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讀者: 您好!位於南亞麻六甲海峽新加坡,是東南亞地區中工業最先進的工業國家,擁有著名的裕廊工業區( Jurong Industrial Park),近幾年來在電子、機械、半導體領域均有良好的發展。 1995年新加坡建立了獨立的專利制度,專利獲准數目穩定成長,1995年有1750個專利獲准,到2005年時獲准專利的數量已經成長到7680個專利。另外,新加坡是《巴黎公約》締約國,也是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與台灣互相承認優先權。
自從新加坡於 1995 年 2 月 23 日建立了獨立的專利制度,獲得專利的數目穩定地增加,舉例來說, 1995 年有 1750 個專利通過申請,而 2005 年則達到 7680 個專利。隨著專利制度日趨成熟,大家對新加坡的專利撤銷程序也愈感興趣,並常將其作為全球專利攻防策略的一部份。
因為新加坡並無專利獲准前的舉發程序,專利只可於獲准後被舉發。依據《新加坡專利法》第 80 條第一項,新加坡智慧財產局有撤銷專利的權利,本篇文章將著重在解說新加坡專利法的撤銷理由、撤銷程序,以及再審查的程序。
新加坡是《巴黎公約》締約國,亦是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與台灣相互承認優先權主張效力。但與台灣不同之處在於,新加坡並無類似台灣的新型專利,新加坡只有類似台灣的發明專利 ,最長保護期限同為申請日起算二十年 。 本篇文章為您重點解說申請新加坡發明專利的相關規定,如申請案語言版本、主張他國先申請案優先權、在地發明與境外申請、實審進行方式等注意事項,您在考慮申請新加坡專利時可做為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