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7期
2022 年 0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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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知识产权系列》
越南专利法修订条文预定2023年生效
黄兰闵/北美智权 智权法规研究组

因越南加入或签署CPTPP、EVFTA、RCEP,该国国会2022年6月16日通过2022知识产权法修正法案(2022 IP Law),影响范围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等多个面向,除部分例外,修订条文预定2023年1月1日生效。本文就发明及设计专利相关法规,摘录部分重要变动。

https://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2/2a/Portaal-Vietnam-NL.jpg
数据源:Wikimedia Commons

多家越南事务所报导[1],因越南加入或签署跨太平洋伙伴全面进步协议(CPTPP)、欧盟暨越南自由贸易协议(EVFTA)、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协议(RCEP),其国会2022年6月16日通过2022知识产权法修正法案(2022 IP Law),影响范围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等多个面向,除部分例外[2],修订条文预定2023年1月1日生效。本文乃参酌前述多篇报导内容,仅就发明及设计专利相关法规,摘录部分重要变动。

发明专利法规变动

新颖性评估
目前越南用以评估所请发明是否具新颖性的先前技术,仅包括申请(优先权日)前的公开。以图1为例,越南发明专利申请案A2申请(优先权日)前,已存在另一尚未公开的越南发明专利申请案A1,依现行越南专利法规,A1申请并非A2的适格引证案,只不过依循先申请原则(first-to-file principle),越南专利局不会让A2取得专利。

图1. 申请及公开日范例

黄兰闵绘制

但此次修法顺应外国趋势,这类「先申请、后公开」的越南发明案,一并纳入新颖性判断应考虑的先前技术,因此未来新法生效后,A1申请将成为越南知识产权法Art. 60.1(b)先前技术,可明正言顺令A2拟制丧失新颖性。

不过越南代理人指出,这类秘密先前技术(secret prior art)不能用以结合其他引证案作进步性核驳。惟若A1、A2为相同发明人申请案,法规未明文记载是否适用Art. 60.1(b)新增条文,有待越南主管单位再厘清。

无效事由
越南知识产权法Art. 96现行条文写有两种无效事由:一是申请人没有(取得)申请权利,一是未满足可专利性要件。此次本条新增事由包括:1)违反安全审查规定,依法应该却未先于越南申请;2)遗传资源或相关传统知识发明,但没有(正确)揭露其来源;3)修正超出原始揭露范围或改变所请发明本质;4)说明书未清楚且充分揭露发明内容,该领域通常知识者无法据以实施;5)原始说明书无法支持专利授权范围;及6)发明不符先申请原则(Double Patenting问题)。其中,前两点会导致取得整件专利宣告无效;后面四点及既有的两种无效事由,则可导致取得专利全部或一部宣告无效。若一专利被举发成功,该专利自授权之日起视为无效。

修法草案曾把不符发明单一性要件列为无效事由,但最终修法内容并未采用。越南代理人表示,一些法条文字(例:何谓该领域通常知识者)还需等官方明确定义,不过大致上说,这部分修法其实不让人意外,修法前即有人引用此次新增的无效事由提出举发案,而据其所悉,在这之前,越南专利局尚未利用这些事由及相关事实作成专利无效宣告,但预料未来举发案将随新法生效而增加。

安全审查
依修订后条文Art. 89a.1,若越南在地发明属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或国防的技术领域,且申请人(所有权人及有权申请专利者)为常住越南的越南公民或依越南法规成立的组织(例:越南企业),须先在越南申请专利,以俾执行安全审查,之后才可以向对外申请专利。修订后条文Art. 89a.2规定,越南政府须再拟规则执行Art. 89a.1规范业务。

根据越南代理人的说明,2006年越南即公告该国在地发明申请规则Decree 103/2006/ND-CP(Decree 103),后经Decree 122/2010/ND-CP修订,但许多常见状况(例:发明非全部在越南产生、发明为越南及外国实体所共同拥有、越南实体的越南在地发明在申请前先转让给外国实体……),迄今未有具体指引,且需等越南第一案申请6个月才能对外申请专利,论者以为等待时间过长。预料越南官方很快会再后续公告。

第三方意见及授权前异议程序
依现行越南知识产权法Art. 112,发明案公开后,任何第三方(不限需为利益关系人)得就其可专利性向官方提出参考意见,官方毋须响应;此次修法保留此一机制,另新增Art. 112a授权前异议程序。依新法设计,第三方可在官方作成授权处分前提交其观察意见,述明相关事由及分析,毋须缴付规费,但官方没有响应义务;不过,在发明案公开日之日起9个月内,第三方若于该发明案作成授权处分前缴费提出异议,越南专利局将发给启动异议程序加以处理。

比对代理人所列新法异议事由与前述无效事由,不同处仅在异议事由并无新增第6项的无效事由,但比修订后的无效事由多了两项,即1)所请发明完全符合各项可专利性要件,但非申请(优先权)日最早的申请案;2)同日有复数申请人就相同或无显著区别的发明申请专利,且这些申请人尚未达成协议要撤回任一申请案。

依修订后条文Art. 112a,详细办法将交越南科技部研拟公告,预料越南科技部很快就会发布Circular 01/2007/TT-BKHCN修订公告。

外国实审结果利用
越南发明专利申请案若有外国对应案,其审查结果常会影响越南专利局实审判断,因此若有外国对应案拿到准证结果,代理人通常会建议提交外国对应案审查结果复本并依其核准范围修正越南申请案的请求项,以期尽早拿到越南发明专利。此次修法一并修订智权法Art. 114,载明越南专利局审查时可使用外国对应案实审结果,但相关条件及程序有待后续公告释明。

医药上市审批相关延误的补偿机制
配合EVFTA生效,越南国会通过Resolution 102/2020/QH14,自2020年8月日1开始导入这项机制。专利所有权人虽普遍期待能有专利权期间延长之类的补偿,然而,依修订后条文Art. 131a,若相关发明因医药审批延后上市,在越南仅可获得免缴年费优惠。

发明人报酬
依现行越南法规规定,专利所有权人有义务依协议给予发明人相关报酬,若无此一协议,亦应给付最低报酬。依修订后条文Art. 135.1,「最低报酬」改为「固定报酬」。

设计专利法规变动

工业设计定义
也是配合EVFTA所做修法,随越南国会通过Resolution 102/2020/QH14,已在2020年8月1日生效,并藉此次修法正式写入越南知识产权法。依修订后条文Art. 4.13,设计是一产品外观,或构成一复杂产品的组合零件外观,表现方式可为形状、线条、色彩或前述各项之组合,且在使用该产品或复杂产品时可凭肉眼看见。

暂缓公开
现行法规无越南设计申请案暂缓公开规定,但依修订后条文Art. 110.3,申请人可在越南设计案新案送件当天并送暂缓公开请求,最长可延到申请日起7个月才公开。若无暂缓公开请求,越南设计申请案在通过形式审查后2个月公开。

海牙国际申请在越南的设计专利保护
若透过海牙国际申请指定越南,自越南专利局寄发授权决定之日或国际局公开后6个月的隔日,该设计在越南的专利保护才开始生效。

授权前异议及授权后举发
依现行法规,越南设计申请案公开后,第三人得于官方作成授权决定前提交观察意见供审查官参考;此次修法保留第三方意见制度,同时也如发明案一样,在设计案导入异议程序,但与发明案的异议制度略有区别。

新法生效后,第三方将可于越南设计申请案公开之日起4个月内提出异议。异议事由包括:1)所请设计未完符合可专利性要件;2)申请人无权被授予设计专利;3)设计申请案经修正补充后,超出原始揭露范围或导致所请设计本质改变;4)所请设计完全符合各项可专利性要件,但非申请(优先权)日最早的申请案;5)同日有复数申请人就相同设计或无显著区别的设计申请专利,且这些申请人尚未达成协议要撤回任一申请案。倘若设计申请案获授权公告,嗣后第三人也可以前三项事由提举发,让准证的设计专利一部或全部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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