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8日美國最高法院公告Bilski v. Kappos案判決結果,九位大法官一致認為Bilski案主張發明依法不得授予專利。結果雖符合一般預期,但其法理分析卻分為兩派,最終以5:4的比數作成結論:美國專利法35 USC 101條文並未全面否定授予商業方法專利的可能性,但Bilski主張發明屬抽象概念,無法准予專利。
智慧財產局(TIPO)與對岸的國家知識產權局(SIPO)簽署了「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IPR)」後,智慧局遂於其官方網站中,對該項政策提出說明以及成果陳述。惟該項協議內容,僅為架構式的敘述各項日後工作大方向,然而,如何處理該協議中所述的各項工作,卻是實踐該協議的重點。智慧局曾委託全國工業總會召開相關會議,討論各種議題,其中部分議題值得深思。
根據國際貨幣基金會(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資料統計,2009年歐盟的GDP已些微超過美國,是世界第一大經濟體,加上歐洲各國多為已開發國家,人民生活水準高,人民平均所得也高,消費力強,是許多企業計畫進入的市場。在歐盟,專利的申請費用昂貴,企業定有資金的考量,須把錢用在刀口上,要指定進入哪一個國家,是一門學問。根據歐盟專利局(EPO)統計,2009年EPO會員國最常被指定進入的國家前五名依序為:德國、法國、英國、義大利、西班牙。
基本上歐盟單一性和每個國家的定義大致相同 : 若一組發明屬於一個單一廣義發明概念者,可以於同一申請案中併案申請。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單一性不是我們申請專利的首要目標,一個好品質的專利應該要保護最寬廣的發明 ; 為滿足發明單一性的同時,是否也應該顧及專利保護範圍之大小。
近年來,在金融風暴的衝擊下,全球經濟重心逐漸轉移至中國,為了搶進中國市場,許多企業、廠商莫不積極進行中國專利申請,使得中國的專利申請量在金融風暴期間不但沒有下降,反而還在繼續上升,2010年已經超過法國而躍居世界第五位。然而,即使中國專利工程師的費用比較具競爭力,但多數台灣廠商或外商若要申請中國專利,仍會優先考慮以台灣專利工程師為其發明撰寫專利稿件。本文從兩岸在專利說明書寫作上的不同之處,說明中國專利寫作有那些需要注意之處,以讓原本即有台灣專利寫作基礎的工程師快速掌握要領。
從媒體一次又一次的訪談中不難發現,企業終究要有了慘敗的經驗之後,才知道專利的重要性,但是,這時候開始作專利佈局,才會猛然了解,在專利成為生財工具之前,是不折不扣的花錢工具。如果當下,企業主因無法體會專利價值而一時猶豫停下了腳步,在下一場戰役中還能全身而退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