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期
2019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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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专利相关规范修法简介
邱英武╱北美智权 智权法规研究组资深副理

踏入2019下半年,海峡两岸对于专利制度的修正,可说是接踵而来。诸如分割申请、更正与延迟审查……等,现将重点为各位读者说明如下。

首先,先简介台湾地区的修正规范

  • 分割申请时间点放宽
    现行专利申请案提出分割的时间,依据申请种类不同而有不同。发明申请案,不论是初审或是再审查,均可在审定书前提出。惟收到初审核驳审定书到再审查申请系属智慧局前,不可提出分割申请。另外,也可在收到初审核准审定书后的30日内提出分割申请。新型申请案则仅可于收到处分前提出。设计申请案,原则上同于发明申请案,但于收到初审核准审定书后的30日内是不可提出分割申请。
    2019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分割规范修正为:设计申请案的规范没有变动;发明申请案除原规范外,增加于收到再审查核准审定书后,也可提出分割申请,并将原30日的期限拉长至3个月,给予申请人更长的时间考虑;而新型申请案则除原规范外,增加在收到核准处分书后的3个月内也可以提出分割申请。
  • 再分割案援引原申请声明
    当提出再分割申请时,可以援引原申请案的声明,但必须同时间提出,不可以事后补援引声明。
  • 新型专利权单独申请更正时间限制
    原新型专利权更正时间点均同于发明与设计,惟2019年11月1日施行的规范则限缩时间,仅得于新型专利权新型专利技术报告申请案受理中或诉讼案件系属中,方可提出更正。
  • 专利权更正申请与举发案重迭时之提出限制
    若更正申请案与举发案有时间重迭时,除非在举发受理前已经提出更正申请,否则,在举发案受理后,仅得于通知答辩、补充答辩或申复期间方可提出更正,但是若专利权有民事或行政诉讼系属,且有更正必要时,则不受前述三个时间点限制。
  • 更正与举发案同生死
    当利权举发案与更正案时间重迭时,且举发人合法撤回举发者,则更正申请案原则上与举发案一同被视为撤回。若申请人于收到智慧局通知,询问更正申请案是否续行处理时,可以表明续行处理,如此更正案将继续被审理并做出处分。
  • 增加举发补充理由与证据时限失权效果
    于规范中对于举发人补充举发证据与理由的提出期限并未规范,仅是规定「为避免程序延宕,如事证已臻明确或举发人有迟滞审查之虞者,对于举发人的补充证据或理由,得不交付专利权人。」现新规范增加提出时限与失权效果,也就是说,举发人于举发申请3个月内,应提出补充证据或理由,若是超过该期限方提出者,依法不予以审酌,也不交付专利权人提出答辩。
  • 设计申请案专利权期间延长为15年。

接下来介绍中国的修正

中国的修正则仅对审查指南予以修正,也是从2019年11月1日正式生效。

  • 再分案申请基础规范
    依据审查员发出分案通知书或审查意见书中指出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时,申请人依照该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时,则递交分案的时间点是以存在单一性缺陷的分案申请案为基础。此与申请人主动提出再分案的时间点不同,因申请人主动提出再分案的递交时间审查基础,是以原申请案为基础。
  • 分割案申请人与原申请案不相同的处理方式变更
    原审查基准中对于前后案申请人不相同时,可以提交有关申请人变更的证明文件就可以解决此问题。修正后则删除此项方式,限制提出分案时申请人必须与原申请案相同,若是不相同者,则会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的通知书。再分案的处理也是相同,就是再分案申请人必须同于分案申请人。
  • 转让或赠与登记证明文件必须有双方签署或盖章,不可仅以单方签署的文件办理登记。
  • 图形用户接口之外观设计申请要求
    对于该项申请的产品名称、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以及简要说明,均增加相关的要求与规范。
  • 违反社会公德拒绝授予专利权理由受限
    对于「是利用未经过体内发育的受精14日以内的人类胚胎分离或者获取细胞」的发明创造,不得以违犯社会公德为由拒绝授予专利权。
  • 以公知常识为核驳理由时,审查员通常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非如旧规范,可以「说明理由」带过。
  • 对于申请案发明与现有技术的理解以及申请文件中存在的问题,与审查员沟通的方式增加视频会议或电子邮件方式。惟此讨论内容仅是置入卷夹中,若申请人希望讨论内容,确实反映到申请案中者,仍是必须提出正式的修改申请。
  • 优先审查规范纳入审查基准中
    CNIPA多年以前已经发布「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用优先权审查的适用状况与程序规范,在于审查基准中仅是再声明有此措施。但对于同一申请人同一申请日,对相同的发明创造,提出发明与实用新型申请者,则对于该发明申请案一般是不适用优先审查。
  • 延迟审查制度纳入
    对于发明与外观设计申请案,申请人可以提出延迟审查,发明申请案必须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一并提出,而外观设计则必须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出。延迟审查期限是从提出延迟审查请求生效之日起1年、2年或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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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邱英武
现任: 北美智权专利法规研究组主管
经历:
  • 曾任电脑周边产品制造公司管理部门
    (法务、IP、人事与总务)主管
  • 曾任国内第一家同时取得SDA协会与MMCA协会BOARD MEMBER公司的法务/IP主管
  • 曾任大专院校讲师(1995-2002)。
  • 智慧财产局专利审查官训练课程讲师。(201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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