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创作者而言,授权他人使用著作或是利用他人著作,向来是极为重要但不易处理的问题:一则是因为著作权法规范庞杂,根据不同著作、不同身分、不同场合所赋予的权利不尽相同,只要著作人未明确表示授权,使用者要分辨自己行为是否合法,实际上颇为困难;二则是,即使有授权条款,经常隐藏在平台服务规章而不易发现,或是有太多法律词汇而难以理解。这些问题不只妨碍网络时代的创作流通与发想,也容易衍生侵权纠纷,因此,为能以较低成本满足授权需求,简单易用的授权条款实不可或缺,本文介绍的CC授权条款便是此类工具之一。
图片来源 : shutterstock、达志影像
美国著名法律学者Lawrence Lessig与一群志同道合者,在2001年成立Creative Commons组织,相对于著作权领域通常主张之「保留所有权利」(All Rights Reserved)而提出「保留部分权利」(Some Rights Reserved),试图建立合理且弹性的著作权授权机制,不仅为便利授权使用,更是为倡议松绑著作权限制、开放共享之理念。
历经多年努力后,如今成果斐然,截至2017年为止[1],全球使用CC授权条款分享的作品已达1,471,401,740件,相较于2006年大约140,000,000件,成长幅度达10倍之多;分享范围也广及公众熟知的众多平台,包括最大宗的Flickr(约4亿1500万)、YouTube(约4900万)、Wikipedia(约4670万)Europeana(约2870万)、Vimeo(约660万)、Medium(740,896)、Jamendo(556,126)等。以往困在付费高墙内的学术期刊,也呼应着此波开放浪潮而有所改观,例如DOAJ已累计270万份论文采用CC授权条款,欧洲著名期刊IIC不仅开放近用,其中也不乏CC授权条款的身影。
台湾对Creative Commons理念的推广始于2003年,并于2005年定译为「创用 CC」,主要由台湾地区「中央研究院」支持,并由信息科学研究所与信息科技创新研究中心执行,目前已完成阶段性任务,自2016年起交由开放文化基金会协同CC台湾社群,负责后续推广。
创用CC授权要素与条款
CC 1.0:定义四项授权要素
Creative Commons在2002年推出CC授权条款1.0版,以「姓名标示」(Attribution)、「相同方式分享」(Share Alike)、「非商业性」(Noncommercial)、「禁止改作」(No Derivative Works)等四项要素作为授权基础,由此衍生出各种授权条款组合;例如:「本着作系采用『姓名标示-非商业性 1.0 通用 授权条款授权』」(英文缩写为「CC BY-NC 1.0」)。
图示 |
名称 |
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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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标示(BY) |
使用者必须按照著作人或授权人所指定的方式,表彰其姓名(CC 3.0新增: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著作人或授权人为使用者或其使用原著作的方式背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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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方式分享(SA) |
使用者如果变更、转变或修改原著作,必须按照与原著作相同、相似或兼容(后两者为CC 2.0新增)的授权条款,散布因此产生的衍生著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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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商业性(NC) |
使用者不得基于获取商业利益或私人金钱报酬之目的,来利用原著作;若有商业使用需求时,使用者得联系著作人请求相关授权。 |
|
禁止改作(ND) |
使用者可重制、散布、展示及演出原著作,但不得变更、转变或修改原著作;若有改作需求时,使用者得联系著作人请求相关授权。 |
CC授权条款在设计上包含三个层次[2]:第一个层次是「法律条款」(Legal Code),使用法律人士熟悉的语言及格式,写成正式的授权条款。但为普及大众使用,授权内容必须能让法律人士以外的众多创作者、教育工作者及研究者轻松阅读,因此产生第二个层次,「授权标章」(Commons Deed),或称为「人类可读」(human readable)的授权版本;值得注意的是,授权标章本身并非授权,其内容亦非法律条款之一部分,但其摘要表达出授权条款的核心约定内容,确实是便利使用者决定采用与否的重要参考数据。第三个层次是「数字卷标」(Digital Code),属于「机器可读」(machine readable)的授权版本,透过Creative Commons开发的「CC权利描述语言」(CC Rights Expression Language,简称「CC REL」),摘录主要之自由与义务并写成软件、搜索引擎及其他技术可辨识读取的标准化格式,从而用户在网络上更容易找到采用CC授权条款的作品。
简单来说,建构这三个层次,可以确保法律人士、创作者/使用者以及网络技术理解CC授权条款。
CC 2.0与2.5:姓名标示设为标准选项
Creative Commons在2004年释出CC授权条款2.0版,最大改变便是将「姓名标示」设为授权的标准选项,至今仍是如此。此次变革的主要原因在于[3],根据调查显示,约有97%至98%的使用者选择包含「姓名标示」的授权条款,因此,Creative Commons决定藉此将原有的十一种授权条款简化为六种(参见后表粗体字部分),以期使用更加便利。嗣后于2006年发布的2.5版,则是微幅修订「姓名标示」的条项内容。
CC 3.0:强化国际调和功能
鉴于先前的CC授权条款是以美国著作权法为基础,难免会与其他司法管辖区发生抵触,Creative Commons在2007年推出的CC授权条款3.0版,便以「国际调和」为主要目标,进而区分出「美国版」与「通用版」(generic,或称未本地化版)授权条款[4],惟该通用版与以往不同,系改以国际条约作为规范基础,藉此减少各地适用差异。因而,此次版本可清楚显示是否经在地化,例如:本着作系采用 姓名标示-非商业性 3.0 台湾 授权条款授权(英文缩写为「CC BY-NC 3.0 TW」)。
此外,3.0版亦在「姓名标示-相同方式分享」授权条款底下建立兼容性架构,允许利用经Creative Commons认证与CC授权条款兼容之授权条款,来释出作品。
CC 4.0:落实国际化目标
藉助于各国多年移植(porting)经验,Creative Commons在2013年发布的CC授权条款4.0版[5]终于大幅实现国际化目标,无需透过移植,即能直接适用于所有司法管辖区,举例来说,此次版本会显示为:本着作系采用 姓名标示-非商业性 4.0 国际 授权条款授权。而在今(2020)年1月初,CC授权条款4.0版的正体与简体中文译本均已正式上线[6]。
本次改版可说是历来成果最为丰硕的一次,除推出国际化条款外,还包括:(1) 将数据库权利(database right)纳入CC授权范围;(2) 改善姓名标示方式;(3) 增加匿名的选择性;(4) 订定30天的及时改正宽限期,允许非故意违反授权的使用者恢复所享有的权利。
CC0与PDM
Creative Commons在2009年提供公众领域贡献宣告(CC0)的授权机制,并在2010年释出公众领域标章(Public Domain Mark,简称「PDM」),这两者虽同样是表彰作品进入公共领域的工具,但性质上却大不相同:CC0仅限著作人或相关权利所有人使用,藉此表明在法律允许之最大限度内,以「人为」方式不保留所有权利,这点正巧与其他CC授权条款「保留部分权利」之理念相反。因此,CC0必须用于在一或多个司法管辖区仍享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方能永久性地「抛弃」权利。目前使用的 CC0 1.0通用中文译本,已在2018年3月正式上线。
相对地,PDM旨在让用户了解特定作品于全球各地均不受著作权限制,因而任何人皆能利用此标章标示作品,惟务必确定的是,该作品已「全部」而非部分成为公共财。
最后,应注意采用CC授权条款仍需遵守各司法管辖区的著作权法限制,例如著作权法规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其次,作品虽可再依据新版CC授权条款释出,但不因此而撤回依据先前版本所为之授权,亦即,同一作品可能同时存在CC 1.0、2.0、3.0、4.0等版本授权,著作人无权限制利用者选择哪一版本。除此以外,即使发布作品的平台服务规章另有授权条款,只要不是专属授权,著作人仍可选择以CC授权条款释出作品,此时会形成平台业者与其他利用者对同一作品享有不同授权,例如平台业者可无偿商用,其他使用者可能限于非商用且禁止改作。
综合观察著作权制度及现有CC授权条款,其授权条件与开放程度大致如下表所示[7]:
图示 |
名称 |
授权条件 |
开放程度 |
表彰姓名 |
商业利用 |
重制、散布及传输 |
修改 |
相同授权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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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领域标章
(PDM) |
在全球均不受著作权之限制 |
|
|
公众领域贡献宣告
(CC0) |
在各司法管辖区著作权法容许之范围内,抛弃著作权及相关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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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标示
(BY) |
O |
O |
O |
O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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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标示─相同方式分享
(BY-SA) |
O |
O |
O |
O |
O |
|
姓名标示─非商业性
(BY-NC) |
O |
X |
O |
O |
X |
|
姓名标示─非商业性─相同方式分享
(BY-NC-SA) |
O |
X |
O |
O |
O |
|
姓名标示─禁止改作
(BY-ND) |
O |
O |
O |
X |
X |
|
姓名标示─非商业性─禁止改作
(BY-NC-ND) |
O |
X |
O |
X |
X |
© |
保留所有权利 |
根据各司法管辖区著作权法规定以及著作权人的授权条件 |
结语
自因特网发展以来,对于内容的使用权利应予以限缩或开放,权利人与利用者不断交锋;但事实证明,鉴于网络工具及技术的易用性与遍及性,箝制往往会造成权利失衡,进而威胁创意产出的市场运作。Creative Commons可说是解决此一困境的重要发想:从创立至今,走过将近20个年头,CC授权条款不再鲜为人知,而是在网络世界处处可见踪迹,例如维基共享资源或维基百科的多媒体库存档案,大多以CC授权条款释出;需要免费或授权简便的照片或配乐,可至Flickr与Jamendo搜寻洽谈;在Google搜寻图片时,也能利用授权条件寻找适合的素材。透过Creative Commons,营造权利人与利用者的双赢局面,不再是遥不可及的梦想。
**创作者如需使用前述各项CC授权条款,可至Creative Commons授权工具选择。有关CC授权条款的详细信息或疑问,可参考台湾创用CC计划或CC台湾社群网站。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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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ative Commons, State of the Commons, https://stateof.creativecommons.org/.
-
Creative Commons, About The Licenses, https://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lang=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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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enn, Announcing (and Explaining) Our New 2.0 Licenses, https://creativecommons.org/2004/05/25/announcingandexplainingournew20licenses/.
-
林懿萱,CC 专题:创用CC 授权条款3.0台湾华语版面世前之先行导讀,http://creativecommons.com.tw/newsletter/ep38。
-
Creative Commons, What’s New in 4.0, https://creativecommons.org/Version4/.
-
两者用语上有所差异,请参见Diane Peters, Our 4.0 License Suite Is Now Available in Simplified and Traditional Chinese, https://creativecommons.org/2020/01/02/cc-licenses-in-simplified-traditional-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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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部分参考自Creative Commons, Understanding Free Cultural Works, https://creativecommons.org/share-your-work/public-domain/freewor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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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
许慈真 |
学历: |
(台湾)辅仁大学外语学院财经法律翻译学程
(台湾)辅仁大学法律学系博士
(台湾)辅仁大学财经法律学系硕士
(台湾)辅仁大学法律学系学士 |
专长: |
智慧财产权、法律翻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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