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3期
2018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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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好,不只「避凶」,更能「趋吉」!
蒋士棋╱北美智权报 编辑部

企业内部的各项信息,包括未申请专利之前的研发成果,都属于商业秘密。因为具备不对外公开的秘密性质,商业秘密的维护比专利困难许多,就连法院进行审判时,也常常以企业是否有积极保护的合理保密措施,来决定判决结果──这也正是台湾多数企业,目前最需要建立的观念。

讲到商业秘密,前宸鸿光电(TPK)法务长钟基立,透露过一个小故事。曾经有一个TPK的员工在离职时,把公司内部的某项研发成果顺便带走;「老实说,那个技术没有多了不起,可是他后来拿那个技术去申请专利,反过来告我们侵权!」结果,为了一个不小心流出的商业秘密,钟基立在那段时间里,每个月都得花一下午,应付对方的各种胡搅蛮缠。

台湾企业近年来常常在商业秘密议题上吃亏,但许多企业却连什么是商业秘密都一知半解。「商业秘密就是企业的命根子!」台湾地区经济事务管理部门「智慧财产局」法务室主任何灿成解释,全世界最有价值的商业秘密,应该就是可口可乐的成分配方,连放在哪里都没有人知道;或者台湾近期公布的米其林餐厅,其食材制作和烹饪的流程,也可以是商业秘密。

缺乏合理保密措施,是台湾企业吃亏主因

从法律的观点来看,《商业秘密法》第二条明定,适用该法的商业秘密,必须符合秘密性(「非一般涉及该类信息之人所知」)、经济性(「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实际或潜在之经济价值」),以及合理保密措施(「所有人已采取合理之保密措施」)三项要件。其中,最让台湾企业苦恼的,就是合理保密措施。「我们企业在法院诉讼不成立的原因,有百分之八十都是因为没有合理保密措施,」台湾地区经济事务管理部门「智慧财产局」局长洪淑敏说。

图1:商业秘密的三项要素

数据源:2018企业商业秘密合理保密措施研讨会会议资料,台湾地区经济事务管理部门「智慧财产局」,2018/05/04

合理保密措施不但是商业秘密诉讼能否成立的关键,也是法院决定裁罚轻重、能否产生预防吓阻作用的重要依据。何灿成举例,假设两项犯罪事实的行为样态,都是员工离职前,将公司新产品的重要配方携往新公司任职,只不过前一个是利用主管权限的账号密码,从信息系统中下载,后一个则是从公开资料柜中,将印有「机密」字样的文件影印带走;在法律上,前者可以用商业秘密法论处最高五年的有期徒刑,但后者却因为公司少了合理保密措施,只能依刑法的泄漏工商秘密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只不过,不管法律上对于所谓的合理保密措施有多少认定标准,当问题已经发展到法院诉讼,就代表秘密泄露已经严重至司法机关必须介入的程度,绝非企业所乐见;企业真正该关注的,应该还是如何防范于未然,将商业秘密外泄的风险降至最低。台积电企业保全处处长郭子文认为,商业秘密的管理可以拆解成技术、流程以及人员三个面向,「其中最关键的因素还是人,因为只有人才会泄露公司的秘密。」

设计商业秘密管理制度,重点在型塑企业文化

执行商业秘密的第一步,是先把公司所有信息依照密等分类,再决定各自的管理措施。「因为任何管理手段都有成本,每个秘密的价值也都不同,不可能把所有秘密都用同样的标准来管理,」他举例,如果因为担心员工的Email可能夹带公司机密,就要求必须先经部门主管的确认才能让Email寄发,只是徒增员工的困扰。他建议,企业可以把秘密区分成被泄露时将造成困扰、将造成实质伤害、还是动摇企业根本三个程度,再对各类的秘密设计取用、修改、传递的管理办法和权限。

然而,不管流程或技术面怎么精进,都要靠人的执行才能让保护奏效。郭子文提醒,在人的部分,除了「基本动作」:例如到职时的保密协议、工作期间的在职教育、以及触犯规则时的调查处分……要落实之外,员工也必须自觉具备保密意识。他举例,设计系统的人为了降低信息外泄机会,可以要求员工密码越设越长,更新期间也调短,「但员工如果只是同样的字码组合重复使用,或者干脆每次都把密码手抄在计算机旁的纸片上,就只是虚应故事而已,完全达不到效果。」

所以,商业秘密保护必须成为企业文化的一部分,成为每个员工的责任,才有可能彻底落实。「商业秘密不只是法务或者信息部门的工作,我们这些人只是顾问的角色,」郭子文提醒,企业应该把商业秘密保护当作保全企业竞争力的投资。「商业秘密保护不是只能降低损失;如果做得好,还能增加客户的信任,对于维护研发成果、确保市场领先地位都有其贡献,值得企业重视跟投入。」

 

数据源

 

作者: 蒋士棋
现任: 北美智权报资深编辑
学历: (台湾)政治大学企管系
经历: 天下杂志记者
今周刊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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