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期文章已经介绍了东盟各成员国内法对于「工业设计」定义,而工业设计的基本目的是为实用或功能对象赋予独特的外观,本刊期将进一步说明《东盟工业设计实质审查的共通指南》中之「工业设计之实施」。工业设计必须在产品中实施,不能实施或固定在可通过工业或手工业生产或制造的物体中,不能注册为工业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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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设计必须在产品中实施
工业设计必须实现在工业产品或手工艺品中(如图13所示)。工业设计的基本目的是赋予实用或功能性物体一个独特的外观。不能实施或固定在工业或手工艺中生产或制造的物体中的物质,不能注册为工业设计。
图13 工业产品或手工艺品[1]
以下的主题可能需要特别考虑,以确定它们是否有资格作为产品和有用商品的实施方式:
概念、原则
工业设计不得包含无法在产品中实施的抽象概念,数学公式或概念。同样,指令或游戏集是无法实施在特定商品或产品中的无形概念或想法。但是,用于玩游戏或应用说明的用具和实物配件可能是实施工业设计的产品。
图14 游戏的原则和折纸的方法[2]
方法及过程
构造方法和获得产品的过程[3],经济或技术成果的过程实质上是针对人类的思想和指导,它们不能给产品可见的外观,因此可能不构成工业设计。
图15 制造的方法及过程[4]
计算机程序和布局设计
计算机程序是无法在物理物品中明显实施的创作,尽管它们可以在物理设备(计算机,电话等)上操作并可以记录在物理支持(内存芯片,CD磁盘等)中,但无法在工业产品中可视地实施,因此不能构成工业设计。计算机程序和软件可以与等同于文学作品,并受著作权法保护。
图 16 计算机程序语言[5]
集成电路的布局设计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象。布局设计可以实施在物理产品中,即集成电路或电子「芯片」。然而,在电子电路的正常使用期间,肉眼无法感知布局设计,因此将不能满足可见性要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通常受特殊法律法规保护,不受工业设计法的保护[6]。
粉末和液体
由粉末或液体形式物质组成的产品没有明确的形状或精确的轮廓。这些产品以其通常状态供最终消费者使用的外观无法预先确定,因此这种产品不能实施工业设计。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其形状不确定或不稳定,这也适用于膏状或丸状的产品[7]。例如,在越南,以下设计不被接受。
图17 申请许号:3-2005-00960 牙膏 ---罗卡诺分类:28-03
于缺乏工业适用性,申请设计被拒绝。实际上,牙膏没有稳定的形状。它的形状取决于使用者施加在牙刷上的压力,并取决于牙刷相比牙刷的位置和角度。牙膏的形状可能不是圆柱形,但会变形。因此,该设计不能应用于批量生产实施该设计的产品。图18是颗粒或颗粒形式的产品外观示例[8]。
图 18 药品的胶囊设计
产品的部分
外观设计可能仅适用于产品的一部分,而不是整个产品。 实施设计的部分可以是一个较大物品不可分割的整体部分,也可以是一个可以作为复合式产品的备件或附件更换的可分离部件。
法律可以将对物品的一部分的设计的保护,限于该部分可以单独制造和销售的情况。 在这些情况下,如果设计实施在与较大产品不可分割或集成的零件或特征中,则该设计将不会被认可。关于与较大产品或物品构成一体且不可分割的部分或特征的法律保护范围,需要注意的是,仅对较大产品或物品的整体外观的特定部分或特征,提出权利请求不会预先判断保护范围的设计请求的部分或特征。 国家法律可能会限制对零件或特征的保护,使此类保护取决于较大产品的整体外观[9]。
行政或司法审查机构可采用「对相当认知的使用者的整体印象」标准来决定关于与较大产品不可分割的特征或部件的冲突案件,而不是关注所请求的部件或特征。在这方面,如果冲突产品没有给一般相当认知的消费者带来相同的整体印象,尽管两种产品中包含近似的部件或特征,但主管部门可能会认定不存在预见或不侵权。「整体印象」方法会将工业设计的保护范围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也就是较大产品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这也将认识到,在市场上,产品和物品作为成品、组合产品进行商业化,而不是作为无法商业化或与这些产品分开销售的松散零组件或特征。审查机构可能会认为产品的整体外观及其给相关消费者的整体印象残是决定性的,而不是单独地考虑单个零件或特征的近似性[10](如图19所示,连同图中产品虚线部分一起考虑)。
图19 不保护部分设计的国家或区域是比对整体产品设计[11]
设计在注册申请中的表述以及任何说明或澄清说明应明确产品的哪一部分或特征被声称为外观设计,以及该部分属于什么产品。 关于产品部件的表示,请参见下文第 8.6 项。以下是产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设计示例(图20所示之平板计算机)。请求保护的部分以实线显示,未要求保护的部分以虚线表示。
图 20 请求设计之部分是平板计算机的部分特分
图21所示的是汽车车轮备件(轮箍)实施的设计示例,该备件用于将汽车车轮组装成通常与其一起运作的较大产品(车轮和汽车),此类零件不与较大的产品集成在一起 产品并可被视为可分离的产品[12]。
图21 汽车车轮被视为可分离之产品
复合式产品
工业设计可以应用于整个复合式产品。 复合式产品可定义为由多个可更换组件组成的产品,从而允许拆卸和重新组装产品[13](如图22所示)。 然而,复合式产品的一些可见组件也可能是受保护的工业设计。
复合式产品的典型例子是汽车,它有自己的整体设计,但由几个不同的可见零件组成,在损坏时可以更换以恢复其原始外观。复合式产品的某些组件可能会被故意更改,以改变车辆的原始外观。
国家或地区法律有时会将复杂产品的备件和部件的工业设计置于特定的例外或限制之下(通称的维修免责条款),以便于修复包含此类部件和部件的复合式产品。
图22 复合式产品与产品的部分[14]
备注:
- See Home Documents,“Session 1: Definition of Industrial Design · 2020-01-27 · Session 1: Definition of Industrial”.P.22。
- See Home Documents ,“Session 1: Definition of Industrial Design · 2020-01-27 · Session 1: Definition of Industrial”.P.25。
- See the definition of ‘industrial design’ in BN DA s. 2; MY DA s. 3(1); SG DA s. 2(1)
- See Home Document,“Session 1: Definition of Industrial Design · 2020-01-27 · Session 1: Definition of Industrial”.P.24。
- See Home Documents,“Session 1: Definition of Industrial Design · 2020-01-27 · Session 1: Definition of Industrial”.P.26。
- See the Treaty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respect of Integrated Circuits, 1989 (IPIC Treaty), and TRIPS Articles 35 to 38。
- Example provided by the industrial property authorities of Viet Nam。
- Example provided by the industrial property authorities of Malaysia. Image from https://www.flickr.com/photos/foto-nn/3695413282。
- For instance, see BN DA s. 2(1) “article”; MY DA s. 3(1) “article”; SG DA s. 2(1) “article” (a).
This is also the practice in the designs offices of Thailand and Viet Nam, which do not register industrial designs for parts or features that are integral with a product. Industrial design registration is, however, available for spare parts that are separable.。
- Example from International Design Registration DM/085175。
- See Home Documents,“Session 1: Definition of Industrial Design · 2020-01-27 · Session 1: Definition of Industrial”.P.36。
- Example from International Design Registration DM/084901。
- See, for instance, CDR, Article 3(c)。
- See Home Documents,“Session 1: Definition of Industrial Design · 2020-01-27 · Session 1: Definition of Industrial”.P.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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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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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叶雪美(Sherry H.M. Yeh) |
学历: |
(台湾) 世新大学法律研究所法学硕士
(台湾) 成功大学工业设计系学士 |
经历: |
(台湾) 「智慧财产局」专利一组 简任专利高级审查官 (台湾) 中央标准局新式样专利主任审查员(75-76)
(台湾) 中央标准局专利审查委员(80-89)
(台湾) 台湾科技大学 专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
著作: |
《美国外观设计侵害认定相关问题研究-兼论我国新式样专利侵害认定问题》,2004。
《外观设计申请实务-台湾及美国专利申请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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