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7期
2019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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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全球GUI设计保护的法制政策和实务策略
叶雪美╱北美智权报 专栏作家

全球对于GUI设计保护的多样性,有藉由专利制度(设计专利)、或其他类型的设计权(注册设计或著作权)对GUI设计提供法律保护。然而,不同的国家/地区有不同的保护要件,例如:GUI设计申请的图式和说明、保护范围的解释。以及GUI设计侵权的确认与相关的损害赔偿,也因各国的法律规定而有所差异。然而,现有的设计保护制度与系统之间无法兼容,使得那些希望能以高效率且有效的方式取得GUI的设计保护的企业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图像和图形用户界面(通称GUI)是一种以软件为基础的视觉性设计创作,是用户与具有屏幕的电子装置或设备(例如:智能手机、家电、导航系统、医疗设备等)互动和交换讯息的接口,逐渐地成为消费者选购电子或软件产品的关键因素,GUI的设计保护比以往更加重要。

GUI是否为设计保护之目标

GUI已经成为全球工业设计保护的主流之一,许多国家及区域已经将GUI纳入设计专利(或注册设计)保护之法定目标。然而,由于这一类创新设计的某些独特性质,各国或区域对于GUI设计所提供的设计保护、相关的资格要件及权利范围等都存在相当多的差异。

亚洲地区

東东盟国家(ASEAN):(1)越南、老挝、文莱及缅甸并未对于GUI和图像设计提供法律保护。(2)泰国并未开放14-04类的图像设计之保护[1],申请人以「显示屏幕之花纹(pattern for display)」提出申请则可获得保护(如图1),静态GUI设计结合物品可作为设计保护之目标,动态GUI则不可。(3)印度尼西亚对于GUI和图像设计提供法律保护[2],申请人可以「显示器屏幕(screen monitor)」、「显示屏幕之图像」或「用户图形接口」提出申请(如图2)。(4)马来西亚对于静态GUI设计给予保护[3],动态GUI则不保护,虽然有些注册设计的名称是动态GUI,只能揭露一张静态的图式(如图3)。(5)柬埔寨和菲律宾对于GUI和图像设计提供法律保护(如图4),静态GUI与动态GUI都是设计保护之目标。(6)新加坡对于工业设计的保护已从实体物品的外观扩张到非实体物品之虚拟设计,GUI和图像设计以及创作字体都是设计保护之法定目标(如图5)。

图1:泰国的GUI连结物品的注册设计[4]

图2:印度尼西亚获准注册的GUI及Icon的设计申请

图3:马来西亚获准注册的GUI及icon的设计申请

图4:左侧是菲律宾,右侧是柬埔寨的GUI注册设计

图5:新加坡注册设计的一申请案多设计

亚洲地区其他国家:(1)中国以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对于GUI和图像设计提供法律保护,静态GUI与动态GUI都是设计保护之目标(如图6)。中国并未导入部分设计制度,GUI和图像设计必须结合所应用之物品提出申请。(2)日本、韩国、土耳其、俄罗斯(如图7)、阿塞拜疆、乔治亚、以色列、哈萨克斯坦、拉脱维亚、阿曼等国家以工业设计法对于GUI和图像提供法律保护。不过,以色列的法律规定,在生产量或预期生产量多于50件的情况下,将GUI、图像和创作字体/工具字体视为工业设计保护之法定目标;若生产量或预期生产量较少,则可取得著作权的保护。(3)白俄罗斯以外观设计专利对于静态GUI设计给予保护[5],动态GUI则不保护。

图6:浙江易推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有变化的GUI

图7:土耳其和俄罗斯核准注册的图像及GUI设计

(4)印度的工业设计法规定GUI和图像必须透过工业产品和工艺品应用到物品。不过,印度的GUI设计保护缺乏明确性,一个著名案例是亚马逊的GUI设计申请经审查后被拒绝保护,原因为:GUI不是应用于最终成品的设计,因只需靠肉眼即可判断,也不是该物品或制品不可或缺的一部分[6]。(5)沙特阿拉伯、吉尔吉斯和塞浦路斯则是对于GUI和图像设计不提供法律保护。

美洲地区

北美洲:(1)美国对GUI和图像设计提供法律保护,静态与动态GUI都是保护之目标。(2)加拿大的工业设计法规定,GUI、图像和创作字体/工具字体可视为应用于成品的装饰,可受到保护(如图8)。(3)墨西哥未清楚规定可受保护客体的清单,依据工业产权法规定可被保护的普遍定义,第9、10和32条规定满足以下条件的工业设计可通过注册获得保护:(a)由图形、线条或色彩组合而成的、以装饰工业产品为目的且使产品具有独特和特殊外观的工业设计;以及(b)由任何三维形式所构成的、赋予产品特殊外观但与技术特征无关的工业模型。

图8:King.com公司的图像设计专利及Byton公司的GUI注册设计

中南美洲:(1)阿根廷、巴西、智利、哥伦比亚、秘鲁等国是以注册设计制度提供GUI和图像设计的法律保护,不过实务案件很少。(2)洪都拉斯以设计专利制度提供图像设计的法律保护。(3)厄瓜多尔以著作权法对GUI及图像设计提供保护。(4)智利、哥斯达黎加并未对于GUI和图像设计提供法律保护。

欧洲地区

(1)欧盟设计法第3条中「design」的定义为:设计,是指产品(product)的整体或一部分的外观,其中包含有由线条、外形、色彩、形状或材质/产品本身的材料/或是产品的装饰等所构成的特征。也清楚载明「产品」的定义:其所称产品,是指工业产品或是手工艺产品的项目,包括复合产品的零件、包装、产品外装(get-up)、图像表征及印刷字体,但不包括计算机程序[7]。因此,GUI、图像表征、符号及印刷字体等本身就是产品,而这些产品设计也是欧盟设计保护之法定目标(如图9)。

图9:EUIPO核准注册的图像及GUI设计

图10:德国(DPMA)和法国(INPI)核准注册的图像及GUI设计

(2)奥地利、蒙特内哥罗(黑山)等国家以工业设计法的注册制度对GUI和图像设计提供法律保护。(3)白俄罗斯和乌克兰则是以设计专利制度对GUI和图像设计提供法律保护。

非洲地区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有17个会员国,依据工业设计的相关立法(班吉协议附件四第1条),保护线条或颜色的排列以及三维形状,不论该形状是否与线条或颜色有关,只要排列或形状能赋予工业或手工产品特殊的外观且可作为制造此类产品的样式,而GUI和图像是依据本立法予以保护(如图11)。另一个非洲国家莱索托(Lesotho)对于GUI和图像设计则不提供法律保护。

图11:非洲知识产权组织ARIPO核准注册的图像及GUI设计

大洋洲

澳大利亚:GUI和图像在一些情况下可获得保护。依据工业设计法,保护仅限于应用在「静态」产品上的GUI和图像,是因为「产品」的视觉特征必须在其「静态」(关闭)时进行评估。因此,若图像不可见,则被评估的产品仅是空白计算机屏幕,而不是GUI和图像。如果GUI和图像有足够的原创性,可受到著作权保护。

新西兰:工业设计法本身并未GUI和图像的注册作明确规定。根据新西兰知识产权局(IPONZ)的实务,如果GUI或图像有固定外观,则在此意义上,可以依据1953年的「工业设计法」注册为工业设计。惟此种注册的有效性尚未经过法院检验。

在许多国家或区域,智能财产局对GUI设计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例如:EUIPO、OAPI、中国、巴西、德国、荷兰等[8]。然而,在印度、日本、韩国、墨西哥、罗马尼亚、俄罗斯和美国等国家,在GUI设计申请中进行实体审查以及先前设计的检索。

GUI和实体产品之间的关联

申请和注册

根据用于工业设计注册的罗卡诺国际分类,GUI属于14-04的特定类别,不需要与特定产品相关。实际上,在一些国家/地区,GUI本身可以独立于其应用的实体产品进行注册[9]。EUIPO将GUI归类于14-04小类,图像则归类于14-04或32-00小类(如图12),允许申请人仅揭露图像或GUI设计。

图12:EUIPO不指定特定产品的GUI和图像设计

在其他国家/地区中,需要通过图式和/或设计说明来揭露GUI与其所结合的实体产品之间的关联。(1)在阿根廷,申请时必须说明应用GUI设计的实体产品;(2)在克罗地亚和沙特阿拉伯,在工业设计申请必须指定并说明实体产品;(3)在美国,必须在图式中以虚线揭露应用GUI的实体产品,并在设计名称或说明中注明,(4)在中国、日本、韩国和墨西哥,应用GUI的实体产品必须在图式中揭露,并在申请的设计名称中提及。(5)在中国,因为没有开放部分设计制度,应用GUI的实体产品必须在图式中以实线揭露,并在申请的设计名称中提及(如图13)。

图13: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的GUI外观设计专利

保护范围

在许多授予GUIs设计保护的国家/地区中,如果在图式中没有以图形或实线揭露实体产品,或仅以虚线或虚线揭露实体产品(如图14),GUI设计本身受到保护,无须考虑其所应用或实施的实体产品。

图14:美国的设计专利图式中以虚线揭露不同的实体物品[10]

值得注意的是,在有些国家/地区,使用和应用GUI的实体产品类型确实会影响保护范围,在图式中GUI所应用的实体产品,无论是用虚线或实线表示(如图15),GUI设计仅在附加或应用于申请中所描绘的特定产品时受到保护。

图15:中国和日本的GUI设计与所应用的实体物品

未来的GUI设计

将来我们看到的GUI设计可能会有:(1)GUI可能会从2D转变为3D的形式;(2)虚拟现实(VR)和扩增实境(AR)会成为主流趋势,原则上VR的虚拟现实(如图16)与AR的虚拟对象都是可以互动的GUI;(3)虚拟3D的GUI;(4)投影设计(Projected designs)(如图17)。

图16:Seattle Pop文化博物馆内的玩具屋[11]

图17:美国及日本核准的投影设计

未来GUI与实体产品之关联

现在要讨论的是前述4种未来的GUI与实体产品之间的关联。第一类是显现在曲面弧形屏幕的2D或3D的GUI,这一类的GUI与实体产品仍然有链接,比较没有争议。

第2类是透过VR的实境技术显示的GUI,这一类的GUI与实体产品之间的关联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也是许多国家面临难题的根源,因为VR系统中的GUI通常是显示在仿真用户存在的虚拟环境中。第3类虚拟3D的GUI,以及第4类的投影设计与实体产品之间是否有关联,也是尚未解决的问题。

在GUI和应用它的实体产品之间不必有关联的国家/地区,第2类、第3类及第4类的GUI比较容易取得保护。然而,透过VR或AR的实境技术显示的GUI和其相关技术是最近几年发展的,在某些国家/地区的现行法律下对其进行保护并不容易。

其实美国、中国也存在类似问题,实体产品和GUI之间必须建立关联,例如:虽然USPTO核准微软公司的USD 797,767及853409设计专利,设计名称是「带有虚拟的3-D GUI的显示系统」(如图18),将来再审查和复审程序中,如果无法建立这类GUI和实体产品之间的关联,这种透过VR技术显示系统的虚拟GUI之专利权可能会无效。

图18:USPTO核准公告的Microsoft公司的虚拟GUI

GUI设计申请的图式要件

许多智慧财产局都制定可接受的GUI图式及揭露方式相关的规则或指南。通常的基本规则是图纸或照片必须清楚地呈现请求保护的部分,不主张之部分必须清楚的呈现和揭露,通常是用虚线或着色或模糊的方式来呈现不主张保护的部分。

视觉上的排除/不主张

在许多国家/地区,允许申请人使用视觉上不主张和排除保护的方式,例如:使用虚线和挖空留白方式来排除(如图19)。

图19:在GUI中以虚线及挖空留白方式呈现不主张之部分

GUIs和GUI元素

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允许从构成GUI的多个元素中挑选一个或数个申请设计注册,前提是相关构成元素用实线方式呈现并置放在其环境中。有些国家/地区[12]可以通过仅显示元素本身来保护(如图20),而无需显示环境和应用物品的信息。但是,在阿根廷,日本,韩国,墨西哥和沙特阿拉伯等国家,单一GUI元素在没有连接到实体产品的情况下是不可保护的。在中国、日本,图像等的GUI构成元素,不仅要揭露元素本身并且要以实线揭露相关的环境信息才能受到保护(如图21)。

图20:美国及欧盟允许单一图像和GUI部分元素的设计保护

图21:中国及日本的图像设计必须揭露相关的环境特征

动画GUI

动画GUI在图式揭露方面带来了额外的挑战,因为动画本身通常不能在申请或大多数设计数据库中描绘。在大多数情况下,图式揭露要求是经由包含一系列图式或照片来呈现,以清晰易懂的顺序反映动画的变化趋势。EUIPO对每一申请的图像数量是限制的(不能超过7张)。此外,中国,日本和俄罗斯等国家必须要描述所主张的GUI设计的变化趋势或基本特征。在有些国家,对于动画GUI不给予保护,但在哥伦比亚、巴西和罗马尼亚对于动画GUI可透过提交多个设计申请间接保护,每一申请都有一个动画的不同位置的静态图来表示。

GUI元素中的文字和图形和色彩

关于GUI元素布局与配置设计保护,除了中国以外其他所有授予GUI设计权的国家/地区,在设计申请中可以仅显示布局所需要的图像或对话框,其中没有任何文字或花纹(如图22)。

图22:美国核准GUI的元素仅有框格和对话框的布局

中国允许使用单词或语词(例如:词语元素)来表达GUI元素中的文本内容和元素,以显示单词的位置而其内容不限制保护范围。在许多国家/地区,所显示的文字和图案可能会影响保护范围[13],如果文字内容有助于设计形式就会影响保护范围,如果仅表示信息的功能(如图23),则不影响。

图23:中国核准GUI的框格和对话框的内容仅表示信息

在一些国家,黑白图形和照片表示涵盖了任何颜色的GUI的变化[14]。然而,在克罗地亚,新加坡和瑞典等国家,黑白图形和照片并未将范围扩展到其他颜色的设计。在新加坡,如果要保护一种色彩,申请人必须选择「色彩」作为设计特征,并且附上说明书说明。

设计说明和书面不主张之声明

书面说明

在多数国家/地区,图式揭露就可定义GUI设计的保护范围,但在某些国家也需要进行说明。例如:在美国,必须在说明书中说明不主张设计之部分。在中国,必须在说明书中提及GUI的功能,GUI所连接的实体产品的类型,以及颜色是否受到保护。在俄罗斯,说明是申请的一部分,包括所主张的设计的基本特征。

GUI功能的描述

在大多数国家/地区中,无须描述GUI的功能就能获得设计保护。在德国,虽然没要求对功能的描述,但在解释设计时这种描述可能用于阐明的目的,或在某种程度上用来限制保护范围。然而,在一些其他国家/地区,必须描述GUI的功能,在中国,必须在设计专利申请的简要说明中解释GUI的功能。在日本,通常需要解释GUI的功能。在俄罗斯,必须描述GUI的使用和优点。

书面不主张之声明

在某些国家/地区中,图式的表示方式相当于视觉不主张声明,某些国家/地区允许以书面不主张声明的方式,将设计的一部分(不受保护)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15]。这在其他国家是不可能的,在日本,申请人可以将GUI作为部分设计申请保护,将保护范围限于请求设计保护的产品的一部分。

结语---GUI设计全球申请策略与实务考虑

对公司/企业而言,设计权是有价值的智财权,不仅可扩大投资组合,也增加企业的资产价值。为了取得GUI设计的最佳保护范围,申请人需要仔细考虑图式揭露及制作、书面描述或视觉或书面排除声明,同时考虑到想要注册的目标国家之保护要件和申请途径。

图式揭露

由于GUI设计面临的一个独特问题就是GUI与所应用的实体产品的关系。如果申请人的本国,允许在图式中单独揭露GUI设计而无须揭露GUI所应用的实体产品,这种情况是有利的,因为这样保护范围可以扩展到任何实体产品。但有些国家,必须在图式中揭露实物产品,而允许在图式中使用虚线作为视觉排除之声明。

GUI的保护范围可以透过制作各种不同范围的GUI图式版本来扩大保护范围,可透过在各种实施例中省略不同部分,改变每一版本请求保护的范围。要确保对GUI设计的配置及其各个元素的保护,申请人可以GUI元素的布局单独申请,或GUI元素本身以及整个GUI设计提出申请。

书面说明和排除声明

在某些国家/地区,申请中除图式揭露之外的元素可能会对保护范围产生一些影响。在许多国家/地区,尽管书面说明不会直接影响保护范围,但它们有利于容易理解和更宽广地解释设计的视觉图式,尤其是在授予设计专利的国家。例如,包括有关GUI可应用的实体产品的信息,或设计功能的描述或动画的变化趋势,可能有助于解释范围。关于书面排除声明,除了与其视觉图式一致之外,还有一些关于它们描述所主张保护的设计范围是否有用的争论。一些国家/地区的实务做法表明,书面排除确实能清楚说明保护范围而不会造成混淆。

申请国家/地区与最佳的申请途径

国家申请通常是第一次申请的便捷途径,在申请人所在的国家取得GUI设计保护的一种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尤其是多个设计同时申请,可利用一个申请案取得所有GUI设计的有效申请日及有效的优先权主张文件。当几个国家成为目标时,区域或国际申请就是首选的申请策略,因为可透过单一申请在多个指定国家中得到保护。例如:我国厂商在台湾地区提出第一次申请后,在6个月的优先权期间内,可在美国提出申请,同时提出WIPO海牙体系的国际申请。值得注意的是,因为取得保护的要求在各国之间差异很大,在申请之后的国家阶段通常需要对设计申请进行修改,如果请求设计不符合国内法的实质保护要件,指定国家可以拒绝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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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叶雪美(Sherry H.M. Yeh)
学历: (台湾) 世新大学法律研究所法学硕士
(台湾) 成功大学工业设计系学士
经历: (台湾) 「智慧财产局」专利一组 简任专利高级审查官
(台湾) 中央标准局新式样专利主任审查员(75-76)
(台湾) 中央标准局专利审查委员(80-89)
(台湾) 台湾科技大学 专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著作: 《美国设计专利侵害认定相关问题研究-兼论我国新式样专利侵害认定问题》,2004。
《设计专利申请实务-台湾及美国专利申请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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