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系列文章之完结篇,将介绍共通指南针对工业设计的「技术或功能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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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或功能特征
拒绝的理由
工业设计权仅保护实用产品的美观外观。 它不涵盖功能或技术构成设计的外观特征的特征[1]。
如果产品的形状特征具有技术效果或赋予产品与产品的制造过程、运输或装卸或其人体工学性能相关的功能或经济优势,则不属于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利的范围。因应功能考虑或提供技术效果或优势的形状特征相当于「技术解决方案」或「发明」。这些特征只能在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注册申请中请求保护。背后的理由是,如果技术方案不符合为发明和其他技术主题制定的严格条件和审查程序,则不应受到类似垄断的保护。 与工业设计不同,尽早获得发明和其他技术解决方案被认为对于知识传播、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作为公共政策问题,技术上确定的形状只能透过专利制度(包括实用新型保护)授予专有知识产权,专利制度具有适当的法律条件和要求来评估是否有必要授予专有权利。 因此,公共政策规定,只有在满足规定条件时,才应保护发明免受市场竞争(即透过专利)。无论是否存在替代的功能形状,形状的功能和技术确定的特征都不能被工业设计保护所涵盖。 将功能特征排除在工业设计保护之外的理由同样适用于由技术考虑决定的其他形状。
将技术解决方案排除在工业设计范围之外的一个实际后果是,如果产品的整个外观或形状,或其外观的所有基本特征仅由技术或功能考虑决定,则该形状可能不会注册为工业设计。 尽管大多数实用性产品都为设计师留下了一定的余地,可以发挥他们的艺术自由,并为产品的形状增加美学价值,但审查员应对产品外观仅响应功能的外观设计注册提出反对。
例如,以下产品形状可能会被拒绝作为工业设计注册,并且其注册可能会被宣布无效,理由是它们的所有基本外观特征仅由技术要求或功能考虑决定。
图24 取决于功能技术特征 的设计[2]
图25固定件设计[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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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6 建筑钢梁设计[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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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7 建筑用砖[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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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8 齿轮和连接器[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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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评估
为了确定驳回(或无效)的功能性理由是否适用,审查员必须确定产品的功能或实用目的为何。应考虑注册申请人或持有人提供的产品说明和分类。审查员还可以考虑与该产品相关的其他公开文件,包括同一产品在国内或国外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平行申请,以及该产品的制造商或经销商发布的广告材料。
此外,必须从技术角度客观评估外观设计特征的技术性质或功能效果。一般消费者或用户对设备外观特征的技术功能的看法与此目的无关。在以下情况下,形状应被视为具有功能性,特别是:
- 此形状是产品用于其预期用途所必需的,或符合人体工学的产品形状;
- 形状允许更有效或更经济地制造或组装货物(例如透过节省材料或能源);
- 形状有利于货物的运输或储存;
- 形状赋予产品更大的强度或更好的性能或耐用性;
- 形状可让产品与其他产品搭配或连接。
无论功能特征是否可以被替代功能特征取代,基于功能发现的反对意见都应该维持。 即使可提供同等功能或相同效果或优点的其他形状,也无法克服该反对意见。功能性排除是基于以下事实:产品的所有功能都不是设计师出于增加美学价值的目的而自由创造的,而是由产品的功能目的决定的,这是唯一考虑的因素考虑。 就这一点而言,使用现有技术中所揭露的其他技术特征,也可以证实功能效果是无关紧要的。
发明专利文件或与要注册外观设计的产品类型相关的技术文献中公开和要求保护的形状应被视为具有功能性,因为实用专利文件中要求保护的内容应被推定为成为技术解决方案。例如,以下形状可视为对于所示产品具有功能性:
图29 「成型铰链凉鞋及其使用方法」[7]
图30 用于产生条纹的毛发涂抹刷及其使用方法[8]
一类可能不适合作为工业设计注册的功能形状是具有提供抓力、牵引力或其他物理或技术效果的功能的表面设计。 事实上,此类表面设计可能也具有美观性或装饰性,但在适用的情况下,不应避免以功能为由提出异议。例如,如果以下表面图案的形状和外观仅由功能决定,则不能主张其为轮胎工业设计。
图31 轮胎花纹
功能性的禁令胜过美学质量
仅由技术要求或考虑因素决定形状的功能特征也恰好具有美学吸引力,这一事实将不能避免基于功能的排除。如果申请中要求保护的产品的整个形状在功能上是必要的或仅由其技术功能决定,则无论产品外观的美学价值如何,审查员都应提出异议。 若该形状已注册为工业设计,则应以功能为由撤销、取消或宣告其注册无效。例如,涡轮风扇的形状可能在美学上令人愉悦。 然而,如果该设备的每个特征的每个元素和形状细节都是由机械和空气动力学功能和技术考虑决定的,则该产品的外观不能称为工业设计。 在这种情况下,设计师没有自由对产品的形状做出个人美学贡献。如果这种形状符合专利性条件,则可以根据专利法请求其为发明。
图32 涡轮风扇发动机风扇[9]
备件和互相连接
外观设计权不涵盖必须复制的设计特征,以便实施该设计的产品可以安装、连接或组装到其作为其一部分的另一产品上,用以执行其预期功能[10]。
以下范例说明了产品(火星塞)的一部分(螺纹)不能被主张,因为它具有功能性,因为它允许产品固定到位,以便可以根据其用途进行操作[11]。
图33 火星塞的螺纹部分是功能性特征
同样,任何形状的物体,例如备用零件,必须以相同的形状和外观整体复制,以便该部件可以适合或匹配其所属的复杂产品,可以被视为完全功能性的[12],因此,这种拒绝理由可能适用于某些备件和部件,特别是机动车辆的所谓「碰撞部件」和其他需要以相同方式复制以适应或匹配其余部件的设备复杂产品(车辆)的车身。以下范例说明了可以接受注册但可能受到「必须配合」或「必须匹配」限制(如果适用)的备件设计[13]。
功能与美感特征的结合
根据定义,工业设计实施在具有功能性和实用性的对象中,设计特征的整体组合将保持实施设计的对象的功能性和实用性。 良好的工业设计将为实用物品的外观增添美学价值,而不会妨碍、阻碍或干扰其功能。然而,只有当产品的整体外观由功能决定,且其任何特征均不具有美学目的时,才应对外观设计注册提出异议。
在大多数情况下,工业设计将结合功能和美学特征。 事实上,当设计者设计该特征以实现这两个目的时,同一特征可以同时具有功能性和美观性。因此,工业设计保护不会延伸到物体的那些功能性外观特征,因为这些特征是物体执行其功能所必需的,或者因为它们提供了一些其他技术或经济优势。 相较之下,根据功能标准,至少部分响应设计师使产品外观更赏心悦目的意图的外观和形状特征不应令人反感。
在实务中,这意味着产品设计的一个或多个特征根据设计法不可主张的事实不会使整个设计因注册或持续有效性而无效。只有当发现产品外观的所有基本特征仅由功能决定并且完全缺乏非功能性特征时,才必须提出异议并拒绝注册或宣告注册无效。
以下跑鞋范例说明了将提供抓地力、稳定性和人体工学优势所需的功能特性与使产品赏心悦目的美学特性相结合的设计[14]:
图35 鞋底花纹
图36鞋底花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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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功能和美学特征组合的工业设计,或包含其设计者为因应美学目的而故意塑造的一个或多个特征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应被接受注册。然而,根据适用的法律,体现这种组合的工业设计的注册仅涵盖外观设计中的美学特征,而不涵盖功能特征。 此注册不涵盖功能性或技术上必要的设计特征和元素,即使它们已整合到产品的整体设计中。作为该原则的进一步结果,在将设计与其他(早期或晚期)设计进行比较时,不应考虑功能上必需的或由技术考虑决定的设计特征。
为了确定外观设计的新颖性或两个或多个外观设计之间的相似性,应忽略功能和技术特征,因为这些特征不属于工业设计的范围。以下范例进一步说明了有用产品中功能和美学特征组合的设计[15]:
图37 美学与功能性特征结合的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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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东盟成员国在审查和审查制度的实务中存在一些重大差异, 其中一些差异存在于国家法律中,如果要进行任何更改,则需要采取立法行动。 因此,东盟工业设计审查共同指南有助于成员国的行政标准和内部指令层面的趋同,亦有助于加强这些国家主管局在工业设计权利注册和维护方面做法的一致性。
其实东盟工业设计实质审查指南所涵盖的内容并不是实质问题,而是形式问题。然而,这些保护要件主题已被包括在内,因为它们与实质审查相关,且与工业设计的可注册性等事项有直接关系,外观设计注册的后续有效性。工业设计或已注册工业设计的权利有效性问题,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适用的国家法律,提出工业设计是否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而无效或异议程序。这些实质问题的通用指南旨在补充上述内部指南和手册,并支持东盟工业设计局应用的设计审查标准和标准的趋同,还可以作为审查员的实用培训工具,以及专业顾问和工业产权代理人的参考文件。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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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e the provisions in BN DA, s. 2(1) “industrial design” (a) and (b); KH art. 90; LA IPL art. 22.1; MY DA, s. (1) “industrial design” (a) and (b); PH IP Code, s. 113.2, IP Rules r. 1501(a); SG DA s. 2(1) “industrial design” (a) and (b); VN IPL art. 64.1, r. 33.7.b(i), 35.3.b. Also the EUIPO Guidelines (Invalidity), items 5.5 and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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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e Home Documents P.26 of “Session2 : Visibility,Technical and functional features. Gerardo Penas, IP Expert,Spanish Patent & Trademark Office Kuala Lumpur | 29 30 October 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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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ample from US patent document US09089184 accessible at patentscope.wipo.int/sear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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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ample from patent document PCT/EP2014/056817 accessible at patentscope.wipo.int/sear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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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ge from: https://grabcad.com/library/fan-for-turbofan-eng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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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e the provisions in BN DA, s. 2 and 10; KH Law, art. 90; LA IPL art. 22.1; MY DA, s. 3; PH IP Code, s. 113.2, IP Rules r. 1501(a); SG DA s. 2(1); VN IPL art. 64.1.Also the EUIPO Guidelines (Invalidity), items 5.5.1 and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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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e the provisions in BN DA, s. 2 and 10; KH Law, art. 90; LA IPL art. 22.1; MY DA, s. 3; PH IP Code, s. 113.2, IP Rules r. 1501(a); SG DA s. 2(1); VN IPL art. 64.1. Also the EUIPO Guidelines (Invalidity), items 5.5.1 and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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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ust-match’ standard might not apply in some of the ASEAN Member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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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amples from International Design Registration DM/053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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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ges, respectively, from http://strengthrunning.com/2013/04/newton-gravity-runningshoe-review/, http://runblogger.com/2012/09/saucony-grid-type-a5-running-shoe.html, and http://runblogger.com/2012/04/womens-running-shoe-reviews-merrel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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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amples provided by the industrial property authorities of Malay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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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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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叶雪美(Sherry H.M. Yeh) |
学历: |
(台湾) 世新大学法律研究所法学硕士
(台湾) 成功大学工业设计系学士 |
经历: |
(台湾) 「智慧财产局」专利一组 简任专利高级审查官 (台湾) 中央标准局新式样专利主任审查员(75-76)
(台湾) 中央标准局专利审查委员(80-89)
(台湾) 台湾科技大学 专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
著作: |
《美国外观设计侵害认定相关问题研究-兼论我国新式样专利侵害认定问题》,2004。
《外观设计申请实务-台湾及美国专利申请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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