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8期
2019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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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PTO有关IPR等程序系争专利另有Reissue或Reexam案说明
黄兰闵/北美智权 智权法规研究组

美国IPR、CBM、PGR等PTAB审理程序系争专利,有时另涉Reissue或Reexam案,USPTO特发公告,针对这类平行案件的成案门坎、程序中止等事务,综合说明该局目前的处理方式。


USPTO@Alexandria; by Kazuhisa OTSUBO, flickr

USPTO 2019年3月15日发布正式公告,调整IPR、PGR、CBM等PTAB公告后审理(Trial)程序修正动议(Motion to Amend;MTA)规则,该日起成案(Institution)案件的相关程序也全面改采新的试行办法[1]。然而许多被挑战的专利,都有平行的Reissue申请案(Reissue案)或Ex Parte Reexamination程序(Reexam案),不少专利所有权人选择在这些平行案件修正专利范围,因此如前述公告预告[2],USPTO另外整理相关案件成案门坎、程序中止等事务,于4月22日统一公告说明[3],以下摘录部分公告内容供读者参考。

Reissue案及Reexam案都有修正机会,且修正难度较IPR等PTAB审理程序低,不过两类案件各有不同的规则及条件。

表1. USPTO 整理Reissue及Reexam案相关案件成案门坎、程序中止等事务之部分内容

 

Reissue案

Reexam案

提出时限

仅能在原专利仍存在有效专利范围时提出,也就是应于以下任一时点发生前提出:

  • USPTO发出证书删除原专利全部专利范围
    →例如,IPR程序最后会由PTAB发出Trial Certificate,但制发时间不会在程序参与人仍可向Federal Circuit(Fed. Cir.)上诉的官期内,若真上诉到Fed. Cir.,也会等法院判决确定,才会制发这纸证书
  • Federal Circuit判决原专利全部专利范围无效/不具可专利性

加速审查

具Special Status,(尤其是与中止的诉讼程序相关者)应优先安排实审

依35 U.S.C. 305,本就属需特殊调度Special Dispatch的优先处理案件

成案门坎

  • 原专利有符合35 U.S.C. 251法条定义的「错误」
    →目前可为Fed. Cir.及USPTO接受的「错误」,包括原专利可写入、应写入、但未写入范围较窄的请求项,故可在不讨论原专利范围可专利性的情况下,达到成案门坎
  • 对原专利任一有效专利范围的专利性构成实质新问题SNQ
    →只能比对有效专利范围,故程序中所提请求项增改内容既然尚未生效,即不能用以建构SNQ
    →可重复IPR等程序请求书所提问题,但一旦PTAB制发终局决定,Reexam案就必须提出不同的可专利性实质问题,才能构成SNQ的实质「新」问题

审查范围

  • 审查项目:相对较多
    →所有专利适格性、可专利性法定要件,含35 U.S.C. 101、102、103、112等
  • 引证范围:相对较宽
    →例:可能包括公开使用及销售
  • 审查项目:相对较少
    →主要为35 U.S.C. 102、103,及有限的35 U.S.C. 112(例:修正是否超范围)
  • 引证范围:相对较窄
    →需为专利文献或其他印刷品

撤案规定

  • 授权公告前,申请人随时可主动放弃
    →Reissue申请案授权公告前,原专利仍持续有效
    →例如,Reissue案申请期间,专利所有权人已先在平行的IPR程序取得正面审理结果,也可选择让Reissue申请案废案
  • 即使专利所有权人想放弃,程序不会废案,成案后即优先处理,直到程序终结
    →官方视程序审查结果发程序证书预先通知Intent to Issue a Reexamination Certificate (NIRC),若确定判断已无专利范围具可专利性,再按预先通知制发Reexamination Certificate

35 U.S.C. 315(b)一年期限适用

  • IPR等程序请求书需于原专利侵权诉讼提出一年内递交,此一一年期限

→不适用Reissue案通过实审后核准授权的Reissued专利

  • 适用Reexam案程序结束后发下Reexamination Certificate的专利

制表:北美智权 智权法规研究组

平行程序处理原则

PTAB收到IPR或其他公告后审理程序请求书时,若发现其目标专利另有平行程序(例:Reissue案、Reexam案)已近结束阶段,且审查内容与请求书所提议题多所重合,PTAB可拒予成案。要不然,程序进行期间,程序参与人随时也可在PTAB同意后提平行程序中止动议(Motion to Stay)、撤销中止决定动议(Motion to Lift Stay)。

是否中止平行程序,一般在公告后审理程序确定成案后,到程序参与人提出上诉的官期届满前,会由PTAB考虑并作成正式决定,而其考虑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PTAB公告后审理程序被挑战的专利范围,与平行程序审查中的请求项/专利范围是否相同?又或前者是否直间接附丽于后者?是否涉及相同的不予专利事由或引证材料?平行程序是否浪费官方审查资源?有无可能作成不一致的判断结果?一边程序的请求项/专利范围修正,会否影响另一边程序请求项/专利范围?两边程序进展阶段?各自的法定期限?一边程序作成决定,有无可能简化另一边程序要处理的问题?

其实若有平行的法院诉讼或PTAB公告后审理程序案件,USPTO一般会在Reissue案申请人请求下或依职权自行宣告中止(Suspend)Reissue案审查作业。但若平行的PTAB公告后审理案件已确定程序终结(Terminate)、平行两案无显著重迭的处理议题,甚至申请人请求继续审查,或有其他状况, USPTO都有可能因而不中止Reissue案审查。

一旦发布平行程序中止决定,且PTAB程序参与人未提撤销中止决定动议,一般在PTAB公告后审理程序终结或完成前,也就是至少在上诉Fed. Cir.的法定期限届满前,其平行程序都将维持中止状态。待PTAB制发Trial Certificate,意味PTAB程序终了,平行程序中止状态自动解除。

倘若收到撤销中止决定动议,PTAB是否同意提前撤销,考虑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促使PTAB先前作成平行程序中止决定的因素是否已有改变?专利所有权人是否已请求作不利审决(Adverse Judgment)或删除PTAB程序所涉全部专利范围?专利所有权人是否就PTAB终局决定提请Rehearing或上诉到Fed. Cir.?专利所有权人是否同意,针对PTAB程序删除/认定不具可专利性的专利范围,不另案争取无可专利性差异的请求项?撤销平行程序中止决定是否有利提升USPTO行政效率、维护专利制度一体?

原则上,PTAB制发终局决定且后续Rehearing程序完结后,若专利所有权人提中止决定动议,想在平行程序限缩请求项/专利范围、处理PTAB终局决定所提问题,或提出其他官方尚未考虑过但有意义的修改,只要无其他状况,PTAB都会同意撤销平行程序中止决定。

比方说,PTAB制发终局决定且后续Rehearing程序完结后,若案件继续上诉到Fed. Cir.,官方通常不会解除平行Reissue案中止状态(Lift a Suspension),但若专利所有权人请求解除中止状态,是为了在Reissue案提出其他PTAB程序尚未考虑过且有意义的修正,或修改与PTAB程序无关的优先权主张、图式等错误,即使尚有Fed. Cir.上诉程序,一般还是能获USPTO同意,只不过,即使Reissue案恢复审查后有请求项达可核准状态,在Fed. Cir.上诉程序完结前,USPTO不会正式寄发核准通知。

至于平行Reexam案的程序中止及中止解除,官方考虑因素大抵相仿,但因Reexam成案后即优先处理,直到程序终结,所以即便PTAB程序参与方不服其终局决定并向Fed. Cir.提起上诉,USPTO仍会按既定规则发程序证书预先通知NIRC及正式的Reexamination Certificate。换言之,若Reexam案认定原专利范围皆不具可专利性,这纸Reexamination Certificate有可能导致Fed. Cir.上诉中的系争专利范围遭到删除,为避免此一问题,专利所有权人务必留意平行Reexam案进展,必要时,Reexam案也需再提诉愿。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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