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PTO提案修改IPR等公告后审理程序修改动议(Motion to Amend;MTA)规则,并有试办计划可能全面适用新成案(Institution)案件的相关程序。为求审慎,近期刚涉入或有意提出IPR等程序的相关各方,或有必要了解提案内容。
USPTO 2018年10月发布IPR、PGR、CBM等程序修改动议(Motion to Amend;MTA)规则变更提案[1],征集公众意见[2],并规画了一个于本文截稿时尚未推出但随时可能发布的试办计划,且试办计划说不定会全面适用该日起成案(Institution)案件的相关程序。因此,提案办法虽不必然生效,生效办法也不必然与提案内容相同,但为求审慎,近期刚涉入或有意提出IPR、PGR、CBM等程序的相关各方,或有必要了解提案内容,以免应变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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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TA及后续MTA
依现行办法,专利所有权人(Patent Owner;PO)与PTAB会商后,可提出一次MTA新增合理数目的替代项(Substitute Claim)。所谓合理,一般指原专利一项可在MTA新增一项替代,且替代项不得扩大原专利范围或写入New Matter。MTA只能响应程序所涉不予专利事由,并需就每一替代项叙明符合说明书书面叙述要件。至于后续MTA,则需满足特定要件,即双方为求和解而共同提出请求,或有其他充分理由,才能在获得PTAB同意后提出。
然而法规虽有MTA及后续MTA机会,实务上,真正获准修正的案件量十分有限。根据USPTO先前统计[3],截至2018年3月1日为止,已审结的3203件案件中,专利所有权人共提出305份MTA,其中189份请求新增替代项的MTA已有PTAB审理结果,且仅有7件全身而过,所占比例不到4%,部分通过的共11件,比例为6%。
为提供攻守阵营更充分的论述空间及更公平合理的游戏规则,依此次USPTO提案架构,PTAB可针对MTA作成初步决定(Preliminary Decision),而一旦PTAB制发初步决定,即视同满足提出后续MTA所需「充分理由」要件,保证专利所有权人有第二次提MTA的机会。
究竟什么是PTAB「初步决定」?简单说,依USPTO提案,IPR、PGR、CBM等程序成案后,专利所有权人即可提MTA新增替代项,程序请求人(Petitioner)有权提异议(Opposition)陈述反对意见,然后由PTAB考虑双方说法作成初步决定:MTA是否有机会符合法规要件?比对案卷记录所载先前技术,程序请求人是否有机会成功证明替代项不具可专利性?
PTAB撰写终局决定时,一般只考虑最后版本的MTA及替代项,不受初步决定内容约束,但有机会在程序早期得悉PTAB意向,这纸新增的初步决定,对程序双方理论上应有相当高的参考价值。
MTA新规则提案
依PTAB初步决定结果,接下来的程序有两套不同的发展:
1. 专利所有权人先攻
适用前提: |
PTAB初步决定内容显示,1) MTA不符法规要件,至少有一替代项的MTA可能被挡下,或2) 程序请求人证明,以现有案卷数据,有合理赢面可能让MTA至少一替代项不具可专利性。 |
流程概述: |
专利所有权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先手提出以下任一诉状:
- 针对PTAB初步决定及程序请求人异议提出PO Reply,而程序请求人保有再 提Petitioner Sur-reply的回应权利;或
- 修改重送MTA,则程序请求人新增一次异议机会,而在言词辩论之前,双方还可再各提一份PO Reply、Petitioner Sur-reply发动攻击。
若专利所有权人未于期限内先提出PO Replay或重送MTA,则改程序请求人先攻模式发展。 |
文件规范 |
- 重送MTA,仅可针对PTAB初步决定及程序请求人异议出现的议题,提出新的替代项及相关新答辩论点和证据,以左证新替代项符合MTA法规及具可专利性。只有在PTAB判定原专利请求项不具可专利性时,终局决定才会处理其对应替代项是否具可专利性的问题。
- 异议及PO Reply可新增相关证据,以响应PTAB初步决定、专利所有权人重送MTA的新增证据或议题。
- Petitioner Sur-reply除交叉诘问PO Reply证人的证词誊本之外,不得再引入新证据,基本只能回应PO Reply论点,并对其证人证词及交叉诘问结果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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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程序请求人先攻
适用前提: |
- PTAB初步决定内容显示专利所有权人可能取得完全胜利,即1) MTA符合法规要件,MTA所有替代项可望获准,且2) 程序请求人未能证明,以现有案卷数据,有合理赢面可能让MTA至少一替代项不具可专利性;或
- 专利所有权人未于期限内先提出PO Replay或重送M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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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概述: |
程序请求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先针对PTAB初步决定提出Petitioner Reply,随后程序请求人也可再以PO Sur-reply回应。 |
文件规范: |
- Petitioner Reply可提新证据响应PTAB初步决定新增议题,但MTA异议未写入的可专利性攻击论点,不得在Petitioner Reply新增。
- PO Sur-reply除交叉诘问Petitioner Reply证人的证词誊本之外,不得再引入新证据,基本只能回应Petitioner Reply论点,并对其证人证词及交叉诘问结果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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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专利所有权人已提MTA,但程序请求人因故退出,而PTAB决定走完后续程序,则PTAB可向审查部门寻求协助,比方可由Central Reexamination Unit指派审查官,考虑案卷记录相关数据及一般援引证据(例如双方证人宣誓书证词,但一般不会考虑交叉问证文书,也不涉及证人及证据可信适用度判断),初步分析MTA有无扩大专利范围、写入New Matter等违规问题,以及就专利所有权人呈报或审查官自行检索找到的先前技术,MTA所列替代项是否具可专利性等事项,写成审查官咨询报告(Examiner Advisory Report)。
审查官咨询报告撰写过程中,不会有面询或其他与专利所有权人的直接互动,专利所有权人若有问题,只能联络PTAB,如MPEP 1701说明,审查官不会就其决定形成过程发表意见或同意作证。不论PTAB何时向审查部门寻求支持,专利所有权人都有机会响应审查官咨询报告内容,且可对报告或PTAB初步决定新增的先前技术及议题提出新事证。
MTA新规则试办计划
USPTO在常态性实施新办法或有程序改动时,常先推出中短期试办计划测试内部配合是否到位、使用者反应如何、有无需再调整的部分,因此这次为MTA新规则规画试行办法,也在意料之中,但如果未先准备,正式推出时,仍有可能打得相关各方措手不及。
- 适用客体
许多试办计划都需相关人员主动向USPTO请求参加,但MTA新规则试办计划不排除跳过这个步骤的可能,也就是不等IPR、PGR、CBM等程序相关各方申请加入,直接让所有试办日起成案的案件一体适用MTA新规则。视公众意见,USPTO也可能开放单一案件在双方合意的情况下不采用(Opt-out)新规则。
- 生效日期
有待官方后续公告,但USPTO预告或许会在公众意见征集期间结束不久后正式推出,而USPTO意见征集期间已在2018年12月21日结束,且试行期间预定至少一年。
- 提案办法
按USPTO发布的试办计划初步流程图[4],每一MTA新规则所增加的步骤(请见图1灰底步骤),USPTO预定只各给一个月的提交期限。依USPTO先前公告,即使是开始试办后,公告的试行办法也可能随时依公众意见修改。
图 1. USPTO发布之试办计划初步流程图
IPR、PGR、CBM等程序,PTAB依法需于成案之日起12个月内作成终局决定,受此绝对官期影响,PTAB公告后审理程序各步骤一向节奏紧凑。根据现行办法,专利所有权人及程序请求人在成案后各有3个月的诉状准备时间,但依USPTO前述提案新增三份文件(即PTAB初步意见、专利所有权人重送MTA、程序请求人就重送MTA提异议),各方动作时间都会进一步压缩,有人为此表示忧心,也有人支持试行[5],目前无法得知USPTO会如何决定。但以USPTO局长Andrei Iancu上任后剑及履及的行事效率推测,或许这问题很快就会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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