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5期
2017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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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O发布第一版欧盟单一专利指南
黄兰闵/北美智权法规研究组

欧盟单一专利(Unitary Patent;UP)制度何时启用,目前并无确切时间表。尽管如此,欧洲专利局(EPO)已发布第一版《单一专利指南》(Unitary Patent Guide),未来欧盟单一专利应如何申请、维持、管理,都有详尽的整理说明可供参考。

欧洲《统合专利法院协议》(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UPCA)生效后,欧盟单一专利制度(Unitary Patent;UP)[1]也会同步上路,但因目前该协议生效时程未定,欧盟单一专利制度启用的时间表也不明朗。尽管如此,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EPO)仍在2017年8月18日发布了第一版的《单一专利指南》(Unitary Patent Guide)[2],未来应如何取得、维持、管理欧盟单一专利,这份指南有颇为详尽的整理说明。

欧盟单一专利一开始的申请作业,其实和传统的欧洲专利((classical) European Patent;EP)没有分别,都是经由EPO受理、审查、核准、公告。但在EPO公告授权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若提交正式请求书(Request for Unitary Effect),此一传统的欧洲专利,将在相关欧盟成员国具有单一法律效果,转变为欧盟单一专利。

然而,不是每个欧盟成员国都签署了UPCA,且签署国个别的条约批准及配套修法作业进度不一[3],依EPO指南说明,未来单一专利制度开始运作,欧盟单一专利的法律效力,将仅涵盖单一效果登记日(Date of Registration of Unitary Effect)该日UPCA已生效的地区,且即使之后再有其他成员国完成相关批准及修法作业,这件欧盟单一专利的有效国别并不会随之增加。

话虽如此,由于欧盟单一专利和传统的欧洲专利可合并使用,前述状况,预料不会造成太大问题。换言之,未来EPO准证公告后,专利所有权人可以在期限内提交单一专利请求书,取得UPCA已生效国别的专利保护,至于其他UPCA尚未生效的欧盟成员国、未签署UPCA的欧盟成员国、非欧盟成员的《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EPC)缔约国,则可利用传统欧洲专利的进入指定国(National Validation)程序,在个别国家取得专利保护,以最大化其保护区域。

当然,欧盟单一专利与传统的欧洲专利还是有许多区别,比如亚洲企业通常以英文申请欧洲专利,若要转为欧盟单一专利,只需另外准备欧盟任一官方语文说明书全本翻译,并逐年向EPO缴交单一一份年费,有助控制专利取得及维护成本,且若专利权人愿意提交开放专利授权声明(Statement on a License of Right (LOR)),表明接受任何愿意付费者(含竞争对手)共同使用其专利发明,其年费可再省15%。若有转让、授权等文件需登记,也可统一办理,毋需在各个进入的指定国分别登记。

不过需注意的是,欧盟单一专利需在生效的每一个欧盟成员国维持同一专利范围,不同于传统的欧洲专利,没有因地制宜的选项。此外,其授权协议尽管可以欧盟单一专利一部或全部有效国别为目标,但若要转让,只能整件专利所有国别的权利捆绑移转,不接受个别国家权利的单独转让。再者,相关诉讼亦有限制,一定得通过欧洲统合专利法院(The Unified Patent Court;UPC)审理,无过渡期Opt-out条款的适用,而UPC的判决结果在所有涵盖国别都有效。

简单说,传统的欧洲专利申请程序,只完成公告前的流程统整,欧盟单一专利则更进一步,连公告后的程序也一并整合。尽管欧盟单一专利制度的启用,仍需排除英国修法及德国诉讼等障碍,部分欧洲知识产权专家相信,欧盟单一专利有机会在2018年第一季出现突破性进展,EPO此时发布第一版指南,某种程度上,似乎也助长了这类预期心理,不过变数仍多,有待未来继续观察。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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