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PTO新推出小微实体COVID-19优先审查试办计划[1],各项规定基本和一般优先审查办法相同,但免去优先审查费、手续费等额外规费。官方目标是于准予参加试办之日起12个月内审结,但USPTO 新闻稿及公告办法都提及,若申请期间申请人能配合快速响应,USPTO预估有机会于6个月内制发终局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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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办期间
这项办法2020年5月14日生效,USPTO并自办法生效日开始接受参加申请,预定到500件名额用完之日结束试办,但也不排除中途缩减名额、延长试办、修改办法的可能。
USPTO已为Covid-19优先审查试办计划开设专门网页[2],依本文截稿时的官方公布数据,截至2020年5月15日为止,也就是这项办法生效两天,已有10件申请案请求参加试办,但尚不清楚有多少申请案因此取得优先审查资格。
适用要件
如办法名称显示,这项试办计划锁定Covid-19相关发明,且限小实体或微实体申请人的案件适用。
1. 发明类别
所请发明必须至少有一项方法或物之请求项与疫情相关,且所请方法或产品需经美国食品暨药物管理局(FDA)审核[3]。若要参加,申请书表需包含相关声明文字。
2. 申请人
申请人需为小实体或微实体申请人。若要参加,申请书表需包含相关声明文字。
3. 适用案件
依请求时点有不同规范──
3.1. 新案申请时并提参加请求:需为原始发明/植物正式案新案
● 只适用依35 U.S.C. 111(a)提交的一般美国正式案新案,不适用依35 U.S.C. 371经PCT进入美国的美国国家阶段申请案;
● 若有美国正式案或PCT在先申请案作母案,仅限主张单一一件先申请美国正式案或PCT案的延续案可适用(若延续案合并主张二或更多件美国正式案、PCT案优先权,即不符此一要件);且
● 若主张一或多件美国暂时案或外国案优先权,不影响其参加资格。
3.2. 提RCE时并提或提RCE后加提参加请求:进入RCE程序的发明/植物正式案
● 依35 U.S.C. 111(a)、35 U.S.C. 371提交的美国正式案皆可适用;
● 若提RCE时未并提参加请求,最迟需在RCE后第一次OA寄发前请求参加;且
● 一案限一次RCE可循此时点参加试办。
规定书表
USPTO提供有制式表格"Certification and Request for COVID-19 Prioritized Examination Pilot Program under 37 CFR l.102(e)"(PTO/SB/450),其内容已写入参加这项试办计划需附具的声明文字。
其他审核项目
USPTO另有多项审核要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 发明案是否以EFS-Web/Patent Center提交申请案及参加请求?
● 是否符合项数规定(独立项≦4项、总项数≦30项、多附项=0项)?
● 是否已缴必要规费(例:基本申请费、检索费、审查费、超项费、超页费等)?
● 参加请求提交前是否未请求延期?
● 申请案是否使用ADS提示发明人合法姓名及联络地址?
● 申请案并未参加First Action Interview (FAI)?
使用者反应
许多台面上已有进展的大型制药、生技业者显然无从适用这项办法,这些大型企业或他们参与的团队,假使有发明案想排进USPTO优先审查名单,需依既有的优先审查办法缴费办理。小微实体COVID-19优先审查试办计划,等于是美国政府集中资源帮助大学研究机构、中小企业相关发明更快取得专利,一般认为,这项计划应有利其募集所需资金、推进产品上市。
然而,USPTO本项办法的适用领域相对有限,媒体引述美国业界专家意见指出[4],以发明类别来说,虽然大致涵括Covid-19疫苗、疗法、试剂,但其他可能有助对抗疫情的发明未必能一体适用,比方个人防护装备(PPE)相关发明,即处于办法适用的灰色地带。
此外,专家指出,加速审查往往意谓较严格的检视,申请人需确定研究成果已有充分的进展、申请案揭露内容及申请专利范围足够明确,而许多疫苗、检测及治疗方法都还在研发初期,还不确定其效果、不到能向FDA叩关的程度,这类发明还需要更多实验测试数据支持其申请内容、画定请求项范围,但在众家争抢、名额只有500件的情况下,急就章式贸然送件,可能只是提前拿到终局核驳,毕竟小微实体COVID-19优先审查试办计划只承诺优先审查,不保证拿到核准结果。
其他选项
另方面,疫情蔓延全球,世界多国的产官学界皆投入众多资源要克复难关,USPTO所推小微实体COVID-19优先审查试办计划,并非相关发明案目前唯一的加速审查选项,许多国家都利用既有制度或新辟通关快捷方式,试图为这类发明提供快速领证的机会[5]。
以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为例,即结合旧有项目推出新的加速审查办法SG Patent Fast Track[6]。若要参加IPOS这项办法,和USPTO试办计划一样,应以英文稿件送件,无额外规费,有参加名额件数及申请案项数限制,官方预定于6个月内审结;但相对来说,新加坡这项办法的适用技术领域更广,且无申请人实体规模限制,若能顺利拿到核准结果,还可藉PPH、ASPEC等途径在多国加速申请专利。不过需注意的是,因为这项办法限定第一案需在新加坡申请,不能主张优先权,申请人若有这类发明案想假道新加坡,需注意申请顺序,且依相关国家法规规范,并可能需事先向个别专利局请求保密审查、取得境外申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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