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5期
2018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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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设计保护的前景--2017注册设计法案之改革
叶雪美╱世新大学知识产权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级专业技术人员

2017年9月,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牛津知识产权研究中心(OIPRC)和EM Barker法律与商业中心在新加坡举办了设计法改革大会(Design Law Reform Conference)[1],研究项目有一部分是探讨设计保护的作用和形态。本文将介绍新加坡这次DRA修订的动机与目的,主要的修订内容、立法过程中所考虑的主要问题,以及无实体物产品设计的专有权及侵权的相关规定。

※本文摘录自[新加坡设计保护的前景--2017注册设计法案之改革]

多年来,设计法(design law)一直不被重视,但时代已经改变,许多国家都意识到创新设计对于国家经济或产业的成长至关重要,过去几年来,各国努力创建或修订设计保护制度,希望能藉以鼓励国内的创新设计(creative design),而设计保护也成为经济上和学术上重要且有趣的课题。2017年5月8日,新加坡通过2017年注册设计法案的修订。这是2000年「注册设计法案」(Registered Designs Act, RDA)[2]颁布后首次对注册设计制度的全面检讨。

2017注册设计法案修订的动机与目的

从2016年3月设计总体规划委员会(Design Masterplan Committee)发布的「Design 2025 - Singapore by Design」报告[3]和2017年2月未来经济委员会公布的建议中可得知,与其他许多国家一样,新加坡越来越意识到创新和设计是维持经济成长不可或缺的驱动力,并有助于建立国家的认同(national identity)。新加坡的知识产权制度虽享有强大的国际声誉,仍需要不断更新发展以适应时代的现实。基于以上的考虑,2014年新加坡的知识产权局(IPOS)和律政部(Ministry of Law)开始全面检讨他们的注册设计制度。

新加坡关于保护工业设计的主要法律是2000年颁布的「注册设计法」,2005年修订了小部分,从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举办了25次以上的重点小组讨论和闭门会议。2016年3月,发布新加坡注册设计制度的最终审查报告(Final Report Review of Singapore’s Registered Designs Regime,简称最终报告)[4],2016年11月公布「RDA修订草案」及其他相关的修正案并向公众征求意见。2017年4月将「2017注册设计(修订)法案」[5]提交给议会,并于2017年5月8日通过。新的制度于2017年10月30日生效。

RDA主要的修订内容

RDA主要的修订包括:扩大RDA的保护范围(特别是包括非实体物产品的设计),将委托设计的所有权默认状态从委托方更改为设计者,以及扩大和延长设计申请的优惠期规定等。以下分别介绍主要的修法内容:

1. 扩大RDA的保护范围

(a)色彩可作为设计的一个特征

以前「设计」的定义是指任何经由工业制程应用于物品的形状、表面配置、图案或装饰的特征。相较于与英国[6]和欧盟[7]的立法,有一个明显的区别是遗漏了色彩特征。在反馈意见中表明,色彩可以成为产品独特外观的重要特征。因此,经由「设计」的新定义将色彩的特征纳入了保护范围。

设计师可以请求色彩保护的程度,但是无法保护颜色本身。修改后的「设计」定义,「设计」是指适用于任何物品或非实体物产品的形状、表面配置、色彩、图案或装饰的特征,应用于物品或非实体物产品而呈现于其外观,但不包括仅由一种或多种颜色组成的特征:(1)而不用于任何形状或配置的特征;和(2)而不构成图案或装饰的任何特征[8]。换言之,由形状和色彩组成的茶壶的新颖设计可被保护(如图1所示),但是桃红色本身不受保护。

图1:中国大陆核准的桃红色茶壶的外观设计专利

(b)手工制品的设计可以得到保护

首先,删除了「设计」定义中「经由任何工业制程」的用语。新加坡参考英国和欧盟注册设计法中「产品」的定义包含「工业或手工业」一词,以及澳洲亚对「产品」的定义,同样包含「工业制造或手工制造」一词。重新定义「物品」,「物品是指任何制造的东西(无论是以工业制程、手工还是其他方式),并包括...」。

(c)允许保护适用于非实体物产品之设计

新加坡是第一个引入「非实体物产品」的单独类别且立法保护「虚拟设计(virtual design)」的国家。经由虚拟设计提到与其相关的「非实体物产品(non-physical product)」,这类产品没有物质形态且无法触摸,并不是图形用户界面(GUI),例如:移动装置上的GUI(如图2右侧所示)。在整个立法中,如果将有形物品(如图2左侧所示)和无形的非实体产品放在一起,做相同的处理总是不够清楚与明确,因此,立法区分为物品和非实体物产品。

图2:实体产品的键盘及GUI键盘的设计专利

注册设计的保护旨在用于具有功能用途之物品(不论是否为实体物)的美学视觉性质,而不是主要承载艺术家艺术表现的物体。在「RDA(修订)草案」的说明中,一个非实体产品的例子是虚拟键盘(如图3所示),它可以用来以与传统的实体计算器键盘相同的方式输入字体与符号。

图3:虚拟键盘设计

新加坡在立法中清楚且明确的规定虚拟设计的保护方法,定义一个新的「非实体物产品」类别。在法条中定义了「非实体物产品」是,(a)(i)没有物理或实体形式的东西(Anything that does not have a physical form);(ii)是经由设计投影在表面或介质上而产生的;(iii)具有内在的实用功能,不仅是描绘事物的外观或传达信息;以及(b)包括任何成组的非实体物产品。另外,在法规中进一步定义「用于投影非实体物产品的装置(device for projecting a non-physical product)」是:(a)启动(activated)时将任何非实体物产品投影或投射到表面或媒体上的任何装置;和(b)包括在前段提及的装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或零组件,以将非实体物产品投影或投射到表面或介质上。

2. 改变委托设计的默认所有权[9]

根据注册设计修正案第4条的规定,受委托人委托所创作设计的权利归设计者或创作者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不过,创作者或设计者于出资关系中所研发的设计,可透过书面协议的方式让渡给出资人或委托人。

3. 扩展及延长新颖性优惠期

RDA修正案中取消只能在部分国际展览会上揭露的限制,增加了第8条A款,该款扩大了设计者公开揭露其设计的情形,设计者在提交设计注册申请前向公众揭露其设计的情况,延长了注册其设计的优惠期。这次修订将优惠期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第8条A款适用于设计者在该条款生效之日(即2017年10月30日)及之后揭露的设计。这项修正将使设计人员可避免因无意的事先揭露而丧失获得设计保护的权利,并且在注册之前有更大的时间灵活性在市场上测试其设计。

4. 允许申请人为多项设计提交一份注册申请

RDA修正案新增了第16条A款,为申请人提交申请提供了便利条件。该条款规定为了补正任何不符合规定的行为,或者为了遵守第11条第(2)款(c)项(申请人须提供清晰的图式)和第11条第(4)款(a)项(要求各设计所应用的物品的国际分类要相同)的任一或者全部的形式要件,在得到允许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为其设计注册提交一份新的申请。这一修订为申请人带来了额外的好处,亦即申请人之前提交设计注册申请的日期可以作为提交新申请的日期。

5. 非实体物产品(虚拟设计)专有权及相关规定

RDA第30(1)条规定:该法案赋与设计注册所有人的专有权是(a)在新加坡制造或进口到新加坡,(i)出售或出租;或(ii)用于贸易或商业目的;或(b)在新加坡出售、出租或提供或展示出售或出租,任何与设计有关的物品,且该设计或与其没有实质差异的设计已被应用。第30(2)条规定了构成侵权的事实。

如果将这些规定扩展到适用于「非实体物产品」设计会导致一些困难,其中首要问题是「制造(making)」和「进口(importing)」非实体物产品的概念。第30(1)条排除提及「制造」和「进口」非实体物产品的情况,取而代之的是与这些操作有关的投影设备。亦即,在新加坡出租或出售,出售或提供出租设计的设备,该设备可以投射出已注册的非实体物产品之设计,这也是侵害注册设计权。

另外,在RDA第40和第41条讨论在侵权诉讼过程中交付(delivery up)和处理(disposal)物品的问题,这些补救措施如何适用于非实体物产品的设计?律政部认为,交付和处置行为应与装置或设备相关,而不是非实体物产品。亦即,使设备不再投影侵权非实体物产品,但可继续投射非侵权的非实体物产品。这种处理方式,一方面,被告有机会继续在设备上进行交易。另一方面,注册设计所有人有权请求并获得损害赔偿。

最终报告中讨论却未导入的其他议题

1. 不注册设计制度

新加坡实行先申请制度,并未规定不注册的设计权。除了英国[10]和欧盟[11],这是大多数其他国家常见的立场。不注册的设计权通常旨在为以下行业提供一些设计保护:(a)商业寿命很短的设计;(b)产生了许多设计,但只有很小的百分比具有较长的商业寿命。但是,具有快速变化的产品周期的行业的需求可充分利用目前可用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以时装业为例,设计师的设计草图和服装原型可用著作权保护,直到他要制作50多份服装副本。在这段时间内,他可以对侵权者采取法律行动,当设计师决定生产超过50件服装时,可以寻求相对快速取得注册设计的保护。新修订的优惠期条款使得设计人员即使在自愿揭露设计后也能寻求注册设计的保护。

2. 实体审查制度

新加坡的注册设计不需经过实质审查。一般而言,实质审查的优势包括:(i)对注册设计的有效性更加确定;和(ii)防止注册的不是新的设计。然而这种保护的成本比较高,且需要更长的时间才能获得。相较之下,没有实质审查之注册设计的主要优点是:(i)快速的取得注册;(ii)注册成本显著降低。大多数企业和设计师都认为注册设计是一种便宜而快速的工具,可为其产品提供一定的保护,并作为专利保护的补充,对于快速消费品行业的公司特别有用。

新加坡国内有人指出,实质审查的缺点可能超过其好处,因为大多数注册设计的寿命相对较短。由于增加注册成本和时间,实质审查也会给中小企业和独立设计师带来更大的负担。律政部和IPOS认为,注册设计引入实质审查的缺点超过其优势,且导入实质审查也可能对新加坡的年轻设计行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不建议导入实质审查。

3. 体验设计(Experiential designs)

体验设计可以广泛地定义为侧重于整体使用者体验以及公司与客户之间各种感知接触点的设计。体验设计本质上是无形的,例如星巴克商店的「外观和感觉」(如图4所示)以及迪斯尼乐园的整体氛围。目前体验设计不在RDA的保护范围之内。新加坡的立场与大多数其他司法管辖区相似。保护体验设计的关键挑战是在于其无形性。识别性设计所依赖的特定「物品」或「产品」很难清楚客观地表现出所申请/注册的体验设计,可能导致无法确定注册设计所保护之目标。因此,律政部和IPOS 不建议将RDA的保护扩展到体验设计。

图4:星巴克商店的外观[12]

4. 动态设计(Dynamic designs)

「动态设计」一词并未出现在RDA的修正案中,但是在律政部的公众咨询和响应过程中已经出现。「动态设计」表面上似乎只是表明移动的设计,但律政部澄清说,「动态设计」是指「应用于动态或流体介质上的设计,并且因此承担介质的动态或流体性质」(如图5所示),动态设计由于设计复制缺乏一致性而无法注册,可注册性的评估应确保申请人寻求保护的内容具有确定性。

图5:新加坡滨海湾的金沙酒店免费的光影水舞秀

律政部提供的不可注册动态设计的例子是喷泉的喷水模式。不过,也有例外的情况,例如:大阪站的水时钟(Waterfall clock),这种水装置中水的运动可以被控制和保持一致,从而能够通过一系列冻结框来表示。还有,该设计虽非常规的时钟,但应用于有用的物品,这可能构成例外情况。

图6:日本大阪车站建筑物的水时钟[13]

最终报告中表明公众并不支持动态设计的保护,但是这样明白排除潜在的可注册范围,一旦写入文字之后,可能就难以克服。随着技术的加速发展,未来的例外情形可能会越来越普遍。新加坡IPOS的审查实务应该有一定的灵活性及弹性,才能避免过分的严格执行。

结语

新加坡修订2017 RDA的立法过程几乎花了三年的时间,这次的修法旨在更新和现代化新加坡的设计保护制度,确保其知识产权制度适合于创新设计的保护。新加坡已经走出了自己的道路。例如:将虚拟的无实体物产品设计纳入注册设计的保护范围,在法条明白定义无实体物产品,以及清楚规定虚拟设计的权利、侵权等相关事宜。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中,鼓励创新及设计以及如何从其获取经济价值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健全和进步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创新生态系统的重要性是不容忽视。

 

备注:

 

【本文仅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叶雪美(Sherry H.M. Yeh)
现任: 世新大学知识产权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级专业技术人员
学历: 台湾世新大学法律研究所法学硕士
台湾成功大学工业设计系学士
经历: 台湾「智慧财产局」专利一组 简任专利高级审查官
台湾中央标准局新式样专利主任审查员(75-76)
台湾中央标准局专利审查委员(80-89)
台湾科技大学 专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著作: 《美国设计专利侵害认定相关问题研究-兼论我国新式样专利侵害认定问题》,2004。
《设计专利申请实务-台湾及美国专利申请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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