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5期
2018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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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日本优惠期制度修正
吾思/资深专利工作者

日本特许法、实用新案法和意匠法的丧失新颖性及进步性之例外的优惠(以下亦称之为优惠期)相关规定的修改法案,已通过日本国会的审议,修改后的法律已于2018年6月9日生效。以往,首次公开后提交专利申请的优惠期为6个月。根据修订后的法律,优惠期将延长至12个月。

优惠期的相关规定在2011年曾有过重大的修正。日本发明专利制度中,丧失新颖性及进步性之例外的优惠(以下亦称之为优惠期),主要规定在特许法第30条。在2011年的法律修正前,优惠期的适用仅限于特许法中列举的几种公开态样。该次法律修正后,不再列举优惠期适用的公开态样,只要发明之公开是因为有权利取得专利之人的行为所致,或者是发明之公开系违背有权利取得专利之人的本意,即属于适用优惠期的公开事由。

一波三折的优惠期规定修正

其实在2011年修法时,产官学三方就已经激烈讨论过优惠期延长的问题。支持和反对延长优惠期的各方相持不下,最后日本政府决定还是维持原先6个月优惠期的规定。

后来日本政府为了因应TPP协议的推行,订定了「环太平洋パートナーシップ协议の缔结に伴う关系法律の整备に关する法律案」,明定将优惠期由6个月延长至12个月,并设定该法律案之实行日期预定为TPP协议在日本生效之日。

但人算不如天算,2017年1月23日,美国总统唐纳‧川普(Donald Trump)签署行政命令,美国正式退出该协议。优惠期延长之施行日也因此产生变量。

同年11月11日,该协议冻结约20条法律条文并改组为跨太平洋伙伴全面进步协议(CPTPP),其中,优惠期延长的议题并未列在被冻结的条文之内。由于产业界和学界对于优惠期延长的需求和期盼,日本国会随即加快了法案审议的脚步,于今年5月底通过了优惠期相关规定的修改法案,将优惠期由6个月延长至12个月,来回应产业界和学界的殷殷期盼。

2018年日本优惠期规定修正重点

甫于2018年6月9日生效的优惠期修正规定,其主要重点在于将发明专利的优惠期由原本的6个月延长到12个月。由于实用新案法准用特许法,因此新型申请案的优惠期也由原本的6个月延长到12个月。

适用于优惠期的公开事由未做更动,仍然是以下两种情形:(1)发明之公开系因为有权利取得专利之人的行为所致(发明、实用新型、意匠专利与商标透过公报发行所造成之公开除外);(2)发明之公开违背有权利取得专利之人的本意。

主张优惠期的程序规定也没有改变。亦即,当发明的公开符合上述(1)发明之公开系因为有权利取得专利之人的行为所致的条件时,申请人若欲主张优惠期,必须在申请之时提出记载有关声明优惠期之文件,并且必须于申请日起算30日内提出证明文件。

优惠期新制的适用对象

看到这里,读者可能会觉得可以关掉窗口不用往下看了,觉得反正日本修改后的优惠期规定和台湾的差不多嘛,只要记得要主动声明优惠期并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就可以了。

等等,事情没有这么简单。

相较于台湾的优惠期制度,日本的优惠期新制在适用对象的判断上有明显的差异,较台湾要严格许多。日本的优惠期新制在适用对象的判断上的第一个特点是设定了发明公开日的限制。对于在平成29年(2017年)12月8日或在该日之前公开的发明,即使申请日符合新制施行后之规定(详如后述),仍然不适用于优惠期新制。换句话说,只有公开日在平成29年12月9日当日或之后的发明,能够享有修正后特许法第30条的12个月优惠期。

日本的优惠期新制在适用对象的判断上的另一个特点是对于不同情况的申请案设定不相同的判断基准日。基本上,是否适用于优惠期新制,是以申请日来判断,但是不同情况的申请案,用来判断是否适用优惠期新制的基准日并不相同。

以下说明适用于优惠期新制的申请案的判断方式。

  1. 一般发明/新型申请案
    所谓的一般申请案,指的是没有涉及分割、改请、国内或国外优先权等的申请案。一般申请案的申请日在平成30年(2018年)6月9日当日或之后者,适用优惠期新制。

  2. 分割申请案
    经过分割的申请案(子案),其母案之申请日在平成30年(2018年)6月9日当日或之后者,适用优惠期新制。

  3. 改请申请案
    经过改请的申请案,其原申请案之申请日在平成30年(2018年)6月9日当日或之后者,适用优惠期新制。

  4. 伴随国际优先权主张的申请案
    伴随国际优先权主张的申请案,该申请案本身的申请日在平成30年(2018年)6月9日当日或之后者,适用优惠期新制。

  5. 伴随国内优先权主张的申请案
    伴随国内优先权主张的申请案的情况比较复杂,会因为申请案内容和国内优先权基础案的内容的相同与否而有不同。

    原则上,伴随国内优先权主张的申请案的优先权基础案的申请日在平成30年(2018年)6月9日当日或之后者,适用优惠期新制。但是,如果后申请案中也包含了优先权基础案所没有揭露的发明,而且要针对优先权基础案所没有揭露的发明主张优惠期时,则判断是否适用于优惠期新制的基准日为伴随国内优先权主张的后申请案的申请日。

结语

专利制度中关于优惠期的相关规定,在各国的大致规定即使类似,细部的规定依然有很大的不同。以与台湾交流频繁的日本为例,虽然已经将优惠期之期间延长为12个月,但日本的优惠期新制在适用对象的判断上有明显的差异,较台湾要严格许多。台湾的优惠期制度修改时,新旧规定之适用对象的判断,原则上是以享有优惠期的申请案之申请日来判断;而日本的优惠期新制在适用对象的判断上,不但设定了发明公开日的限制,对于不同情况的申请案,用来判断是否适用优惠期新制的基准日也不相同。值得大家注意。

 

【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吾思
现任: 资深专利工作者
学历: 台湾大学生命科学系
台湾交通大学经营管理研究所
相关证照: 台湾地区专利师
日本知的财产管理技能检定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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