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錢,就無責?
近期,大陸一些知名互聯網金融理財平台相繼出現問題,還有少數平台因涉嫌構成犯罪而被公安機關立案。
其中,個別平台此前因有明星代言,相關的明星也受到「牽連」,被迫發佈致歉聲明,所涉大陸明星包括:汪涵、劉國梁、杜海濤、楊迪和林依輪等等。
那麼,就互聯網金融理財平台出現的類似「兌付異常」甚至涉嫌犯罪,代言的明星到底應該承擔哪些責任?又或者說,在何種情形下,他們應該可以免責?
理財平台難以為繼,代言或廣告明星相繼「躺槍」
2020年7月2日,大陸明星汪涵發佈致歉聲明稱,2016年至2018年,曾為「愛錢進」APP代言,之後得知「愛錢進」產品出現兌付遲緩現象,「就多次聯繫平台,敦促他們儘快妥善地為大家解決問題。在做這些事情時,我未及時向大家通報,為此,向大家深深致歉。」2020年7月5日,另一位藝人劉國梁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與「愛錢進」平台的代言始於2018年5月,於2019年底結束。在雙方合作前,對方曾經出示過其開展合法經營活動的相關證明材料。在得知網友和平台用戶反映的問題後,自己感到「十分焦急也很痛心」,已經第一時間敦促平台儘快且妥善解決這些問題。
2020年7月11日,杜海濤發佈聲明稱,「網利寶」曾在2018年通過廣告代理商與我們進行拍攝中插廣告的短期合作,未直接簽過代言合同。我們與廣告代理商的合作早已結束,也未再發佈過「網利寶」的信息。
2020年7月24日,楊迪發佈聲明稱,我於2016年拍攝了電影絕世高手,2017年7月電影宣傳期間,為了電影宣傳幫助宣傳方錄製了一大堆宣傳視頻,其中就包含了「有利網」和「懶投資」。我並非這兩個App的代言人,錄製視頻也沒收取任何費用。
2020年7月26日,林依輪發佈聲明稱,2016年6月,應節目製作方邀請,我以嘉賓身份參與了深圳衛視的創投節目《一塊投吧》的錄製,並沒有參與節目內容以外的任何工作。節目中也未曾對「真融寶」發表過任何評論。我本人與「真融寶」從未有過任何商業合作,也沒有為其做過代言。
從上述可以看到,在短短一個月時間內,包括汪涵、劉國梁、杜海濤、林依輪和楊迪等在內的五位明星,針對「愛錢進」、「網利寶」、「有利網」和「真融寶」等五家理財產品或APP,就它們可能存在或已出現的異常或問題,通過發聲明的方式予以致歉或「撇清」。
值得關注的是,從這些明星發佈的聲明中,可以看到,有些明星與問題理財APP之間確實有「代言」合作;有的明星承認有合作但無「代言」,還有的表示只是參與了節目錄製。
那麼,明星對相關產品或服務,代言或廣告合作的形式不同,所需承擔的責任有無差異?
明星代言責任判定,核心是有無作「推薦、證明」
對2020年7月涉及理財平台的明星聲明進行簡單梳理,可以發現主要分為三類:
(1)簽訂有代言協議的廣告代言合作。汪涵、劉國梁都承認與「愛錢進」在特定年份有簽訂廣告代言合作,是相關平台的廣告代言明星。
(2)未簽訂代言協議的廣告代言合作。杜海濤聲稱與被代言對象屬「插廣告」合作,雙方之間並沒有簽訂代言協議。
楊迪聲稱在電影宣傳期間,配合電影製作方拍攝了一些具有代言性質的視頻,並未與相關平台直接簽訂代言協議,也沒有向相關平台收取相關費用。大意是純屬「義務幫忙」性質。
(3)不具備廣告代言性質的肖像使用。林依輪聲稱僅是參與了特定節目錄製,未參與制作相關平台的廣告宣傳片或圖片。
但一些資料顯示,由於「真融寶」與相關節目有廣告冠名,相關節目的宣傳圖片中,存在林依輪個人肖像與「真融寶」品牌或logo同框的情形。
那麼,對於上述三種不同類型的明星代言或「被代言」現象,相關明星是否需要承擔廣告代言責任?
按照大陸《廣告法》(下同)第二條規定,廣告代言人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簡單說,廣告法意義上的「廣告代言人」,特指以自己名義或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主體(不包含廣告主)。
其中,「推薦」就是向不特定對象進行推銷介紹產品或服務,而「證明」則對特定產品或服務的性能、品質等予以證明、保證。
從代言形式來看,既可以是形象代言,也可以是言語證明等。
從主體類型來看,既可以是明星等自然人,也可以是一些機構或單位。
而區分是否構成「廣告代言」的核心或關鍵,就是要看相關主體有無對特定商品或服務,作「推薦、證明」。
至於所作「推薦、證明」,是收取了相關費用,還是沒有收取相關費用,有無直接簽訂廣告代言協議,並不是判定明星行為是否構成「廣告代言」的關鍵所在。
因此,汪涵、劉國梁作為「愛錢進」的廣告代言人,理應承擔相應的代言責任。
而對於杜海濤、楊迪等明星而言,雖然他們與特定平台或公司可能沒有直接簽署代言廣告協議,但是,他們客觀上拍攝、錄製對特定產品作「推薦、證明」的視頻,並允許相關平台公開播放,其客觀上也是實施了「廣告代言」行為,理應承擔相應的代言責任。
而對於類似林依輪等僅是參加節目錄製的明星來說,其在節目內容中未對相關平台的產品或服務作「推薦、證明」,也沒有允許或授權相關平台使用其肖像,那麼,其不應該承擔廣告代言責任。
明星代言責任邊界,賠償額以所收代言費為限?
以汪涵、劉國梁為例,他們都是與「愛錢進」APP直接簽署廣告代言協議的明星,如今這個APP出現兌付異常甚至涉嫌犯罪被立案。其中,汪涵的代言合作期為「2016年至2018年」,劉國梁的代言合作期為「2018年至2019年」,而「愛錢進」涉嫌犯罪被立案發生在2020年。
一般而言,在代言合作期間,也就是雙方代言合作協議生效期間,包括相應的代言廣告投放期間,明星理應承擔《廣告法》規定的相應代言責任。
但是,代言合作期滿後,明星是否就可以免責?
這裡面涉及兩個問題,一個是《廣告法》意義上的代言責任的期限,一個是刑法意義上的追贓、挽損問題。
目前,涉嫌犯罪的理財平台員工銷售提成等,一般被認為屬應予退還的「贓款、贓物」。
如果汪涵、劉國梁的廣告代言合作期,都處於「愛錢進」的違法犯罪的起止時間範圍內,那麼,各類廣告投放主體收取的費用,性質上可能屬違法所得,可否認定為應予退還的「贓款」,這其中的爭議恐怕不少。
但是,拋開法律規定來看,明星更應「潔身自好」、「珍惜羽毛」,對自身的名譽、信譽、形象或公眾影響力倍加愛惜,對於自身因廣告代言可能給公眾造成的風險或不便,要及時澄清或提示風險。
據不完全統計,除去汪涵、劉國梁、杜海濤、楊迪等已經發聲明的明星外,包括類似王寶強、張涵予等眾多明星,都曾給一些網貸或理財平台作為明星代言,這些平台是否可靠,會否也陷入類似「愛錢進」等困局,也需要這些明星自身加以關注。而對於監管部門而言,對於問題頻出的金融理財產品或平台,基於公眾利益保護,是否借鑒保健品領域「禁止廣告人代言」的做法,也將特定金融理財產品納入「禁止代言」範疇,也是值得進一步研究的。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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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俊慧 |
現任: |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
簡介: |
作者李俊慧先生為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長期關注網際網路、智慧財產權,以及其相關監管政策和法律問題(大陸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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