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是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简称,一般均翻译作「专利合作条约」,于1970年6月19日在华盛顿签署,并分别于1979年9月28日、1984年2月3日及2001年10月3日修正,自2002年4月1日起生效。目前的缔约国共有147个国家或地区[1]。从条文的前言[2]中,已经可以非常清楚PCT制订的目的,就是:
- 为了对科学与技术的进步作出贡献,
- 为了完备对发明的法律保护,
- 为了简化并且以更经济的方式让发明在多国获得保护,
- 为了促进并加速公众取得描述新发明文件中的技术数据,
- 为了藉由采取促进国家或区域保护发明之法律制度效率的措施,例如提供其便利管道取得可解决其特殊需要的技术数据,以及数量日益庞大的现代科技,以培植及加速开发中国家经济发展。
PCT申请流程
上述的第3项之简化与快速取得保护,是每位申请人的期盼。PCT的流程如下图:
图1. PCT途径流程图
其中「递交该国本地申请案」为可选择的作法。也就是说。申请人可以先在缔约国中提交该国的一般申请案,再依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简称《巴黎公约》约第4条[3]的规定,在缔约国中提出PCT申请案。此时,PCT申请案的申请日期即为日后进入各缔约国时申请案的申请日期。PCT的国际检索局[4],会依据申请案内容,作出国际初审报告与意见书以供申请人参考。到了申请日后的第18个月,若有主张优先权者,则以优先权日为起算日,会将申请案内容予以公开。一般而言,此时的公开多会包括检索报告与意见书。
申请人在收到检索报告以及意见书后,可以选择是否要对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专利范围提出修改。若此时不愿意修改者,则于申请进入各缔约国时,可以再提出修改,并不会影响该PCT申请案的效力。而进入缔约国的时间,则是以PCT申请日之后的30个月[5],若有主张优先权者,则以优先权日为起算日,提出进入缔约国的申请。如此长时间的期限,可以让申请人再次思考是否要对PCT申请案,提出进入缔约国的申请以取得属地性质的专利权保护。但要注意的是既然是以PCT申请日作为缔约国申请案的申请日,则PCT申请日当日揭露内容即为缔约国申请案的揭露内容,所以日后在进入缔约国时,不可以增加新的发明内容。
★ 北美智权报 009期将刊出《PCT系列-2 PCT与巴黎公约及EPC间之关系》
附注
- 目前缔约国状况,请参见http://www.wipo.int/pct/en/
- 引自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局”专利和作条约970801中文翻译前言,第5页。
- 巴黎公约原文,请参见WIPO网站:http://www.wipo.int/treaties/en/ip/paris/trtdocs_wo020.html
- 已签约的国际检索局以及国际初审局列表,请参见WIPO网站:http://www.wipo.int/pct/en/access/isa_ipea_agreements.html
- 一般的缔约国的期限是30个月,部分缔约国则会延长至31个月,甚至Bosnia and Herzegovina到第34个月。请参见WIPO网站:http://www.wipo.int/pct/en/texts/time_limit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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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邱英武 |
现任: |
北美智权专利法规研究组主管 |
经历: |
- 曾任电脑周边产品制造公司管理部门
(法务、IP、人事与总务)主管
- 曾任国内第一家同时取得SDA协会与MMCA协会BOARD MEMBER公司的法务/IP主管
- 曾任大专院校讲师(1995-2002)。
- 智慧财产局专利审查官训练课程讲师。(201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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