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将于2019年12月19日实施新专利制度,香港特区政府已于10月11日在宪报刊登公告,指定当天为《2016年专利(修订)条例》和《2019年专利(一般)(修订)规则》的生效日期。简言之,于新制度生效后,民众共可以从3种不同的途径取得2种香港专利。此外,新制也禁止在香港使用某些与专利执业有关而具误导性或令人混淆的名衔或描述,例如,不能于香港打着「注册/认可专利师」的头衔来提供专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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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修订后的新专利制度有两大改革重点,其一是在新专利制度下,香港特区将引入原授专利制度,为专利申请人在香港寻求标准专利保护提供另一途径。专利申请人将可选择直接在香港特区提交标准专利申请,而不再局限于依照现时「再注册」制度所规定,必须先在香港以外的指定专利当局提交相应的专利申请;其二则是禁止任何人在香港特区使用与专利从业相关的一些具混淆性或误导性的名衔及描述。
简言之,于2019年12月19日新制度生效后,民众可以选择从3种不同的途径获得2种香港专利,请参考表1。
表1. 于香港特区获批予的不同类别专利之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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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专利 |
短期专利 |
原授标准专利 |
转录标准专利 |
保护对象 |
具有较长开发/商品化期的发明 |
具有较短开发/商品化 期的简单发明 |
最长保护期 (受限于妥为缴付续期费的情况下) |
20 年 |
8 年 |
可享专利的一般要求 |
新颖、包含创造性及能作工业应用的发明 |
每项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的数目限制 |
无上限 |
不多于2项独立权利要求 |
提交申请前的要求 |
无 |
就同一发明在香港以外的一个指定专利当局提交一项相应专利申请(注1) |
无 |
对支持申请的文件作形式审查 |
批予专利的强制性条件 |
就申请专利的发明而言,对该等发明的可享专利性作实质审查 |
批予专利的强制性条件 |
(i) 不需要
(ii) 专利批予的前提为其相应专利获有关指定专利当局批予 |
(i) 不是批予专利的要求
(ii) 专利拥有人或第三方可在批予专利后请求进行实质审查 |
数据源:《在香港申请专利保护》小册子,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知识产权署,2019年10月
注1: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局(指定英国的专利)或英国知识产权当局。
注2:红色字为新制与既有制度之差异
人们果要取得香港特区专利,可以选择寻求一项标准专利或短期专利来保护其发明。如果选择为发明取得长达 20 年的专利保护期,在新例生效前,只能采取「再注册」(Re-registration)一途,但在新例生效后,则多了一个选择,分别可以透过以下2种途径,申请一项标准专利:
(1) 在新设的「原授专利」制度下,直接在香港特区申请一项「原授标准专利」 (Original Grant Patent,OGP);或
(2) 在现行「再注册」制度下,依据以下基础在香港申请一项「转录标准专利」:即先前就同一发明在一个香港以外的指定专利局已提交了一项相应专利申请。指定专利局指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局(指定英国的专利)或英国知识产权当局。
当然,也可以选择申请保护期较短(仅长达 8年)的短期专利。
从上面表1可见,除了推行原授专利制度外,新专利制度亦优化了现有的短期专利制度,以增强短期专利制度的完整性,像是独立请求项的数目上限从1项增加至2项,而且也可以于获批予专利后请求实审。
禁止某些与专利从业相关之名衔或描述的使用
此外,新制也将禁止在香港特区使用某些与专利执业有关而具误导性或令人混淆的名衔或描述。像是包括「注册/认可专利代理人」和「注册/认可专利师」等等,均禁止在香港使用。但另一方面,就任何人士如在香港特区以外的某司法管辖区合法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的资格而言,只要其头衔或描述仅与该资格相符,以及该等头衔或描述清楚地指明有关的司法管辖区,则该等头衔或描述获允许在香港特区使用。举例来说,假设你是台湾专利师,你不能于香港特区打着「注册/认可专利师」的头衔来提供专利服务;但是,你可以用「台湾专利师」的头衔或描述,因为除了「头衔或描述仅与该资格相符」外,也清楚地指明有关的司法管辖区「台湾」。
新专利制度下的新费用及修订后之费用摘要
以下为新专利制度下新表格及现行表格之描述及费用说明,新制生效后 (2019年12月19日以后)即采用新收费标准(新费用)。
1就载有编号 OP1A 及描述“提交有关原授标准专利的发明权的陈述”的新表格而言,无须缴付费用。
参考数据: 请参考香港新专利制度入口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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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淑莲 |
现任: |
北美智权报主编 |
学历: |
(台湾)文化大学新闻研究所 |
经历: |
半导体科技杂志(SST-Taiwan)总编辑
CompuTrade International总编辑
日本电波新闻 (Dempa Shinbun) 驻海外记者
日经亚洲电子杂志 (台湾版)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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