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篇文章(浅谈我国台湾地区图像设计专利之申请实务及保护范围---计算机图像篇)已讨论过计算机图像,本文说明GUI的性质、类型及保护范围,列举我国台湾地区与美国相关申请案件对应说明[1],也介绍一些特殊视觉效果的GUI申请案,进一步厘清在图像设计中物品的角色定位,希望提供给设计界、产业界、专利业者在申请GUI之设计专利作为参考之用。
※本文摘录自[论GUI设计专利之申请实务及保护范围]
设计专利保护的计算机图像(Computer Generated Icons)及图形用户界面(以下简称GUI)设计,是一种以符号或图形方式呈现的用户接口之视觉设计(visual design)或平面设计(graphic design),本质上不同于著作权保护的计算机程序著作,也不同于发明专利的计算机软件。GUI与计算机图像在构成元素与变化外观的样态上有些不同,计算机图像系指单一之图像或图形单元,可依序变化或依序连续或动态变化其外观,但无法做选择性变化;而GUI的构成元素多元,且可做选择性的选单变化。
GUI之定义与性质
GUI是一种以图形化为基础的用户接口,用户藉由图形元素(例如:图像、选单、滚动条,窗口,过渡动画,对话框等)、光标及指示器与电子装置产生互动。我国台湾地区审查基准中定义GUI系指由二个以上之计算机图像、对话窗口或其他选单等单元所构成的整体图形化操作接口,可帮助用户快速取得讯息或容易进行操作。
GUI是2D的平面图形
GUI是透过显示设备而显现且暂时存在的虚拟图形接口,其性质系属于具视觉效果之花纹或花纹与色彩结合的外观创作,是一种应用于物品之外观的创作。GUI是一种具装饰性的平面图形,通常是以图像、图形、符号、窗口、对话框或色彩或其结合等形式呈现(如图1所示),有些GUI会以颜色、色差、对比或比例的变化来呈现出3D的立体视觉效果,惟其性质上仍属于2D的平面图形、平面设计(如图2所示)。
图1:各种不同图形元素构成之GUI设计专利
图2:呈现立体视觉效果之GUI设计
有些GUI虽呈现出立体展示空间或是立体舞台实境的视觉效果(如图3所示),但本质上还是平面图形,且展示空间及舞台中没有预留可供变化的留白区域或以虚线表示的不主张设计之部分,使得GUI中无法添加人物、文字或其他图形。通常,在GUI中如有不主张设计之部分,文字、数字或图形则应以虚线的形式呈现之(如图4所示),如果GUI的图形中有不主张设计之部分、或有可变化之部分,则应挖空留白且以虚线框围绕(如图4及图5右侧所示)。
图3:Mangala Iyer公司、Samsung公司呈现立体视觉效果之图像设计
图4:统一超商公司将可变化部分挖空留白之GUI设计
图5:Apple公司将可变化部分挖空留白的GUI设计
2D的平面图形与3D立体产品的保护范围
在P.S. Prods. Inc. et al. v. Activision Blizzard Inc.案件[2]中,原告的USD 561,294设计专利是「电击枪」设计,其商业实施例是现实生活中的3D电击枪产品(如图6所示),其专利范围是「如图所示的电击枪外观整体设计,而不是宽广的设计概念」,而被告产品则是视频游戏(video game)「决胜时刻:黑色行动II(Call of Duty: Black Ops II)」中虚拟武器「电击枪」的影像(image)(如图7左侧所示)。法院认为,被告的产品完全不同于原告的设计专利,一般观察者(ordinary observer)不会将原告的电击枪设计与被告的视频游戏中的电击枪影像混淆,因此不构成侵权。
图6:P.S. 产品公司的电击枪设计专利及商业实施例
图7:Activision Blizzard公司的电击枪影像及实物样品[3]
Kellman v. Coca-Cola Co.案件[4]原告的USD387,541是帽子外观的设计专利(如图8左侧所示),其商业实施例是一顶现实生活中可穿戴的立体帽子,而被告的产品为印有「帽子」设计专利外观图形的T恤和瓶盖(如图9所示),法院认为系争专利的范围是由5张视图及1张立体图所构成的蝶形螺母(wing nut)造形的帽子,是实体物的设计而不是平面图形。而且,合理之人不可能在购买T恤和瓶盖时,会误认为买到帽子,一般观察者不可能认为被告的T恤和瓶盖产品会实质近似于(substantially similar)原告的设计专利。
图8:原告Kellman公司的帽子设计专利及商业实施例
图9:可口可乐公司的T恤和瓶盖产品[5]
GUI必须应用于物品
GUI是应用于物品外观的创作,无法脱离物品仅单独申请GUI之图形本身。由于GUI必须应于物品,设计名称必须记载其所应用之物品,可以是特定物品,例如:TWD 164,801的「内视镜显示器」、TWD 167,778的「下肢肌力训练机」、TWD 166,695的「电动车仪表板」(如图10所示);也可以是较广义之物品,例如:「屏幕」、「显示器」或「显示面板」等,如此可取得较广泛的保护[6]。还有,若图式中仅揭露平面图形本身而未揭露所应用之物品,则不符图像设计之定义。不过,可藉由修正图式在图形外围添加一虚线外框(如图11所示),即可符合图像设计之定义。
图10:华德动能科技公司的仪表板接口设计
图11:以虚线表示GUI所应用之物品
GUI只要充分揭露就能据以实现
GUI是2D的平面图形设计,可据以实施要件就是在2D的平面图中清楚地呈现该设计,平面设计并没有一般所称的「零组件」,只要在图式中清楚且明确的揭露,平面图形不会因其中的部分或零组件无法清楚且明确的揭露,而无法据以实现。
GUI之图式必须以可明确区隔之表示方式来呈现「主张设计部分」及「不主张设计部分」。例如:以实线表示主张设计之部分,以虚线等断线方式表示或是其所应用之物品,或在照片中以半透明填色表示其所应用之物品。应注意的是,具变化外观之GUI设计必须在代表图中以二个上之视图呈现出变化前、后或关键过程之GUI设计(如图12所示),才能充分表达该变化设计。
图12:具变化外观的GUI设计之代表图揭露
GUI的设计说明
设计专利权范围,以图式为准,并得审酌说明书。图式中有「主张设计之部分」及「不主张设计之部分」,因此,设计说明必须清楚记载图式中「不主张设计之部分」的表示方式。例如:「图式以虚线揭露之显示屏幕,为本案不主张设计之部分」或「图式中之网点系表示该部分接口图形在变化过程中及最后呈现时系为半透明状;该网点为本案不主张设计之部分」(如图13左侧所示)。
通常图式中以虚线揭露「不主张设计之部分」,有些特殊情况是,GUI的图式中虚线揭露的部分包含「主张设计之部分」及「不主张设计之部分」(如图13右侧所示),申请人应在设计说明中具体载明二者所表示之意义,例如:「3.图式中以虚线揭露之『文字』为本案不主张设计之部分。4.图式中所揭露之实线与左下角并列之二个虚线框格为本案主张设计之部分」。
图13:GUI设计图式中有特殊的表示方式应说明之
GUI的类型
静态的GUI设计
静态的GUI设计,系指在使用过程中,该GUI之外观不会产生变化。目前常见的静态GUI有4种:(1)黑白线稿中以线条呈现的图形,以简单的线条框架形式描绘出的图形与配置,呈现出想要的图像;(2)以黑白线稿方式呈现出线条、面及区块构成的图形或布局,呈现出黑白对比强烈之设计。这两种是以点、线、面所构成的图形装饰,其中造形元素略有变更或增减,其所呈现的视觉效果不一样(如图14所示),导致各个GUI必须分案独立申请。不过,在美国的申请实务中,则允许以多实施例方式提出申请(如图15所示)。
图14:黑白线稿呈现出不同类型及表现方式的GUI
图15:通用电子公司多实施例的GUI设计
还有两种包含色彩计划的GUI设计:(3)以灰阶变化图式呈现出色彩对比之配置,却不指定特定色彩的GUI设计(如图16左侧所示);(4)呈现出特定色彩配置之彩色GUI设计(如图16中央及右侧所示),这两种GUI所主张的保护范围是不一样的。值得注意的是,GUI是2D的平面图形设计,其中的造形元素改变或相关配置变动都会影响该平面设计所呈现的视觉效果,例如:黑白对比、不同灰阶层次的配置、色彩的添加等,因此,第1、2类以线条或黑白线稿方式呈现的GUI(如图17左侧所示)之保护范围不一定比较宽广,第3类灰阶变化呈现之GUI(如图17右侧所示)之保护范围不一定比较窄,因为这些GUI所产生的视觉效果不相同亦不近似,故无法比较其保护范围的大小。
图16:有色彩计划及配置的GUI
图17:黑白线稿及有色彩计划及配置的GUI
除了彩色计算机图像外,有些特定色彩配置的GUI所产生的视觉效果亮丽、抢眼,给人的印象比较深刻,识别性也较强,Apple公司也将这一类的GUI申请注册商标(如图18所示)。
图18:Apple的GUI设计在我国注册审定的商标[7]
具变化外观之GUI设计
具变化外观之GUI,系指在使用或操作过程中,该GUI之外观能产生一个以上之变化设计,目前常见的有依序变化与随意或任意变化两种类型,而依序变化的GUI有3种态样,使用时(1)依序产生变化之外观(如图19所示),(2)依序连续变化外观(如图20所示),(3)依序产生连续动态变化外观(如图21所示)。进一步言,以具变化外观之GUI申请设计专利,应于设计说明中叙明其变化顺序。如果是动画GUI,应记载为「本案设计系依前视图1至前视图3之顺序产生连续动态变化外观之图像设计」。如果是依序变化之GUI设计,则记载为「本案设计系依前视图1至前视图4之顺序产生变化外观之图像设计」。
随意或任意变化的GUI,是指可变化的GUI设计彼此之间没有特定的顺序,或可依用户的选择而变化外观,例如:TWD 178,664的选单式图形接口(如图22所示),或是TWD184,717的圆盘状的选单界面。这一类型选择性或选单式的GUI设计,在设计说明中应记载为「本案设计前视图1至前视图8之彼此间没有特定变化顺序」。
图19:台湾行动支付公司 的具变化外观之GUI设计
图20:劲网科技 公司申请的具变化外观之GUI
图21:Samsung公司的动画GUI
图22:联顺光电公司的选单式GUI
不同变化过程的动态视觉效果
有些特殊的GUI设计,着重的是在使用或变化过程中产生的动态视觉效果,而不是变化前后的图形接口,例如:宏碁公司申请3种不同翻转变化的GUI(如图23、24、25所示),这3个GUI变化前与变化后的图形或影像都一样,但是3种不同的翻转变化所产生的动态视觉效果截然不同。
图23:宏碁公司的具变化外观GUI设计
图24:宏碁公司的具变化外观GUI设计
图25:宏碁公司的具变化外观GUI设计
物品是图像设计所应用之载体
计算机图像及GUI须在显示设备或屏幕显现,才能以肉眼观看、辨识及确认,具备视觉效果,符合图像设计之定义。同一显示屏幕或显示设备可以同时或先后显现出许多不同的计算机图像及GUI,因此,显示屏幕或显示器仅是显现计算机图像及GUI的一种载体或媒介物。
在我国台湾地区设计专利的申请实务中,允许计算机图像及GUI的图式可以虚线或点链线揭露的矩形框、圆形框或其他不规则形状的外框(如图26所示)来表示显示设备或屏幕或其一部分。而且,设计名称记载其所应用之物品,记载为「显示屏幕之图像」、「显示器之图形用户界面」或「显示面板之操作接口」等,这种申请方式的保护范围较广,只有申请人指定特定物品的情况,例如:「洗衣机之图形用户界面」、「ATM的图形用户界面」,在实体审查或侵害鉴定时,才需考虑该具有显示屏幕之特定物品。
图26:中华电信、福永生物科技、Apple公司的GUI的设计专利
结语
目前云端运算与服务已是不可挡的趋势。2018年由App Annie[8]公布的最高下载量的10个App(如图27所示),第6名的Google Maps几乎是所有人手机上必备的「路痴神器」,第1名的Facebook是目前全球下载量最强大的社交App,第2名的Messenger,因为方便联系几乎是所有FB的玩家都会使用的App。
现在消费者所购买的智能型手机、平板计算机等行动装置,必须上网下载所需要的App,安装后通常以相关的计算机图像形式呈现在屏幕,该App包含软件、计算机图像及GUI,例如:Apple的「健康管理」App中应用的一些GUI及计算机图像,这些都申请设计专利保护(如图28所示),如果这些应用程序的计算机图像与GUI取得设计专利的保护,而第三人因模仿或窃用而产生侵权行为时,侵害鉴定要比对应该是在显示屏幕上显现的计算机图像与GUI,而其所应用的显示屏幕、显示器或行动装置,都只是一种显现图像设计的载体或媒介物而已。
图27:App Annie 2018年公布的10大App下载量排行榜[9]
图28:Apple的「健康管理」应用程序所包含计算机图像及GUI
备注:
- 本文所采用的案例的图式及文字说明内容皆出自于TIPO的全球专利检索系统所提供的数据查询平台检索所得的核准公告申请案。
- 参见 P.S. Prods., Inc. v. Activision Blizzard, Inc., 140 F. Supp. 3d 795, 802-03 (E.D. Ark. 2014)。
- 图片撷取自P.S. Prods., Inc. v. Activision Blizzard, Inc., 140 F. Supp. 3d 795, 802-03 (E.D. Ark. 2014)。
- 参见Kellman v. Coca-Cola Co., 280 F. Supp. 2d 670 (E.D. Mich. 2003), U.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Eastern District of Michigan - 280 F. Supp. 2d 670 (E.D. Mich. 2003)。
- 可口可乐公司TT恤和瓶盖产品图片撷取自"The Patented Design" , 83 Tenn. L. Rev. 161 (2015), Sarah Burstein, Associate Professor of Law, University of Oklahoma College of Law。
- 参照台湾地区设计专利实体审查基准第9章图像设计,1.图像设计之定义。
- Apple公司从98年起陆续在我国台湾地区注册许多计算机图像及GUI的注册商标,表格上第一排的数字编号是其下方图形商标的注册/审定号。
- App Annie is 是一家位于美国加州旧金山的行动程序分析机构。It produces consumer and competitive information on downloads, revenue, ratings, usage (MAU/DAU), search terms, etc. to support decision making for app marketing spend optimization, partnering and investment strategies and product roadmap prioritization.
- App的图像图片源自各大App截图,第一列由左而右依序排列为第1名至第5名,左边的FB为第一名,第3名是YouTube,第二列由左而右依序排列为第6名至第10名,第8名是Skype,第10名是腾讯QQ。
【本文仅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
叶雪美(Sherry H.M. Yeh) |
现任: |
世新大学知识产权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级专业技术人员 |
学历: |
台湾世新大学法律研究所法学硕士
台湾成功大学工业设计系学士 |
经历: |
台湾「智慧财产局」专利一组 简任专利高级审查官 台湾中央标准局新式样专利主任审查员(75-76)
台湾中央标准局专利审查委员(80-89)
台湾科技大学 专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
著作: |
《美国设计专利侵害认定相关问题研究-兼论我国新式样专利侵害认定问题》,2004。
《设计专利申请实务-台湾及美国专利申请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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