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冲击日广,世界主要专利局陆续推出应变措施,不过即使有期限展延机会,多国知识产权事务从业人员仍建议申请人、权利人尽可能按原官期限送件缴费,除可省却额外规费、服务费开支,也可避免衍生不必要的变因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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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蔓延全球,冲击层面日广,世界主要专利局陆续推出应变措施[1],例如推广局内人员远距办公、展延各项送件缴费期限、免除部分文件或规费负担之类。不过这些措施虽于申请人、权利人有益,但异地办公多少打乱各局常规作业步调,且即使有期限展延机会,多国知识产权事务从业人员仍建议申请人、权利人尽可能按原官期限送件缴费,除可省却额外规费、服务费开支,也可避免衍生不必要的变因风险。
比方,若未能于规定期间送件缴费,许多国家或区域组织相关法规订有请求复效、恢复原状办法,且多数专利局都有不可抗力豁免因素相关条款。然而,这些办法、条款不见得能适用每种期限规范,即使适用,所需达到的要件也不尽相同,部分专利局只需送件缴费人声明逾期非蓄意为之,部分专利局可能要求证明已尽注意责任,而这波疫情虽不可归咎于个人,个别专利局也多表示会酌情作最有利申请人、权利人的处分,但若真受波及而逾期送件缴费,实际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官方把关门坎,目前仍充满未知数。
其实现今许多专利局都受理在线送件缴费,尽可能按原本排期作业,才是保险上策。否则,踩着展延后的新期限和众多申请人、权利人一起送件缴费,即使当地代理人有能力调度在家办公员工消化处理,但若碰上该国网络壅塞不稳、官方网站临时瘫痪维修,任何一点意外都可能导致又一次逾期。若是纸本权证、部分签名文件无法在线提交,尤其涉及国际条约载明期限或各国法定期限者,更需把握时间尽快处理,以防跨国邮务传送卡关,无端产生额外费用,甚至丧失相关权利,无从挽救。
以下仅列出截至本文撰稿时已知的USPTO、EPO专利案件应变处置,但因疫情持续发展中,各国应变措施不断更新,若有需要,仍请询问相关专利局、联系当地代理人,以取得最及时的官方信息及正确的处理方式。
USPTO
USPTO官网有专设的疫情讯息页面[2],随时更新相关公告,方便使用者参考。目前该局已谢绝外宾到访,各类面询、口审等程序,基本都改为电访或视频会议。USPTO并依2020年3月27日颁布的CARES新法授权,公告展延部分发明案送件缴费期限,包括OA回复、领证费缴费、诉愿相关文书提交及规费缴交之类的期限,以及小实体或微实体申请人、专利所有权人回复初审官函及年费缴纳官期,皆有30天的展延宽限。
简言之,针对3月27日至4月30日到期的前述期限,若申请人、专利所有权人、发明人、代理人、程序请求人、其他作业相关人员因疫情因素,譬如办公室关闭、现金周转吃紧、无法取得所需档案资料、差旅延误、个人或家人确诊、其他类似状况,以致无法及时送件缴费,可附具说明,在原到期日起30天内送件缴费,USPTO不会计入逾期。
假使逾期,因USPTO认为这波疫情已可视为37 CPR 1.183规范的特殊情况,若因此未及于官期内回复缴款导致申请案废案、Reexamination程序终结或限缩,可依37 CFR 1.137(a)请求恢复原状,并在满足以下各项要件的情况下,毋须缴纳37 CPR l .17(m)规费:在规定期间以规定方式在线补提官期内原应提但未提项目、附具USPTO相关公告复本、声明延误系因相关人员本人受疫情影响未及处理。
EPO
EPO官网亦设有疫情实时信息网页[3],原排定在2020年4月17日或该日前展开的实审或异议口审程序,除非改采视讯方式进行,否则在后续通知发布前一律暂缓执行,且自4月2日起,除非另提请求,EPO实审部门的口审程序默认采视讯方式进行。
根据该局3月15日公告,因EPO所在地目前对人员移动等事务有诸多管制,应已符合EPC细则第134(2)条条文所提特殊状况,因此在3月15日或该日后到期的期限,统一先展延到2020年4月17日,而此一措施也适用PCT案。届时事态若未好转,EPO可能再研议进一步展延措施。
而后EPO 3月30日再追加公告,按其解释,4月17日及该日前这段期间,其缔约国邮务递送困难,已构成EPC细则第134(2)条条文所提特殊状况,结合EPC细则第134(1)条条文规定,因4月18、19日恰为周末,故相关期限应自动展延至其下一工作日,即4月20日。而获得展延的期限包括规费缴纳期限,但像EPC第76条分割案申请这类限特定情况、EPC细则第116条口审文书提交这种限特定日期的期限,不在适用之列。
另方面,4月1日起EPO新规费开始生效,而多项规费其新旧规费金额之适用基本是以缴费日区分,缴费时应留意应缴金额。不过EPO在这里为年费应缴费人提供了一项福利:2020年3月31日到期年费,现可延至2020年4月20日缴交,而只要年费到期日落在2020年3月31日或该日前,或年费缴费期间在该日截止,即使在2020年4月1日或该日后才缴年费,仍可按未调整前的旧规费金额缴纳。
假设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居所、营业处所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于展延后的新期限日完成送件缴费,EPO建议依EPC细则第134(5)条条文寻求救济。而PCT细则第82quater.1条条文有类似规范,因此PCT国际阶段申请案,亦可比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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