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8期
2018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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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镜人或蜘蛛人---浅谈日本以人头名义提起异议的优劣点与解决之道
吾思/资深专利工作者

在日本,借人头提起特许异议在实务上广被使用,已经是不争的事实。而特许厅虽然不赞成这种方式但却无力阻止。不过,这种方式对于异议提起人来说真的有利无弊吗?为何特许厅不欢迎这种方式?难道没有方法可以让异议提起人安心提起异议,又可以让特许厅顺利进行异议的审理吗?


图片来源:pxhere

依据日本特许厅的统计,从2015年4月再导入异议制度以来,针对特许的异议提起之件数已经连续两年达到一千两百件以上(参见下图一),而相同时期中针对特许的无效审判提起件数则仅有两百件不到(参见下图二)。

图一:2008年到2017年异议提起件数

数据源:日本特许厅

图二:2008年到2017年无效审判提起件数

(数据源:日本特许厅)

如此明显的件数差异除了反映出异议的手续较为简便且费用较低之外,有很大一个因素在于在制度设计上,允许任何人提出异议。说白一点,就是如果当事人不想要暴露身分,不想让自己和专利权人的利害冲突浮上台面,那么异议制度提供当事人以路人甲的名义提起异议(即为本文所称的借人头提起异议的方式)的可能性。

事实上,虽然没有明确的官方统计数据,但官方与业界一般普遍认为不论是2003年废止的旧异议制度还是2015年再导入的新异议制度,异议件数当中的大多数都是采用借他人之名而真正当事人隐身于后(当藏镜人)的借人头方式进行的。

借人头提起异议之优缺点

对于想要把专利权人的专利撤销的当事人(称之为异议提起方)来说,借人头提起异议的方式的优点当然就是可以隐身幕后,避免让异议提起方和专利权人的利害关系浮上台面。尤其是异议提起方和专利权人有商业上往来关系时,基于双方的关系存续以及合作顺畅度等的观点,更是不希望让专利权人感受到敌意。例如,专利被授权人想要撤销掉授权人的专利权,就是常见情况。

但是,作为异议提起的名义人的人头户,并不光是出个名字就没事了,还要面对一些不便以及可能发生的困扰。首先,人头户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等的个人信息会被公开,而被异议人为了要查明到底谁是异议提起的幕后黑手,可能会用这些资料去肉搜人头户,甚至雇用侦探调查。而且在特许厅审理的过程中,有可能会有文书送达给人头户,或者致电给人头户询问一些相关事情。因此,在日本并不是那么容易找到有人愿意当人头户,作为名义上的异议提起人。因此,在网络上可以找到一些事务所,特别提供以事务所的名义作为异议提起的名义人的服务,尤其还强调对于不是平常和该事务所有往来的客户而言,用该事务所作为异议提起的名义人,更能够提高隐匿性。当然,这个服务也是有金钱成本的。

除了金钱成本之外,使用人头户还会有一个时间的成本。异议审理程序算是查定系的程序,原则上于特许厅和专利权人之间进行,但是有时候特许厅仍会和异议提起人有书信或电话的往返,此时特许厅当然是联络异议提起的名义人,如果是采用人头户的话,会使得真正的异议提起方无法有效地与特许厅应对。例如,当被异议人(专利权人)更正请求项的时候,一般会给予异议提起人提出意见书的机会,此时若还要透过人头户来转交文书,会使得原本就有限的应答期间变得更为紧迫。又例如,当异议申请书记载不清楚时,特许厅有可能会直接以电话和异议提起名义人联络。

上述的人头户无法有效率地和特许厅进行文书或电话往返,就是特许厅反对借人头提起异议的主要原因。

那么,对于事务所来说呢?单纯就是赚到一个人头户礼金吗?

这也很难说是什么好处。赚到人头户礼金,当然是一笔收入,但是,另一方面来说,那表示以后也很难再和这个提出人头户委托的客户有其他交易了。毕竟异议提起方就是想要让人家肉搜不着,才特地找了一个没有往来关系的事务所当异议提起的人头户,所以在过去不曾有往来关系,在未来也会尽量避免建立关系,这样才能达到阻绝肉搜的功效。

而且,对于作为人头户的专利事务所来说,不但没有未来的生意,也未必会接到进行该次异议事件的相关证据搜集和异议理由书撰写等事务的委托。这些和技术内容攸关的事务,多半还是会委由异议提起方熟悉且信任的事务所来进行,毕竟如果异议未能成功把对手专利权人的专利权撤销,后续还有进行相关的无效审判等程序的可能性。

有没有两全其美的方法?

借人头提起异议的方式对于异议提起人来说就好像是雇用一个替身来帮自己向特许厅告专利权人一状,如果告状成功了就可以把专利权人的专利权撤销,另一方面因为自己没有露脸,所以可以安心地和专利权人维持表面上的和平。但这个替身既花钱又会影响效率,而且可能对于特许厅的异议审理的进行有不良影响。

如果替身的成本高昂又效率低落,那当事人本人自己学蜘蛛人戴面具上场,或是把影像做一下马赛克处理可行吗?在日本也有人觉得,既然要阻止异议提起人大费周章找人头户,索性不要让被异议人知道是谁提起异议的,不就结了吗?

依据日本特许法第186条第1项的规定,异议案的相关书面数据原则上是公开的,允许任何人阅览。本文所谓的当事人本人自己戴面具上场或是把影像做一下马赛克处理就是当事人本人作为异议提起的名义人,但是有意地将足以特定出异议提起人的相关信息限制阅览,使其不予公开,而仅有审理异议事件的特许厅知晓(姑且称之为异议提起人(个资)不公开制度)。如此一来,异议提起人可以对外隐匿自己提起异议的这个事实,同时也没有必要特别去找一个人头户来当作异议提起的名义人;特许厅也可以方便地联系到异议提起人,不至于影响到异议审理程序的进行;另一方面,对于专利权人来说,由于异议提起人不公开制度下异议提起人仍然必须要具名提起异议,因此,应该也不会造成异议制度被滥用的结果,不至于对于专利权人造成额外负担。

异议提起人不公开制度与日本现行法规的关系

首先,来看看异议提起人不公开制度是否符合异议制度的立法精神。

异议制度之目的系导正专利权的瑕疵,并图谋专利的早期安定化,在特许公报发行日起6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基于公益的事由提起异议。由于采取书面审理,并不要求异议提起人和专利权人双方进行口头审理,而且若异议审理的结果是维持专利权,则异议提起人也不可以提出救济。所以,异议提起人既没有直接和专利权人面对面口头审理的必要性,后续也没有具名提起救济的可能性,而且就算不公开异议提起人的个资,也不会对于异议制度的导正专利权的瑕疵,并图谋专利的早期安定化的目的有所减损。因此,异议提起人不公开制度并无违背异议制度的立法精神。

再者,异议提起人不公开制度有没有违背日本特许法第186条第1项的阅卷规定所揭橥的信息公开原则呢?

如前所述,日本特许法第186条第1项规定异议案的相关书面数据原则上是公开的,允许任何人阅览。因此,异议提起人不公开制度无可避免地会造成第三人阅览信息的限制。

异议提起人不公开制度对于第三人阅览信息的限制是否违反了日本特许法第186条第1项规定的阅卷规定揭橥的信息公开原则,可以从该法条的但书中看出端倪。依据该法条的但书,列举出得不允许阅览的数据种类。

其中第3款规定的可限制阅览的文书为:宣告专利无效审判或延长专利存续期间登记无效审判或针对这些审判的确定审决提起的再审的相关文件,而当事人或参加人又提出该文件记载有自己的商业秘密者。该款法条之所以限制于特许无效审判等的当事者系审判的文书,是因为:这些当事者系审判的审理过程中,比较有可能会涉及营业秘密。而该款法条之所以规定要当事人或参加人自己主张该文件载有营业秘密,是因为:只有当事人或参加人自己才是最清楚哪些内容属于营业秘密。由此可知,上述限制条件并非意图限缩[可限制阅览文书的种类]。

同法条第4款规定可限制阅览的文书为:公开后有可能造成个人名誉损害等的文书(例如有关于申请权继承的户籍资料、有关于规费减免的低收入证明等)。

异议提起人不公开制度中,限制阅览的内容是异议提起人的姓名、电话等信息。这些限制阅览的信息算不上是第4款有可能造成个人名誉损害等的文书,异议也不算是第3款当事者系审判的一种。上述第3款及第4款的规定是在平成10年修法引入的,在当时的立法说明中指出,该款的规定是为了明确规范与发明内容并非直接相关的数据中所包含的公开后会造成企业利益或个人利益损害的数据的处理规则。

若将足以特定出异议提起人的相关信息公开,有可能会迫使异议提起人不想要搬上台面的利害关系曝光,则[足以特定出异议提起人的相关信息也可以视为是[与发明内容并非直接相关的数据中所包含的公开后会造成企业利益或个人利益损害的资料。因此,异议提起人不公开制度中限制[足以特定出异议提起人的相关信息之公开,并没有违背日本特许法第186条第1项规定的阅卷规定揭橥的信息公开原则。

结论

对于想要把专利权人的专利撤销的异议提起方来说,借人头提起异议的方式的优点主要就是可以隐身幕后,避免让异议提起方和专利权人的利害关系浮上台面。但这种作法有其金钱与效率上的成本。

如何寻求一个让异议提起人能够安心提起异议,同时又可以让特许厅顺利进行异议审理的解决方法,也许会是日本异议制度修改的下一步,而本文介绍的异议提起人不公开制度,或许可以是一种可行的做法。

 

作者: 吾思
现任: 资深专利工作者
学历: 台湾大学生命科学系
台湾交通大学经营管理研究所
相关证照: 台湾地区专利师
日本知的财产管理技能检定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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