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智权报自本刊期推出《东盟工业设计实质审查的共通指南》系列文章,将分6刊期分别介绍其定义和保护目标,包括概论、共通的目的、东盟成员国法规、工业设计之实施、产业利用性以及法定不予注册项目,本期先从概论开始。
「东盟经济共同体」(以下简称AEC)于2015年12月31日成立,并在现有东盟货品及服务贸易及投资自由化之基础上,进一步整合以「单一市场」为主之经济共同体,以2025年前达到货品、服务、投资、资金与技术劳工的5大自由流通,进而促使AEC成为一个全球供应链的生产基地为目标。
对于在东南亚开展业务的中小企业来说,保护其知识产权至关重要,因为知识产权战略不力往往会导致该地区的商业努力结束,但在东南亚保护知识产权的方式往往被忽视。
在欧盟—东盟知识产权保护项目(ECAP III)的背景下,东盟成员国制定了工业设计审查共通指南(common guideline for the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of industrial designs,以下简称「共通指南」),本系列文章将介绍「东盟工业设计实质审查共通指南」的设计定义与保护要件,提供给厂商及专利业界做为参考。
图片来源 : shutterstock、达志影像
工业设计权,在某些司法管辖区也称为外观设计专利,是一种专有权,它保护的设计因其审美吸引力而赋予所有者相对于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工业设计可以采用二维或三维形状、配置或图案的形式。显著的例子包括 iPod、可口可乐瓶的形状、计算机图像,甚至是智能型手机应用程序的接口设计。
为获得工业设计保护,中小型企业必须在其预期开展业务活动的所有国家/地区提交设计注册申请,因为外观设计权与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具有地域性。与专利一样,对工业权利的保护也有一定期限,并且期限因国家/地区而异。一般来说,保护至少持续10 年。此外,工业产权保护可以成为企业的资产。产品或服务的成功通常受其视觉外观的影响,其中审美情趣是影响消费者决策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中小企业制定与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商业战略相匹配的保护战略非常重要。而且,注册工业设计的所有人被授予禁止他人为商业目的使用或应用该设计的权利。 根据不同国家/地区的具体立法,其他方(例如独家被许可人)可以被授予对第三方实施这种合法垄断的权利。 例如,独家被许可人可以对处理设计的未授权方提起法律诉讼,而无需注册所有者的批准。
东盟制定共通指南的背景
东盟成员国工业设计审查共通指南是在欧盟—东盟知识产权保护项目(ECAP III)的背景下制定的。 该项目于 2009 年获得欧盟和东盟的批准,以支持东盟经济共同体蓝图的目标,以及2011-2015 年东盟知识产权行动计划中确定的战略目标。
ECAP III 第二阶段的总体目标是进一步将东盟成员国融入全球经济和世界贸易体系,以促进该地区的经济增长和减少贫困。该项目的具体目标是加强东盟区域一体化,进一步升级和协调东盟地区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管理和执法制度。根据国际知识产权标准和最佳实务,进一步升级和协调东盟地区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管理和执法制度,以及确认东盟 2011-2015 年知识产权行动计划。
前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办公室 (OHIM),目前由欧盟知识产权局 (EUIPO) 接替,受托在 2013-2015 年期间实施 ECAP III 第二阶段。2015年3月 12日,在文莱达鲁萨兰国的文莱镇,ECAP 项目指导委员会 (PSC) 批准了项目 2015 年年度工作计划 (AWP)。PSC 决定在该工作计划中组织一项关键活动「旨在 提高东盟知识产权局在工业设计审查和注册方面所开展工作的质量、一致性和透明度」。工作计划明确指出,这一结果将通过至制定可供有关的东盟知识产权局应用的「共通指南」来实现。所有东盟成员国都已颁布或正在通过立法——以专门法律的形式或作为更广泛法律中的具体章节或条款——以允许注册工业设计。 在其中一些国家,这些法律得到了其他较低级别的规范的补充,包括实施条例和附属行政决定。
2015年6月2日至5日,在马来西亚兰卡威举行的「东盟外观设计咨询会议和制定外观设计审查共通指南」上,向东盟成员国的知识产权当局提交了这些共通指南的初稿。这共通指南的起草考虑了东盟成员国与工业设计申请审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现有判例,也考虑了一些成员国主管局用来审查工业设计注册申请的内部指南和手册。同时,指南也反映了在兰卡威会议上提出的建议,以及东盟成员国当局在会后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共通指南还考虑了欧盟标准和最佳实务,特别是EUIPO 注册设计审查指南——2015年注册设计申请审查和 2015 年设计无效申请审查。
「东盟工业设计实质审查共通指南」内容涵盖「设计定义」、「保护要件」、「设计的呈现方式」及「指定产品及特殊申请」,《北美智权报》将陆续以系列文章介绍给厂商及专利业界做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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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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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叶雪美(Sherry H.M. Yeh) |
学历: |
(台湾) 世新大学法律研究所法学硕士
(台湾) 成功大学工业设计系学士 |
经历: |
(台湾) 「智慧财产局」专利一组 简任专利高级审查官 (台湾) 中央标准局新式样专利主任审查员(75-76)
(台湾) 中央标准局专利审查委员(80-89)
(台湾) 台湾科技大学 专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
著作: |
《美国外观设计侵害认定相关问题研究-兼论我国新式样专利侵害认定问题》,2004。
《外观设计申请实务-台湾及美国专利申请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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