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9期
2020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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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匠行不行 ─ 2020年施行之日本意匠法修正重点介绍
吾思/资深专利工作者

在日本迎接新天皇,新年号的同时,许多法规如专利法等也欢迎了新的修正条文(《专利法等的一部分改正的法律案》)。而本文要讨论的就是日本国会于令和元年(2019年) 5月10日通过《意匠法》(用以规范设计专利的法律)的修正案,该修正后的新法于2019年公布,并将于今(2020)年4月1日正式施行。


圖片來源:Pixabay

这次修法的重点在于产业财产权相关之诉讼制度的改善以及意匠制度的强化,其中,意匠法修正的重点包括:图像设计保护之扩大、将不动产纳入意匠保护对象、关连意匠保护之扩大、意匠权存续期间之延长等。本次意匠法的修改幅度较特许法和商标法的修改幅度还要大上许多,而且修改的内容涉及意匠保护的目标以及保护期间等,对于企业等申请人的意匠运用策略有很大的影响。

本期我们就来看看到底即将施行的新意匠法修正了哪些内容。

意匠法修正之重点一: 扩大保护对象

在现行意匠法中,所谓的意匠是保护物品全部或部分之形状、花纹、色彩或其结合,透过视觉要求引起美感的创作(意匠法第2条)。对于图像来说,只有记录在物品上的图像才是意匠保护的对象。不是记录在物品上的图像(例如透过网络提供的图像等)则并非意匠保护的适格对象。

然而,随着物联网的普及以及云端服务的发展等,图像设计未必是显示在特定物品上,也不一定会记录在特定物品上。因此,本次修正后的意匠法,放宽了操作图像和显示图像与特定物品的关连性要求,不论图像是否是记录或显示于物品,都将会属于意匠的保护对象。例如,储存在云端并经由网络所提供的图像设计、投影在道路上之图像设计等都属于意匠的保护对象。

另外,现行意匠法中,作为保护对象之物品系限制于动产,并不包括固定在土地上之不动产,是以,如建筑物等不动产的外观设计尚难获得意匠之保护。此外,现行意匠法第7条规定了「一意匠一申请」的原则,并于意匠法第8条例外允许二个以上之物品得以组物意匠提出申请,可是就实务而言,包含复数内装物品之建筑物内装设计,仍然无法被视为组物来请求意匠保护。

不过,近年来有越来越多的店面设计中展现了独特的创意,藉由建筑物的外观以及内装创造或增进了品牌的价值,这方面的纷争往往只能使用不正竞争法来处理。因此,修正后的意匠法将建筑物的外观及内装设计都纳入了意匠的保护对象。例如大楼建筑外观设计、商店内部布置设计或独特的办公区域设计等都可以成为意匠的保护对象。

意匠法修正之重点二: 关连意匠制度的修正

所谓的关连意匠系规定在日本意匠法第10条中,和我国的衍生设计有些类似。关连意匠制度可说是放宽「先申请原则」要件的一种特殊申请态样,其允许同一人于规定期间内,对于复数个近似意匠进行申请登录。

依据现行意匠法,就申请人适格性而言,关连意匠须与本意匠为同一申请人;就关连意匠的内容而言,所申请之关连意匠须近似于本意匠之设计,如果所申请之关连意匠仅和其他关连意匠相互近似,而不与本意匠近似,就不能以关连意匠提出申请;就关连意匠的申请时间而言,关连意匠之意匠申请日必须在本意匠之申请日后且于本意匠之公告前。按照日本特许厅的统计,意匠公告时间平均为其申请日后八个月内。亦即实务上通常须于本意匠之申请日后八个月内提出关连意匠的申请。

由于有很多企业会基于同一个设计概念进行持续且连锁性的设计,在本意匠登录之后多年仍会有改良设计产生,而且每一代的改良设计可能是针对前一代改良设计再进行修改,并不一定会跟最先的本意匠近似。对于此种基于同一设计概念逐代改良的业界实态,现行意匠法提供的保护,仍无法因应业界的全部需求。

因此,修正后的意匠法,在关连意匠的申请内容上有所放宽,允许仅与关连意匠近似而不近似于本意匠的设计登录为关连意匠;并在关连意匠的申请时间也有所放宽,在本意匠之申请日后直到申请日后10年内,都可以提出关连意匠的申请。

意匠法修正之重点三: 意匠权的存续期间延长

依据修正前的意匠法,意匠权的存续期间是以登录日来计算,最长为登录日起算20年。依据修正后的意匠法,意匠权的存续期间是以申请日来计算,最长为申请日起算25年。

意匠法修正之重点四: 意匠登录申请手续简化

依据修正前的意匠法(意匠法第7条),一份申请书中仅能记载一个意匠设计。为了与意匠的海牙协议之国际登录规定调和,并且减少申请人的程序负担,修正后的意匠法允许一份申请书中包含复数个意匠设计申请。

此外,修正后的意匠法也废止了较无弹性的物品区分表的规定,并容许更有弹性地记载物品的名称。

不过,这只是程序上的简化,实质上,虽然数个意匠在同一份申请书中申请,在进行实体审查或者意匠登录时,仍然是针对各个意匠单独进行审查以及授予权利。

意匠法修正之重点五:扩大间接侵权认定

依据现行法,构成间接侵权必须满足「专用品」的要件,所谓的专用品是指专用于制造相同或近似于已登录意匠物品之物,而业务上对于专用品进行制造、贩卖、进口等行为即间接侵害了意匠权。因此,若将侵害意匠权的产品的完成品拆为构成零件再将之进口,如果那些构成零件不是属于专用品,就可以规避意匠权侵害的问题,巧妙地将仿冒品进口。

有鉴于此,新法新增间接侵权之规定,若满足已知该物品等是用于实施意匠的主观条件,则制造或进口的构成零件即使不是专用品也将被视为侵害意匠权,对权利人提供更完善的保护。

结语

本次意匠法修正的重点包括:图像设计保护之扩大、将不动产纳入意匠保护对象、关连意匠保护之扩大、意匠权存续期间之延长等,其修改幅度相当大,而且修改的内容涉及意匠保护的目标以及保护期间等,对于企业等申请人的申请布局策略有很大的影响。国人至日本申请意匠时,应了解并善用前述新施行的规定,以便完善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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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吾思
现任: 资深专利工作者
学历: (台湾)台湾大学生命科学系
(台湾)交通大学经营管理研究所
相关证照: 台湾地区专利师
日本知的财产管理技能检定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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