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现今工业设计已经转变为将设计纳入数字空间中,国际上的注册设计体系也随之转变。在世界各地的许多司法管辖区的注册设计系统系为虚拟设计提供保护。然而,虚拟设计的保护等级和提供方式因司法管辖区而异,主要区别在于所提供的保护范围及是否考虑设计所附加或嵌入的实体产品。其他国家也在考虑改变其设计实务,以适应数字和虚拟设计,各个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和论坛也正在就此主题进行讨论。
图片来源:shutterstock、达志影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
WIPO透过其商标、工业设计和图形标志常设委员会(Standing Committee on the Law, SCT)于2021年,由加拿大和以色列赞助的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工业保护联合建议的更新提案。日本、韩国、英国、美国和欧盟皆向该国际机构提交了提案,并在2022年审议时获得了进一步支持。
工业设计五大局(ID5)
由世界5大知识产权局组成的论坛在2016年发表了一份关于保护新技术工业设计实务的研究报告。同年发布的另一份ID5报告是部分设计作为工业设计创新保护有效手段的比较研究[1]。
其他经济体保护无实体虚拟设计的作法
近日,世界知识产权局商标、工业设计和地理标示法常设委员会,对40多个成员国进行了关于GUI、图标和字体等虚拟设计保护的调查。大多数成员国表示,其管辖范围是为了保护此类虚拟设计而修改了相关的设计法律和定义。以下是全球7个经济体在修订《工业设计法》后与实务面上一些值得注意的最新发展。
新加坡
新加坡认为虚拟设计应受到保护。然而,《注册设计法》要求,注册的先决条件是须将GUI、图像或字体的设计应用于任何物品或虚拟产品上。这反过来又影响了所有者的保护范围。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相比,主要区别在于设计可以应用于虚拟产品。
2018年,为了响应公众意见,新加坡修改了GUI的设计注册要件。值得注意的是,新设计法中消除了须先将GUI、图像或字体的设计应用于任何物品或虚拟产品的注册先决条件。新加坡的现行法律将为应用于物品或虚拟产品的非动画和动画的GUI设计提供保护(如图8所示)。《注册设计法》要求GUI须包含形状、配置、颜色、图案或装饰的特征,将GUI应用于物品或虚拟产品会产生其外观。
「非物质产品」(或称非实体产品)被定义为「任何(a)不具有物质形式;(b)将设计投影到表面或介质(包括空气)中而产生;(c)具有内在的功利功能,而不仅仅是描绘事物的外观或传达讯息。因此,新加坡的现代化立法透过取消设计应用于实体产品的要求,为更广泛的设计提供保护,特别针对扩展现实中的新技术,包括: MR、AR和增强虚拟(Augmented Vitality, AV),旨在融合使用者的现实世界环境和数字元素或内容,以在数字或现实世界环境中创造新的体验。
然而,要虚拟产品的外观成为受保护的设计,定义需要满足3个标准。可能满足此类标准的设计类型包括投影到白板表面(whiteboard surfaces)的智能型白板设计[2]。智能型白板是投影的,没有物理形式的虚拟产品,满足前2个标准。智能型白板甚至还具有超越外观的实用功能,它允许用户像实体白板一样与之互动,从而满足第3个标准[3]。
图8. 新加坡3D虚拟美术馆互动体验[4]
日本
日本历来要求针对物品或实体产品进行设计。内阁在2019年通过了修改日本《意匠法》的改革法案。其中法令中第2条及第1条规范:
「所称设计,是指物品(包括物品的一部分);建筑物的形状或同等特征(包括建筑物的一部分;下同)或图形图像(限于在装置的操作中使用的或作为该装置的结果而显示的图像);执行其功能且包含图形图像的一部分的装置,其视觉呈现美观」。
改革法案的修订扩展了「设计」的定义,具体包括了未记录在物品中或未显示在物品上的数字影像,例如透过计算机网络检视或提供的图形设计和投影影像(如图9所示)。修订后的法律现在为日本权利持有人提供了对屏幕图像以及透过虚拟和扩增实境出现图像的保护,而无须成为实体产品或物品的一部分。
图9. JPO核准的日株式会社小纟制作所的GUI设计[5]
韩国
韩国在2021年10月实施了《设计保护法》的新修正案。该修正案透过重新定义「设计」一词。具体来说,此法令第2条修正案在文本中插入「图形图像」(graphic image)一词,将其定义为「几何图形或符号透过数字技术或电子方式表达」(仅限于用于操作设备的功能或因设备执行操作而显示的几何图形或符号),其中表明图像设计无论是否显示在屏幕上都可以受到保护且支持功能性设计,无需展示底层产品(如图10所示)。
该法令修正案解决了全像投影、AR和投影显示等功能性投影影像设计的保护问题。新法还具体规定了图像设计的「实施」,包括在线传输或转移、租赁、导出和汇入储存影像设计的载体(USB、SD卡等)以及此类载体的制作和使用。此规定旨在反映图像设计本质上是「数据」,从而有效保护图像设计权人免受侵权[6]。
图10. Peloton Interactive公司申请的GUI设计[7]
韩国知识产权局(Kor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KIPO)认为,修订后的法案意义重大,不仅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也是韩国在知识产权领域首部支持「数字革命」的法案。
中国
直到最近,中国在GUI和数字设计方面的实务还很有限。为了获得图标或GUI的工业设计保护,除了数字设计本身之外,申请人还必须对整个实体产品(即整个计算机、平板计算机、行动装置等的外观)提出权利要求。为了适应GUI设计,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hina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dministation, CNIPA)在2019年发布了更新的专利审查指南,显示整个产品可能仅限于显示器。此外,中国在2021年更新了设计专利法规,以专门保护部分设计,有可能完全取消对显示器的要求(如图11所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条第4项规定:「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如图12所示)。申请人可以主张GUI设计本身,同时以虚线显示附加产品的功能。在上述情况下,这种改变会导致不同的结果。这些改变都是朝着为未来创新设计提供保护的方向迈出重要的一步。
图11. 全息投影的用户界面[8]
图12. 电子设备的虚拟形象展示动态用户界面的虚拟形象展示区[9]
以色列
经过数年关于以色列法律下设计保护潜在现代化的讨论,以色列的新设计法于2018年生效。新法使用「产品」(product)一词来识别保护客体,而不是使用旧法中的「物品」(articles)一词。术语中的「产品」旨在更具包容性并具体定义产品,其中包括屏幕的显示和图形符号。这个定义意味着GUI本身现在可以作为设计受到新法律的保护(图13所示),因为它们可被归类为「屏幕显示」或「图形符号」。
图13. Igentify公司申请注册的GUI设计[10]
欧盟
欧盟(European Union, EU)被认为是在工业设计的申请和资格要件方面为申请人提供最灵活的系统之一。欧盟的工业设计保护涵盖广泛的主题,包括计算机程序的视觉元素、图形设计、计算机生成的图像,甚至无形的视觉设计。欧盟在图形设计(包括图像及GUI)资格的判定上,只要设计能够代表产品的外观,就有资格在欧盟进行设计注册(如图14、图15所示)。
欧盟知识产权局(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EUIPO)强调根据其指南第4.1.3段:「屏幕显示和图标、用户图形化界面以及计算机程序的其他类型可见元素的设计符合注册资格」。因此,他们认为用于虚拟世界的数字设计是可以注册的。
《欧盟设计法》(Community Design Regulation, CDR)第19条指出:「已注册的共同设计应赋予其持有人使用该设计的专有权,并防止任何第三方未经其同意而使用该设计。上述使用应特别涵盖制造、提供、投放市场、进口、出口或使用包含或应用设计的产品,或为此目的储存此类产品」。
在虚拟世界中使用设计可能构成CDR第19条规定的使用。然而,EUIPO也指出,目前尚不清楚该术语是否涵盖CDR第3条当前定义中的虚拟产品,即任何工业或手工艺产品。然而,希望即将到来的立法变革可能会修改这一定义,包括任何实体或虚拟工业或手工艺产品等。在缺乏进一步欧盟判例法(来自法院)修订的情况下,是否有可能针对虚拟世界中的使用执行设计权?似乎法令上仍然不太清楚。
图14. POULIN ANNA公司指定EM的海牙国际注册设计申请案[11]
图15. Hitachi公司的虚拟发电厂的GUI注册设计[12]
欧盟传统上已提供广泛的保护,但欧盟执行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 EC)在过去几年进行了多项研究和磋商,目标是修订欧盟有关设计保护的立法。尤其是,委员会正在寻求明确对虚拟设计,包括GUI 和动画设计的保护。EC在2023年12月5日时与理事会达成的临时协议,新法规将在4个月后开始适用,成员国将有36个月的时间将该指令纳入其国家系统。
新的法规提案包括:
(1) 设计的定义:设计的定义已更新,以适应未来技术进步的立法,并为在没有实施在实体产品中的合格主题提供更多的法律确定性。设计的定义现在将包括产品整体或部分外观特征的「活动、过渡的或任何其他类型的动画」。此变更适用于注册设计(REUD)和未注册设计(UEUD)。
(2) 产品的定义,也扩展到包括计算机程序以外的任何工业或手工艺品,「无论它是实施在物理对象中还是以非物理形式实现」。在先前的草案中,这个词原先是指「数字形式」,现在它们已扩大到涵盖「非实体形式」。再次强调,这是为了明确数字产品的外观已被涵盖。构成产品的范例也已扩展到包括旨在形成内部或外部环境的物品的空间布置(例如商店布局)。图形作品、符号、徽标、表面图案和图形用户界面现在被添加为产品的其他范例。这些变更适用于REUD和UEUD。
(3) 可见性要件。鉴于设计和产品的扩展定义,该提案澄清,仅对注册申请中明显显示的外观特征授予REUD设计保护。
(4) 同一分类的限制被废除。可以在同一个REUD申请中提交多个设计,而不仅限于同一罗卡诺类别的产品(从而允许大量折扣)。
(5) 保护范围。透过将3D打印纳入可禁止的活动中,扩大了REUD的保护范围。此外,REUD持有者将能够防止假冒产品通过欧盟领土转运(反映现有的商标规定)。
备注:
责任编辑:吴碧娥 ∕ 卢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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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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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叶雪美(Sherry H.M. Yeh) |
学历: |
(台湾) 世新大学法律研究所法学硕士
(台湾) 成功大学工业设计系学士 |
经历: |
(台湾) 「智慧财产局」专利一组 简任专利高级审查官 (台湾) 中央标准局新式样专利主任审查员(75-76)
(台湾) 中央标准局专利审查委员(80-89)
(台湾) 台湾科技大学 专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
著作: |
《美国外观设计侵害认定相关问题研究-兼论我国新式样专利侵害认定问题》,2004。
《外观设计申请实务-台湾及美国专利申请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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