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统合专利法院(The Unified Patent Court;UPC)及欧盟单一专利(Unitary Patent;UP)制度正式上路的时间仍不明朗,但一旦生效,就将启动欧洲专利世界新纪元,本文先整理几项常见问题,供读者参考之用。
英国脱欧(Brexit)公投后表示[1],愿意继续配合催生欧洲统合专利法院(The Unified Patent Court;UPC)及欧盟单一专利(Unitary Patent;UP)制度,加上德国修法作业已近尾声,连先前坚持反对的意大利都翻转立场,2017年3月中旬,UPC官网公告,UPC及UP可望于2017年底开始运作[2]。尽管第二季情况急转直下,UPC、UP正式上路的时间仍不明朗,但UPC、UP一旦生效,就将启动欧洲专利世界新纪元,因此本文先就UPC及UP制度简单整理几项常见问题,供读者参考之用。
问题1:什么是欧盟单一专利(UP)?
有意经营欧洲市场的申请人,大都已相关熟悉传统的欧洲专利((classical) European Patent;EP),也就是依《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EPC)申请,由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EPO)受理并审查核准,最后进入指定国(National Validation),依个别国家规定,在该国取得发明专利保护、缴交年费、行使其专利权。目前可经由此一途径进入、延伸取得约四十国专利保护[3]。
而欧盟单一专利(UP)[4],未来同样也是由EPO受理申请并审查核准,但在公告授权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可选择提交正式请求书(Request for Unitary Effect),令该欧洲专利转变为UP[5],即可取得UP制度参加国统一有效的单一专利,日后缴交单一一份年费,并统一透过UPC行使其专利权。日后最多可经由此一途径取得二十余国专利保护[6]。
问题2:UP vs. EP,哪个省钱?
两种专利的前段申请作业相同,差别在EPO授权公告后:传统EP进入各国时,可能需依个别国家要求提交请求项或全本说明书译文、支付各国进入规费及代理人服务费、向各国专利局缴交年费;英文欧洲专利若要转为UP,只需任选欧盟任一官方语文译出说明书全本翻译[7],并逐年向EPO缴交年费。因UP制度有助控制翻译及年费等规费成本,若申请人有意取得较多国家、较长年份的专利保护,UP或许较EP省钱。
依EPO官网公布的估算数据[8],若EP选择进入德、法、英、义四国并缴到第10年的年费,估计要花7,600欧元,而UP缴到第10年年费则共需花费约7,400欧元,二者差距3%。若将时间拉长为12年,差距将有5%;若为15年,差距8%;但如果再拉长为20年,差距仍是8%。
问题3:UP vs. EP,哪个划算?
若想取得较多国家、较长时间的专利保护,在专利申请及维持的资金成本考虑上,UP一般较EP具优势。但EP可以是多件国家专利,相对较具弹性,比方取得专利后有资金压力、发现专利发明在部分地区的市场价值不如预期,又或有其他状况,EP专利所有权人大可放弃进入部分国家,即使过了进入指定国阶段,随时也可视情况舍弃部分国家的专利保护,而UP专利所有权人只有单一一件专利,只能选择要或不要(All or Nothing),无法部分剥除。
其次,划不划算,计算的未必只是资金成本。目前EP专利所有权人若要提出告诉,必须在个别国家依其司法制度聘当地律师向当地法院递状,相对地,UP专利所有权人统一透过UPC行使其专利权,而UPC的判决在所有参加国都有效。然而,此一便利性同时也是一把双面刃,例如,万一在UPC打输官司,将一次丢掉所有参加国的专利保护;反观现有的EP,行使专利权虽然需要在多国开出复数条阵线,在不同条件状况下,不同国家法院未必会出现一样的判决结果。
综合以上,经济划算的比较,涉及面向太多,不同申请人、专利所有权人可能有不同的考虑重点,即使是同一申请人、专利所有权人,面对不同的发明,也可能作出全然不同的判断,难以一概而论。
问题4:EP不能透过UPC行使专利权?
不,UPC开始运作后,将负责审理EP、UP民事相关诉讼案件,但在过渡期期间[9],EP案的撤销或侵权相关诉讼,仍可于各国法院机构进行。
此外,在这段过渡期间结束前所申请的EP或EP申请案,除非有人先在UPC递状,其专利所有权人或申请人将有Opt-out机会,让EP或EP申请案登录排除UPC管辖。而已动用Opt-out条款的EP或EP申请案,除非有人先在某国法院递状,仍有机会撤回先前的Opt-out登录,可由UPC审理。
UP没有Opt-out条款之适用,相关案件将一律经由UPC审理。而依各国国内法所提申请案及取得的专利,自始即不在UPC管辖之内。
结语
英国去年举行脱欧公投、今年4月宣布国会提前改选,一次又一次打乱UPC及UP时程规画,EPO官网5月仍预测UP可能在2018年首季上路,但UPC官网6月更新未提出新的预定时间表[10],在那一周后,德国宪法法院也要求暂停相关立法作业,由于德英两国在相关协议中的关键地位,UPC及UP何时启动仍有诸多变量。
不过,如无意外,欧盟区的专利体系终将进一步整合,已在欧洲积极布局、预备开拓欧洲市场的专利所有权人及申请人,还是该及早了解相关法规制度,以俾有更充裕的时间妥善应对。
备注:
- “UK signals green light to Unified Patent Court Agreement”,请见:
https://www.gov.uk/government/news/uk-signals-green-light-to-unified-patent-court-agreement。
- “Final Preparatory Committee Signals State of Readiness – 15 March 2017”,请见:
https://www.unified-patent-court.org/news/final-preparatory-committee-signals-state-readiness-15-march-2017。
- “Member states of the European Patent Organisation”,请见:
https://www.epo.org/about-us/foundation/member-states.html。
- 又称单一专利保护(Unitary Patent Protection;UPP),或是具单一效力的欧洲专利(European patents with unitary effect)。
- “Applying for a Unitary Patent”,请见:
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unitary/unitary-patent/applying.html。
- 等德、英两国完成批准修法等前置程序,将包括多数EP申请人选择的德、法、英、义、荷等国,但目前这二十余国并不包括西班牙、瑞士等国,详情请参考欧盟官网整理:http://www.consilium.europa.eu/en/documents-publications/agreements-conventions/agreement/?aid=2013001。另需注意,英国若脱离欧盟,目前无法确知届时欧盟及英国会有何安排。
- UP制度生效后将有数年过渡期,过渡期间,德文、法文说明书取得EPO核准结果者,若要取得UP,需提供说明书全本英译,而以英文说明书取得EPO核准结果者,只需提供任一欧盟官方语文说明书全本译本。过渡期结束后,将无此一翻译要求。
- “Cost of a Unitary Patent”,请见: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unitary/unitary-patent/cost.html。
- 依欧洲《统合专利法院协议》(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第83条第1及第5项规定,此一过渡期至少有7年,最长可再延长7年。条文原文请见: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uriserv:OJ.C_.2013.175.01.0001.01.ENG&toc=OJ:C:2013:175:TOC。
- “UPC – Timetable Update – June 2017”,请见:
https://www.unified-patent-court.org/news/upc-timetable-update-june-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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