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的进步习惯性的地超越并挑战现行法律法规,对于知识产权制度,在注册设计的进步挑战知识产权制度层面上也不例外。尽管技术进步可以带来新的设计形式,但国家法律在确定新的或新兴的设计是否能够受到保护的能力仅限于设定主题资格的定义。
然而,那些不强制要求虚拟设计与产品之间存在联系的司法管辖区(例如欧盟和英国),虚拟设计(例如透过虚拟现实「VR」显示并存在于虚拟环境中的 GUI)可能更容易受到保护。
本篇将介绍澳洲、加拿大与日本对于无实体设计保护的作法。
图片来源:shutterstock、达志影像
澳洲
虽然虚拟设计无处不在且具有商业价值。但事实上,根据斯威本科技大学变革创新中心发布的2021年澳洲知识产权局(IP Australia)〈斯威本报告〉中对于「全球虚拟设计权」的指出,虚拟设计是知识产权中成长最快的设计主题形式之一。
根据现行的澳洲设计法,虚拟设计不太可能满足注册设计认证的立法要求,这意味着仅针对虚拟特征的注册设计,可执行的可能性很低。几十年来,这一直是争议的根源。〈斯威本报告〉深入探讨了争议的复杂历史和细节,并根据现行澳洲注册设计法,归结出以下事实:
(1) 设计权与实体产品挂钩。
(2) 暂时性特征:例如仅在开机时出现在手机显示器上短暂出现的GUI,并不被视为实体产品的视觉特征。
(3) 2003年「设计法」(联邦)中对「产品」或「设计」的定义中并没有明确提及「虚拟设计」。
澳洲的现行法律为在澳洲欲寻求虚拟设计保护的相关本土企业和国际企业都带来了不确定性,更可以说是阻碍了其他国家企业对澳洲数字设计领域的投资。
澳洲知识产权局的提案
澳洲知识产权局提议对法律进行多项修改,将设计权保护范围扩大到虚拟设计:
(1) 将虚拟产品添加到「设计法」的「产品」定义中,并将「虚拟产品」定义为「一种无形体的物品,其使用导致透过电子方式显示视觉特征」。澳洲知识产权局表示,这可能包括GUI、图标、屏幕保护程序和虚拟现实产品。实体产品和复合式产品将与虚拟产品分开分类。
(2) 修改「视觉特征」的定义,明确包括:「当产品以正常方式使用时在有限时间内出现的视觉特征」。
(3) 更新设计申请流程中产品的识别方式。澳洲知识产权局表示,目前要求设计申请识别每一个设计所针对的产品,以便可以根据《罗卡诺协议》对产品进行分类。这对于虚拟设计来说可能不太足够。澳洲知识产权局建议更新设计法,以便「设计申请中的任何产品都必须明确标识,以便熟悉的人可以确定产品的性质和预期用途」。然后注册人员将对提交的设计进行适当分类。
(4) 允许虚拟设计申请人选择他们用来提交虚拟设计表示的方式,以及指示他们希望保护处于活动状态的视觉特征,例如透过使用书面声明以及照片、数字序列或展示动态产品在不同时间呈现的视觉特征等各种表示。
(5) 对所有注册设计引入新的「清晰度要件」,该要件将构成注册形式检查的一部分。澳洲知识产权局建议对虚拟设计,须考虑到动态产品如何演变的表示、任何书面声明、数字序列或其他指针,所请求的保护范围必须对熟悉的人来说是「清楚的」。
(6) 将现有的新颖性和独特性标准应用于虚拟设计申请案。
(7) 澄清虚拟产品何时「被制造」。因为注册设计目前「主要」因产品制造而受到侵犯。澳洲知识产权局建议可以透过编写和编译原始码来「制造」虚拟产品,该源代码产生的程序在运作时会产生相关的视觉特征。
(8) 澄清「主要侵权」将排除仅透过复制引起视觉特征显示的手段来制作虚拟产品。例如,将应用程序的计算机程序或GUI的源代码或目标程序代码从经销商的网站复制或下载到产品用户的计算机,将被排除在主要侵权之外。
(9) 确认注册虚拟设计的「二次侵权」应与实体产品的注册设计相同,但侵权不会延伸到为合法目的、合理使用虚拟产品。合法目的包括研究、纠正错误、制造可互通的产品、备份、测试、研究、批评和审查。
尽管澳洲政府已同意考虑这些提议,但尚未承诺做出任何具体改变。
加拿大
加拿大在2017年为加入《工业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议》,正在对其工业设计体系进行彻底改革和现代化做准备。加拿大知识产权局(The Canadi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CIPO)对计算机生成动画设计的审查做出了重要改变。在那之前,CIPO将图像和计算机接口作为应用于成品的静态设计进行了审查,例如动画的每一幅静态设计都作为单独的设计进行检查。这意味着,需要为单一动画设计进行大量的设计应用,从而增加了成本。对于申请人来说,现在CIPO认识到一系列协调的图形可以产生独特且动态的视觉效果,并且这是一个可以受到设计权适当保护的主题。
加拿大工业设计法第20(1)条规定「…申请必须仅限应用于单一成品的一项设计…」。这表示申请必须命名与其相关的「成品」(finished article),这种与物品的连结限制了为虚拟设计提供的保护范围。当保护被授予实体物品,而不是虚拟物品—即在物理环境中应用的设计。这给可能与任何一个实体对象无关或不显示在任何一个实体对象上的数字设计保护带来了相当大的问题。
CIPO发布的「加拿大工业设计手册」中要求任何与电子图像或其他虚拟物体相关的设计申请,主题的物品名称中包含「显示屏幕」一词,这进一步增加了不确定性。且在亚培公司(Abbott Diabetes Care)DM/214 074海牙国际注册设计申请案(如图7所示)中,CIPO于2022年6月14日发文的核驳理由说明:「考虑到成品的名称和申请人所做的任何声明,设计的表述必须足以充分揭露设计。在这种情况下,设计的范围并不清楚。成品的名称是不可接受的,因为它标识的是设计而不是应用该设计的成品。尽管该设计涉及『图像(计算机)』的视觉特征,但所提供的名称必须以消费者普遍知道和理解的术语来标识该设计所应用的特定成品。因此需要对成品名称进行修改」。并建议:「参考可接受带有声明图像的范例是:图中的双点划线表示(输入成品名称)图式中未声明的部分,并且不构成所声明设计的一部分;点划线说明了设计的边界,并不构成权利要求的一部分」。
图20. Abbott Diabetes Care公司(计算机)图像设计申请案[1]
之后申请人将成品名称修改为「DISPLAY SCREEN WITH ICON」并将声明也进行相应修改,且分割为两个申请案(如图8所示)。CIPO于2022年9月22日核准该注册设计申请案。
图21. CIPO核准修正后的图像设计案[2]
不过,CIPO最新的官网上说明工业设计表达的是「产品的外观」(a product's unique appearance)而不是「物品的外观」[3]。或许CIPO也想开放PHVAR 设计的保护,毕竟这将非常有助于支持加拿大创新者致力于使虚拟宇宙(metaverse)的长期发展。不过,目前CIPO没有迹象表明PHVAR设计能在加拿大获得工业设计保护方面取得任何重大进展。也不清楚CIPO是否会将PHVAR设计(例如全像投影或数字化身)被视为该法案下的「成品」。
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做法
技术中立的方法
对于澳洲、加拿大、新加坡和美国等司法管辖区来说,旨在保护实体产品外观,并要求实体产品与其外观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立法定义将受到新形式虚拟设计的挑战。尽管其中一些司法管辖区确实对于GUI、图标和字体等虚拟设计提供保护的定义限制了为创作者和拥有者提供的保护范围,并对在虚空间(例如在VR技术中)的设计是否受到保护提出了挑战。
如先前文章所述,新加坡试图解决MR技术带来法规制度层面的挑战,因此引入「非实体产品」的定义。然而,该定义对非实体产品设计的注册提出了要求,仅限于从光源投射的产品。
传统VR或增强现实(AR)技术中可能存在的虚拟设计(即存在于显示器上)很可能被视为常规设计。并且必须应用于「物品」上—即透过耳机或移动设备在虚拟环境中显示的内容。如果需要明确虚拟设计与其所应用的实体产品之间的联系,则保护范围将受到限制。
日本的做法
在日本立法中可以看到另一种技术中立的设计定义方法,该立法规定了能够保护的主题。日本政府于2020年从根本上修订了《意匠法》以保护图形、图像本身。
根据《意匠法》(1959年第125号法)第2条:
「设计的定义为:(一)本法所称设计,指物品(包括物品的一部分,下同,除第八条外)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组合,能产生美感;(二)前款所使用的物品的一部分的形状、图案或颜色,或其任何组合,应包括在物品操作中使用的屏幕上的图形影像中的形状、图案或颜色(仅限于为使物品能够执行其功能而执行的操作)并且显示在物品本身或以整合方式与该物品一起使用的另一个物品上」。
从日本专利局的角度来看,为「影像设计」所有者提供的保护范围已扩大到涵盖VR和AR领域的设计。受保护的图形影像包括由网络搜索引擎提供;储存在网络云端;投影到墙壁、道路或人体上的全像投影。
备注:
责任编辑:吴碧娥 / 卢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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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叶雪美(Sherry H.M. Yeh) |
学历: |
(台湾) 世新大学法律研究所法学硕士
(台湾) 成功大学工业设计系学士 |
经历: |
(台湾) 「智慧财产局」专利一组 简任专利高级审查官 (台湾) 中央标准局新式样专利主任审查员(75-76)
(台湾) 中央标准局专利审查委员(80-89)
(台湾) 台湾科技大学 专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
著作: |
《美国外观设计侵害认定相关问题研究-兼论我国新式样专利侵害认定问题》,2004。
《外观设计申请实务-台湾及美国专利申请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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