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期
2019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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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想不到的秘密:浅谈日本秘密意匠制度
吾思/资深专利工作者

在前期北美智权报日本专利制度与申请简介一文中曾提到日本有所谓的秘密意匠制度(按:日本的意匠制度对应于设计专利制度)。利用秘密意匠制度,可以在意匠登录日起三年内,使意匠的实体内容不在意匠公报上公告而保持秘密的状态。本期我们就来谈谈,怎样的条件下可以适用秘密意匠制度,以及适用秘密意匠制度时所带来的效果。

秘密意匠制度是什么?为何要制定秘密意匠制度?

日本的秘密意匠制度,可说是百年老制度了,它的历史可以溯及明治42年(公元1909年)。之所以会设定秘密意匠制度,其实是因为意匠本身的性质的关系。所谓的意匠,是指对物品全部或部分之形状、花纹、色彩或其结合,透过视觉产生美感的创作。由于意匠保护的是物品的外观,而外观又很容易被模仿,所以才会设定秘密意匠制度,延后意匠专利的公告时间,以避免新产品尚未发表,新产品的外观就因为公告已经为人所知,甚至已经被人模仿了,又或者是新一代产品尚未发售,其外观设计就因专利公告而被消费者知悉,因此消费者就暂不采购现有产品,等待新产品上市才做决定,而影响销售方之商机。

随着产业的发展,日本之秘密意匠制度的细部规定不断地与时俱进,但其大致的架构从百年前就已经确定了。也就是:如果申请人提出秘密意匠的要求,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在意匠登录日起最长三年内,选择不在意匠公报上公告该意匠的内容而使其保持秘密的状态。

怎样才能适用秘密意匠制度?

一个意匠申请案要适用秘密意匠制度,基本上必须由申请人主动提出请求,申请人没有特别要求要保持秘密的意匠,就按照一般的程序核准后登录及公告。适用秘密意匠制度的条件主要是申请人要提出秘密意匠请求并且缴纳规费(日币5,100元),并应注意以下要点:

首先,就时间上来说,提出秘密意匠请求的时间点有二:

其一是在提出意匠申请的时候。这个规定自秘密意匠制度推行之初即已存在,申请人必须在提出申请案的时候就决定是否要把意匠保持秘密,并且决定要将其保持秘密的期间。

其二是在缴纳第一年登录费的时候。秘密意匠制度推行之后,随着产业的迅速发展,产品的生命周期缩短,使得社会大众要求特许厅加快审查速度。可是,当审查速度真的提升了,申请后半年左右就可以取得权利了,申请人却发现保护产品外观设计的意匠竟然比他在申请时预定之时程还快就通过审查并核准公告了。因此,产学各方面的人士开始觉得,一定要在提出意匠申请时就一并提出秘密意匠请求而且还要设想好要保持秘密的期间,这实在太僵化了。于是在平成18年(公元2006年)修法时,又增加了一个提出秘密意匠请求的第二个时间点,就是在缴纳第一年登录费的时候。

其次,就秘密意匠请求的书面数据来说:

提出秘密意匠请求的文件中,除了要载明意匠申请人的姓名(或公司名称等)及地址之外,还要指定要请求保持秘密的期间(意匠登录日起3年内)。此时指定的保持秘密的期间是可以更动的,日后可以因应产品上市计划等等情况的改变,另外提出申请以将保持秘密的期间缩短或者延长(当然最长还是不能超过意匠登录日起3年)。

另外要注意的是,虽然秘密意匠请求的时间点可以是提出意匠申请时或者缴纳第一年的登录费时。不过,由于意匠的登录费除了意匠申请人(登录后即成为意匠权人)本人以外,符合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例如专属被授权人、质权人等)也可以去缴纳。所以,如果意匠申请人没有在提出意匠申请时就提出秘密意匠请求,就算意匠申请人有计划要在缴纳第一年的登录费的时候一并提出秘密意匠请求,但万一被利害关系人抢先去缴纳了,就会因此丧失提出秘密意匠请求的机会。所以呢,可以的话,还是在提出意匠申请的时候一并提出秘密意匠请求比较保险。

适用秘密意匠之后会发生什么事?

意匠申请人依照规定提出秘密意匠请求并且缴纳规费而使得意匠案件适用秘密意匠的条件之后,主要会产生三种效果。

其一,在意匠申请人指定要保持秘密的期间(意匠登录日起最长三年)内,不会在意匠公报上公告该意匠的实质内容而使其保持秘密的状态

但这并不是说,在意匠公报上会完全没有公告和该意匠申请案相关的所有信息,而让第三人完全不知道有该意匠申请案获准专利的事实存在。秘密意匠虽然在秘密期间内不会公告其实质内容,但是,由于登录后即产生了意匠权,所以公众仍有必要知道这个意匠的存在,因此密秘意匠还是会公告的。只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公报上登载的仅有该意匠申请案的申请号、申请日、意匠权者等的基本信息,至于图式等攸关意匠实质内容的部分,则会在秘密期间过后才会在意匠公报上公告。

其二,在针对秘密意匠行使禁止请求权时必须先提示警告

由于秘密意匠在公告时并没有公开图式等实质内容,所以第三人就算做了检索也无从得知秘密意匠到底保护的是何种外观设计。因此,若意匠权人发现有人侵害了维持于秘密状态中的秘密意匠的保护范围,在行使禁止请求权时,必须先对疑似侵权者提出请求停止侵权之警告函。

上述的禁止请求权在日本称之为「差止请求权」,其包含侵害排除及侵害防止请求权,及请求销毁侵权物品及供侵害行为之设备等必要行为的权利。请求停止侵权之警告函必须检附日本特许厅所提供的意匠权证明,该证明会叙明意匠权人姓名或名称、申请案号、申请日、登录号、登录日以及图式。

其三,在针对秘密意匠向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时,意匠权者必须证明侵权人有故意或过失

日本特许法为了减轻专利权人之负担及强化对专利权人的保护,特别设有过失推定的规定,但是秘密意匠并不适用上述过失推定。这也是因为秘密意匠在公告时并没有公开图式等实质内容,所以第三人就算做了检索也无从得知秘密意匠到底保护的是何种外观设计,因此无法推定侵权的第三人有任何故意或过失。对于侵权人是否有故意或过失的举证责任,由意匠权人来负担。

结语

在日本,于取得意匠权后,将意匠专利公告时间延后的秘密意匠制度已有百年历史了,可谓是相当成熟的制度,其目的主要在:避免新产品尚未发表,新产品的外观就因为公告已经为人所知,甚至已经被人模仿了,又或者是新一代产品尚未发售,其外观设计就因专利公告而被消费者知悉,因此消费者就暂不采购现有产品,等待新产品上市才做决定,而影响销售方原有之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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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吾思
现任: 资深专利工作者
学历: (台湾)台湾大学生命科学系
(台湾)交通大学经营管理研究所
相关证照: 台湾地区专利师
日本知的财产管理技能检定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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