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期
2016 年 0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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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掉自己还是被卖掉:新媒体时代授权的学问
吴碧娥╱北美智权报 编辑部

数字内容作品涵盖题材故事环境技术工具使用三大领域,常见许多志同道合的好朋友一起成立工作室,却在成功之后一夕翻脸,只因为对于授权的理念不同。要谈数字内容授权,最重要的是怎么「卖掉自己」,还有「不要被卖掉」,尤其要特别注意授权的各项陷阱,以免不小心官司上身。

台湾地区“数位内容学院(Digital Content Institute)”组长刘书贤本身在数字内容产业界有多年的工作经验,曾经担任多媒体动画导演、网络动画创意总监、营销协理,他日前受台湾地区“智慧财产局”(编者注:即“知识产权局”)之邀以 「数字内容的著作利用与授权」为题发表演讲,刘书贤提醒,谈数字内容授权时,最重要的是怎么「卖掉自己」,还有「不要被卖掉」,尤其要特别注意授权的陷 阱。

数字内容(digital content)的涵意很广,经济部数字内容产业推动办公室将数字内容定义为:「将图像、字符、影像、语音等数据加以数字化并整合运用之技术、产品或服 务」。依照领域别,可将数字内容产业分为数字游戏、计算机动画、数字学习、数字典藏出版、数字影音、行动应用、网络服务、内容软件等八大类(详见图一)。

图一、台湾地区数字内容产业范畴与次领域

图片来源:经济部工业局

「新媒体」(New Media)是数字内容家族的新成员,包括互联网、行动4G、数字社群、智能媒体,以及P2P、微电影、直播、网游、手游、APP、VR、AR等新介质, 都是相对于传统媒体的新型态媒体。「新媒体」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未来十年媒体的相关收益,都将快速往新媒体移动,因此新媒体内容如何授权将是重要课题。

新媒体势力兴起  数字内容授权学问大

时下流行的直播是新媒体时代的宠儿,直播点阅的收视不亚于电视媒体,在中国大陆7亿人口的网民中,已有3~4亿人口会在直播中进行消费。新媒体的特性是能置入很多商品广告,甚至让商品本身成为故事不可或缺的主轴。虽然直播平台架设成本很高,但很大的收益来自于授权,一场直播的时间、内容、人物、事件和对话,都可以产生版权。故事产生之后,还可以包装成游戏、电子书、漫画,以各种实体和虚拟的衍生性商品重制授权。直播型态的网红秀,背后有可能是绑定的策略联盟合作,各项商机延伸而出。不过,新媒体常会遇到许多著作权的问题,若不了解相关法规,就很容易踩到红线。

表一、新媒体的授权(以直播为例)

  ✓ 广告授权(置入/代理)

  ✓ 频道授权:授权给电视频道播出。
  ✓ 媒材授权(故事/音乐)

  ✓ 新技术授权
  ✓ 网红(电商红人)授权/代言

  ✓ 重制授权(实体与虚拟商品)
  ✓ 专案策略联盟

数据源:刘书贤简报

内容供货商(Content Provider)不只要产出内容题材,还要创造出最大化的授权机会,因此在原始题材上,必须寻找多元的数字内容来源。利用曼陀罗九宫格思考法进行脑力激荡,是一种常用的手法,例如以最近流行的「小鲜肉」为题材,去思考数字内容的授权方向和商品置入,就有可能授权给文具、衣饰、漫画、餐厅、小说、动画、游 戏等不同类型商品,再进一步找各领域的业者谈授权合作。

自己的版权自己救

刘书贤强调,授权和被授权时一定要先具备法律认知,后续出问题找律师或法务时,才比较有胜算。有些公司有自己的法务,有些 则是和律师事务所合作,无论如何,内容供货商必须了解自身的法律策略,在司法防御上首重举证,必须先准备充足的证据,尤其是技术相关的内容,很多技术是走 在法律前面,若能找到比较有经验的法务,帮助当然会比较大。

除了防范他人侵害你的权益,也要小心违法侵权。数字内容供货商常会使用到各项软件工具,实务上常见到公司没有编列购买软件 的预算,设计需要使用某一套工具时,只好使用试用版做,但很多工具软件的试用版早已埋下后门程序,它会在你使用一段时间后就挡住,若设计人直接进行破解使 用,此种行为就涉及违法侵权,加上工具商又埋了后门,一破解软件很容易就被抓出来。

工作合约怎么签订?

数字内容涉及很多新型态的商业模式,要如何报价才合理呢?最近台湾地区有剧本团队接到中国国内网络连续剧的合作邀约,通常没有前例可循的合作模式,会以「工时」来报价,先以该份工作需要多少天来计算,再换算成每位人力所需的工时总数来报价;若有使用到其他技术,再继续往上加值。合约 签订之后,最容易发生取款的问题,连续剧拍完之后创作人拿不到钱时有所闻,或是拿了支票也换不到钱,因此合约签订要特别注意取款的方式,采取「前金后谢」 会是比较安全的模式。

台湾有很多小型的数字内容公司,老板自己拟定很多不合理的合约条文,像是约束员工在下班后的作品也是属于公司。不过,公司自己制订的私法是不能凌驾在司法之上,拟定合约还是应该找专业的法务,就算要规范竞业禁止,也要提供相对合理的补偿。

我要授权内容,要注意什么?

刘书贤曾经去跟一位漫画家谈移动电子书授权,却发现之前已经被出版商在签合约时签走了,一个漫画家一辈子可能只有几个能够大卖的作品,却有可能在不注意中将授权签了出去,错过真正能赚钱的机会。以创作人的角度来看,即使透过经纪人或代理谈授权,也要注意该对象的专业领域和优势通路在哪里,不要包山包海一次签给同一个对象,否则本来可以衍生更多商品,就有可能无法再授权。

强势的内容业者当然不用担心这样的问题,反而是一直在等待授权机会上门的弱势内容供应者,遇上一个强势的平台时,即使条件不合理可能也无法拒绝。刘书贤建议,弱势的内容业者可以改谈「优先权」,例如出书时被要求一并签下电子书授权,只要双方签订的是「优先权」,当未来有电子书业者来谈合作时,只要原本授权的对象无法跟进,原创作者还是可以其他业者合作,这种作法通常强势的平台也能接受,双方的权益都能获得保障。

另外,签合约时要注意查核权和验收方式,尤其是和新平台合作,又是以下载数量来计算收入拆分时,必须在合约上记载要能提供原始报表,或是对报表有疑虑时有权查核,以避免下载量明明很好,创作者却收不到钱的窘境。

营销授权不等于商业授权

虽然商业合作前仔细签订合约是基本常识,但实务上执行起来却不一定那么容易。刘书贤提到,电影界有很多人给的版权是没有合约的,或是只有意向书或口头约定,许多业者碍于现实或时间压力还是会配合进行,但别忘记夜路走多了还是可能碰到问题,尽量还是要取得正式合约,或是保留各 种授权资料。

刘书贤自己就曾经因为授权纠纷碰过两次官司,有一次是产品已经上架,但许可协议还没签下来。起初国外电影原厂向院线片商表示,在台湾地区的授权没有问题,院线片商就以营销授权方式偷跑授权商品,没想到原厂其实有个股东已经授权到印度公司,印度公司又授权给另一位台湾人,因此产品 上架之后马上就被告。问题发生后,此时院线片商表示不记得有授权一事,还好刘书贤有保留当时院线商寄来的营销产品和寄件收据,以此证明院线片商有授权的意图,才免于沦为恶意侵权。另一次是新一个年度的许可协议还没续约,双方只靠口头约定,商品就已经上架,结果就在这段空窗期间发生侵权纠纷。

刘书贤最后也提醒,所有的关系都要建立在合约上,如果是透过非正式合约授权给你的对象,通常都会很小心不留下证据,请妥善保留双方通话纪录、收帐传真、汇款确认收据,这些都是未来发生纠纷时保护自己的证据。

 

作者: 吴碧娥
现任: 北美智权报资深编辑
学历: (台湾)政治大学新闻研究所
经历: 骅讯电子总经理室特助
经济日报财经组记者
东森购物总经理室经营企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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