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产业及市场发展比不上中国的蓬勃活跃,但印度在各方面的成长仍不容小觑,在本土地方建设及外来投资的带动下,印度在2015~2016年度各种知识产权的申请及注册量与去年度相比,强势成长了30%。从表1可见,2015年~2016年度印度整体知识产权申请及注册量为341,086,与上一年度262,638相比,成长了30%,其中成长率最大的是商标注册。
表1. 印度最近5年智财权申请趋势
数据源:Intellectual Property India, Annual Report 2015~2016
至于单就专利的部分,从表2可见,于2015~2016财政年度,专利申请案数量达46,904件,与前一财政年度相比成长约10%。不过,虽然案件申请量上升,但案件审查的数量却比去年度减少了近6万件,整整下降了26%,这主要是由于审查委员人数比上一年度减少。另一方面,处分 (Disposal) 案件 (含核准、驳回、撤案及放弃) 的数量则是比前一年度增加了7,600多件。
表2. 印度最近5年专利申请趋势
数据源:Intellectual Property India, Annual Report 2015~2016
表3是2015~2016印度前十大的外国专利申请人,Qualcomm一马当先,以1,884件专利申请案居首,比排名第二位的荷兰菲利蒲的949件多了一倍。接下来是韩国三星及中国通讯大厂华为。当中比较值得注意的是,在十大国外申请人中,就有2家日本汽车制造商,分别是排名第8的丰田汽车及排名第10的本田汽车,而这也是在前十大外国申请人榜单中仅有的日本厂商,显示日商相当重视印度的汽机车市场。
表3. 2015~2016年印度前十大外国专利申请人
数据源:Intellectual Property India, Annual Report 2015~2016
在2015~2016年度,台湾厂商申请印度专利共340件,与前一年度的176件相比,成长翻倍。台湾地区在印度的专利申请量于亚洲地区排名第5,仅次于日本、南韩、中国内地及以色列(表4)。很明显的看出来,表4中的前5大亚洲地区外国申请人中,除了台湾之外,其他4个地区厂商都是以PCT国家阶段进入印度市场占最大宗,显示印度是其多国申请策略中一个很重要的海外市场。
表4. 2015~2016年印度专利申请前五大海外申请地区 (亚洲)
数据源:Intellectual Property India, Annual Report 2015~2016
以下表5是「最近5年印度专利申请案件在各技术领域之分布」状况,而表6则是「2015~2016年印度专利审查委员在各领域之分布」情形,从一定程度上,有很大的关联性。例如,案件量最大的技术领域如Mechanical及Chemical,也同样配置了较多的审委。
表5. 最近5年印度专利申请案件在各技术领域之分布
数据源:Intellectual Property India, Annual Report 2015~2016
表6. 2015~2016年印度专利审查委员在各领域之分布
数据源:Intellectual Property India, Annual Report 2015~2016
印度专利中不可专利之项目
- 一种针对人类或是动物的治疗、用药、外科、以及诊断之医疗处理方法
例如:一种在绵羊身上施用,可以增加羊毛产量的方法;一种清除牙齿牙菌斑的方法;一种接种疫苗的方法;一种免缝针切口去除白内障的方法……等等。
- 用途权利请求项 (use claim),包括「Swiss-type use claim」及已知产品的第一或第二医疗用途专利。
例如:于医疗过程中使用复合物 (compounds)……、在准备产品B的过程中使用复合物A……、以一种已知物质的产品来治疗一种新的疾病。
- 已知物质以新形势出现,像是纯净形态、精细的颗粒尺寸、盐、酯、醚、多形体物质(polymorphs:如钻石、炭、石墨)或是异构物 (isomers)……等等;或是从已知物质演变而来的衍生物。除非这种比原本已知物质具备更高效能的新形态已知物质或是新形态衍生物是在原本说明书的specification中就已经有揭露。
如果要让已知医疗物质的不同形态可以获得产品专利,必须要以正常的操作例及研究/实验数据来提升已知物质在新形态下之疗效。
作为制药原料的物质要提升效能,通常是指增加稳定度、生物利用度、药效、亲和性、特定剂量……等等。除了必须明确建立这些效能提升的指数外,还要将这些指数与新形势的已知医疗物质所提升的疗效建立起关联性。
- 已知物质的新属性。
- 方法界定产物请求项(product-by-process claims)。顾名思义,方法界定产物请求项是指产物或产物中至少一组件是以其制造方法界定之请求项。在美国专利申请中,于审查阶段时,方法界定产物请求项之可专利性判断取决于产品本身,而非制造方法无关(MPEP 2113)。在印度情况是一样的,因此,在采用方法界定产物请求项时,产物的新颖性一定要考虑进去,像是将不具新颖性的已知产物A以新方法B制造而得,那以新方法B所提出申请的专利案仍会被驳回。
- 新的混合物 (Compositions):如果将已知的配料调配成新的混合物,但新的混合物却没有展现出一丝协同作用或是超出预期的结果,这样子也是不具专利性的。
- 农业或园艺方法;植物和动物的整体或部分,包括种子、品种和种类,以及用于植物种植或动物繁殖的生物过程。
- 计算机程序本身。单纯的计算机程序或是软件在印度是不可专利的,依据印度专利法的规定,如果与计算机程序或软件相关的创新发明要申请专利,该计算机程序或是软件必须要与硬件(包括接口设备)结合,而且在软件的部分必须要比先前技术具有「更佳的技术性」。
在软件必须依附在硬件上的时候,即使发明的核心是在计算机程序或是软件,也必须要与具新颖式的硬件结合,才有可能获得专利。在美国或台湾,软件虽然很难获得专利,但仍是「有可能」及「有机会」的,但在印度,单纯的计算机程序或是软件是绝对不可能获得专利的,包括APP在内,尽管世界上有50%的APP是出自印度软件厂商手中,他们也只得跑到美国申请专利。
- 与原子能相关的创新发明,特别是与制造、控制、使用或是处置原子能相关的创新发明。
- 与防卫 (defence) 相关的发明在印度是不可专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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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淑莲 |
现任: |
北美智权报主编 |
学历: |
文化大学新闻研究所 |
经历: |
半导体科技杂志(SST-Taiwan)总编辑
CompuTrade International总编辑
日本电波新闻 (Dempa Shinbun) 驻海外记者
日经亚洲电子杂志 (台湾版)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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