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期
2019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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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联合检索试办计画元月1日上路   重点报你知
李淑蓮╱北美智权报 编辑部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韩国特许厅两局局长于2018年10月30日签署了《第24次中韩两局局长会议会谈纪要》,当中提到两局将于2019年1月1日启动中韩联合检索试点(Collaboration Search Pilot,以下简称CSP)项目,为期两年或达到400件,以前述二者何者先到为试办终止日。


图片来源:© 2016 MaxPixel.net

中韩两局之CSP项目乃针对藉由巴黎公约路径向两局提出的同一专利家族之申请,中韩两局审查员将分别进行检索并交换检索报告,之后各自独立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完成审查。该项目旨在提升中韩同族专利申请的审查质量。项目启动后,申请人可向中韩两局分别提出参与CSP项目的请求。

中韩两局合作框架

这次CSP试点项目为了解用户对 CSP 项目服务的实际兴趣,因此须由用户主动提出申请,亦即申请人驱动模式。希望参加这次试点项目的申请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标准的申请表提出参与试点的请求。

依规定,此次CSP项目申请人限于发明申请案之申请人,就案件部分,也仅有发明申请案适用,且一件试办计画申请限于一件单独申请案。每件申请案有两次提交试办申请的机会,若两次都失败者,即不可再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中韩两局分别提出CSP 请求时,从较晚收到请求的局的收到日起,两局将开始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案件加入CSP项目的决定。如果申请人提交之材料不符合要求可以补正,但申请人只有一次修改或补正的机会。

只有中韩双方都同意,案件才会被批准参予CSP项目,申请人才会接到同意案件加入CSP项目的最终决定。如果申请未被允许参加,则申请人将会收到中韩两局分别发出拒绝案件加入CSP项目的最终决定。

图1. 中韩联合检索试点项目协作流程

图片来源:国知局 (CNIPA) 官网

图1是中韩联合检索试点项目之协作流程。就提出时间点方面,中国申请案必须在收到「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后方可提起,而韩国申请案则是在「提出实质审查之时或之后,且实质审查阶段审查员尚未开始审查之前提出」。此外,申请必须向两局都提出,所以依循前述时间限制,且在向某一局提出申请后的15日内,必须再向另一局提出申请。

当案件成功参加CSP项目后,中韩两局审查员将分别进行检索,并自最终决定作出日起4个月内完成检索报告的交换。就国知局部分,将自检索报告交换完成后1个月内发出中文检索报告和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一通)。

需符合之条件

中韩两局一致同意加入CSP项目之案件需符合以下条件:

(1) 申请案必须有相同的最早日期,不论是申请日或优先权日。适用状况如图2、图3、图4。

图2. 情况1及情况1-1:经巴黎公约途径

图片来源:国知局 (CNIPA) 官网

图3. 情况2:经巴黎公约途径,但首次申请来自第3国

图片来源:国知局 (CNIPA) 官网

图4. 情况3及情况3-1:经巴黎公约途径和国内优先权

图片来源:国知局 (CNIPA) 官网

以上提出 CSP请求的相关中国或韩国申请不得为PCT进入国家阶段的申请案,如图5即为禁止适用的状况。

图5. 经巴黎公约途径和本国优先权 (PCT)

图片来源:国知局 (CNIPA) 官网

递交申请需知

中国申请案必须官方制式表格提出(中韩CSP项目请求表),且限以电子方式提出申请。

除前述申请表外,中国申请案还需再提交韩国申请案权利要求书原本以及翻译本,且格式限于TIF格式,文件必须发送至专用电子邮件csp@sipo.gov.cn方符合要求条件。另外,两案之权利要求的数量、类型以及内容都必须完全一致。除此之外,在申请书表中,申请人也必须签名承诺两局的权利要求完全一致。

基此「完全一致」的要求,中国申请案若对权利要求书加以修改者,必须注意提交主动修改的时间,必须是在收到「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提出;且该主动修改文件的提交不得晚于提出此试办计画要求的申请日。

中国与韩国申请人(国籍确认以第一申请人为准)者,案量达到200件后,不再接受申请。而第三国人(国籍确认以第一申请人为准)者,则案量达到100件后,不再接受申请。此外,单一申请人申请案量达到50件后,不再接受该申请人的申请;而总数量达到400件后,亦不再接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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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淑莲
现任: 北美智权报主编
学历: (台湾)文化大学新闻研究所
经历: 半导体科技杂志(SST-Taiwan)总编辑
CompuTrade International总编辑
日本电波新闻 (Dempa Shinbun) 驻海外记者
日经亚洲电子杂志 (台湾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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