓取新浪微博用戶微博內容,故對新浪的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2)脈脈在與新浪合作期間實施了非法抓取、使用涉案新浪微博用戶職業訊息、教育訊息的行為;在雙方合作結束之後,脈脈非法使用涉案新浪微博的用戶頭像、暱稱等訊息,不具有正當性。

(3)脈脈公司通過用戶手機通訊錄連絡人關聯新浪微博用戶對應關係的做法,沒有合理依據和正當理由,因此,判定脈脈公司構成對新浪微博的不正當競爭,並判令脈脈公司賠償新浪微博經濟損失200萬元。

隨後,脈脈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2016年12月30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就該案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二審判決書。

值得一提的是,二審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互聯網中第三方應用通過開放平台例如OpenAPI模式獲取用戶訊息時,應堅持「用戶授權」+「平台授權」+「用戶授權」的三重授權原則。

那麼,新浪微博和今日頭條之間的用戶訊息抓取或同步紛爭,與「微博訴脈脈不正當競爭一案」有何相似或區別之處?是否應該適用上述三重授權規則呢?

爭議焦點:抓取用戶授權的發言訊息不宜視為非法

https://n.sinaimg.cn/sinacn20200301ac/793/w480h313/20200301/ced6-iqfqmas9505158.jpg

在「微博訴脈脈不正當競爭一案」中,核心要點有三,其一是用戶訊息的非法抓取,其二是用戶訊息的非法使用,其三是雙方之間基於Open API模式建立的用戶訊息合作。

在該案中,新浪微博認為,用戶訊息包括頭像、名稱、職業訊息、教育訊息、用戶自定義標簽及用戶發佈的微博內容。

簡單說,用戶訊息包括兩類:

其一是區分用戶的身份類註冊訊息,包括頭像、名稱、職業、教育、用戶自定義標籤等,

其二是對用戶各種瀏覽、使用等行為予以記錄或呈現的行為,包括點讚、轉發等具有表達態度的訊息,以及用戶自行撰寫、拍攝具有一定原創性且有明確歸屬的發言類使用訊息。

從目前來看,不論是身份類註冊訊息,還是行為類使用訊息,大都被認為屬用戶本身。

比如,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淘寶訴美景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判決中曾認定:網路營運者應受制於網路用戶對其所提供的用戶訊息的控制,而不能享有獨立的權利,只能依其與網路用戶的約定,享有對原始網路數據的使用權。

特別是對於由用戶自主撰寫並在特定平台發佈的內容來說,此類訊息,一方面屬用戶言論自由表達範疇,另一方面,若具有原創性質還會受到大陸《著作權法》保護。

按照《著作權法》規定,用戶是作者,享有包括署名權在內的完整著作權。而對於無法構成作品的發言,其權利歸屬和使用限制也應以用戶自主意願為主。

因此,用戶當然有權利自主決定其發言內容在某平台或某些平台發佈或不發佈、單獨發佈或同時發佈。

區分場景:合理規範和引導平台間用戶訊息流動秩序

https://n.sinaimg.cn/sinacn20200301ac/129/w593h336/20200301/d808-iqfqmas9505162.jpg

回到新浪微博與今日頭條之間的紛爭。

2017年8月,今日頭條「微頭條」業務針對部分用戶開啟了「微博內容源」自動同步的功能。經用戶授權同意,今日頭條將定期將用戶在「微博等第三方平台發佈的內容」自動同步至「微頭條」。

新浪微博認為,第三方獲得微博用戶數據以及微博訊息內容,需要獲得微博平台授權,否則將被視為不正當競爭。

今日頭條則認為,「微博用戶已向其授權,該平台可以使用微博自媒體帳號的內容」。

簡單說,雙方之間爭議的焦點就在於用戶發言內容的使用,不論是抓取、援引或代為發佈,到底是「用戶一方說了算」,還是「平台一方說了算」,抑或是「用戶和平台兩方一致同意才行」。

新浪微博傾向於「用戶和平台兩方一致同意才行」,而今日頭條傾向於「用戶說了算」。

而從業務邏輯來看,今日頭條當時上線的「微頭條」同步功能,是基於獲取用戶授權同意後實施的訊息同步或抓取行為,其同步或抓取的訊息範圍並不包含用戶頭像、暱稱等用戶註冊訊息,僅是用戶發言訊息。

從技術實現方式來看,對用戶發言訊息的同步,既可能採用Open API模式,也可以採用其他「點對點」或「內容到內容」手動或爬蟲技術同步或抓取行為。

如果訊息同步、抓取的技術手段是Open API模式,則有可能參考新浪脈脈案。

但是,平台間用戶訊息流動和利用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仍需要結合個案的具體情形進行探討,不能簡單生搬硬套先前個案中適用的規則。

因此,新浪微博與今日頭條之間的紛爭最終如何收尾,法院最終會如何裁決,歸根到底要看今日頭條的抓取或同步的用戶訊息範疇和採用的技術手段方式,綜合判斷涉案行為對競爭秩序、公共利益、消費者利益的影響等多重因素。

僅就平台間用戶訊息流動來看,訊息流動合理有序,更有助於促進互聯網行業健康發展。

而要實現訊息流動合理有序,就需要打破平台間不合理的「封鎖」或限制。

對少數平台採用「免費獨佔+格式條款」手段,強制性無償獲得用戶發言訊息使用權或所有權的做法,應當對其正當性和合理性進行評估,促使平台間用戶發言訊息流動更加有序。

對一些平台對非本平台或生態體系下的鏈接或內容分享等,採取限制性或禁止性的攔截或屏蔽手段,其合理邊界如何劃定等等。

而新浪微博與今日頭條間的這場法律大戰結局,勢必會為平台間在「用戶發言訊息」領域的合理流動,「淌」出一條行業認同且司法認可的路徑。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李俊慧  
作者: 李俊慧
現任: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簡介: 作者李俊慧先生為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長期關注網際網路、智慧財產權,以及其相關監管政策和法律問題(大陸地區)。

 

Facebook 在北美智權報粉絲團上追踪我們       

 





感謝您閱讀「北美智權報」,歡迎分享智權報連結。如果您對北美智權電子報內容有任何建議或欲獲得授權,請洽:Editorial@naipo.com
本電子報所登載之文章皆受著作權保護,未經本公司授權, 請勿轉載!
© 北美智權股份有限公司 & 北美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版權所有     234新北市永和區福和路389號五樓 TEL:+886-2-8923-7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