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的专利法制系规范在《专利法》(1999年修正),分为「专利」、「小专利」(petty patent)、和「工业设计」(design for industry)等三类。根据官方统计,2019年至2021年间,专利(包括小专利)的申请量为分别8172、7525及8612;工业设计的申请量为5293、5818及5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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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与「小专利」乃针对发明之保护,而「发明」定义为可创造新物品或程序之任何创新或发明,而就既有物品或程序之改良亦属之。「工业设计」指线条或颜色之任何型态或组成,其赋予物品的特别外观,并做为工业产品或手工艺之图案。
「专利」、「小专利」、与「工业设计」的保护年限分别为从申请日起20年、6年、与10年。「小专利」的保护期限得经申请而延长两次,各2年。
专利之权利要件
发明可授予专利的基本要件包括:(a)该发明为新的;(b)其涉及进步性;(c)其可于产业上应用。发明为新的,指发明并非构成技术现况之一部分。所请发明构成技术现况之情况,包括:
- 于专利申请日前,该发明于本国已广为他人所知悉或使用。
- 于专利申请日前,该发明在本国或外国曾被解释于文件或印刷出版品中、被展示或被揭露给公众。另有二种情况不属于对公众揭露所请发明:(a)因非法取得之目标物所致之揭露,或揭露系由非法取得之目标物所衍生者;(b)揭露乃发明人所为,或揭露系衍生自发明人于国际展览或官方主办展览上展示发明而生者;且该些揭露发生在专利申请日前12个月以内。
- 该发明于申请日前在本国或外国已被授予专利或小专利。
- 该发明于申请日18个月前已经在外国提出专利或小专利的申请,但该发明还未被授予专利或小专利。
- 该发明已于本国或外国申请专利或小专利,且相关申请案已在本专利申请案之申请日前发表。
若发明涉及进步性,其指发明对熟知此技艺者而言属非显而易见的。发明可于产业上应用,指发明能于任何产业中制造或使用,而产业可包含手工艺、农业、和商业等。
最后,有五类不授予专利的发明,包括:(a)自然生成的微生物组织与其组成物、动物、植物、或动植物的萃取物;(b)科学或数学的规则或理论;(c)计算机程序;(d)诊断、治疗、或治愈人类或动物疾病之方法;(e)与公众秩序、道德、健康、或福利等相左的发明。
申请文件、与视为已提出申请
申请专利时,必须递交的内容物包括:(a)发明名称;(b)发明本质与目的的简短陈述;(c)发明的细节说明;(d)一个或多个清楚且简洁的请求项;(e)其他法规要求之事项。关于「发明的细节说明」,其必须使用完整、简洁与清楚、精准的用词,以致与发明相关或最有连结之熟知此技艺者能制造及使用该发明;且该说明应提供发明人所认为之实施其发明之最佳方式。
如果透过泰国已加入的国际协议或合作团体等来申请专利,只要符合该协议或合作团体的规范,相关的专利申请案即视为在泰国提出之专利申请案。另若申请人将其发明于泰国内且由政府所主办或授权之展览上展示,并在展览开幕日起12个月内将该发明提出专利申请,则该专利申请案视为已于展览开幕日申请。
专利审查程序
于专利申请案审查时,审查委员将检视申请人递交完整的内容物(包括发明名称、发明简述、说明书、请求项等)、及检验所请发明是否满足专利要件(新颖性、进步性与产业上利用性)。另主管机关得将要件、适格性、与说明书揭露完整等之审查工作委托给公部门、单位或机构来执行,亦可委托给外国或国际的专利审查机构。
如果申请人有在外国申请专利,其应呈报该外国申请案之审查报告。如果欲呈报的文件为外国语文所撰写,申请人应随附泰文版翻译。如果申请人未递交翻译版,本国专利申请案视为放弃。如果申请人未于指定期间内呈报外国申请案之审查报告时,亦同;但主管机关得延长递交的期限。
如果申请案之必要内容物未完备、或所请发明属不予专利之目标,主管机关应核驳申请案,并由审查委员通知申请人。反之,主管机关应将申请案公布。于公布前,申请人将收到缴交公布费用之通知。若申请人未于期限内缴费,则审查委员会再提醒缴费一次。若申请人仍不缴费,则该申请案将视为放弃。
在专利申请案公布后,申请人得于公布起5年内请求审查委员进行专利要件之审查。如果申请人未能于期限内申请审查,该申请案将视为放弃。
如果主管机关将专利审查委托给公部门、单位或机构、或外国或国际的专利审查机构来执行,并该委托有衍生费用时,申请人应在通知其支付该衍生费用后完成缴费。若未缴费时,该申请案视为放弃。
在专利申请案公布后,若该申请案不符合专利要件、或非属可授予专利之目标,主管机关应拒绝核准专利。核驳意见应通知申请人并公布。
审查委员完成审查后应做出审查报告。主管机关在检视审查报告后,若无发现核驳申请案之理由时,应将申请案登录并准备授予专利给申请人。之后,审查委员应通知申请人必须于一定期限内缴交核准费用。若申请人完成缴费后,申请案应完成登录,而专利应授予给申请人。但是若于期限内核准费用未缴交,该申请案则视为放弃。
公布制度与公众审查
在专利申请案公布后,任何人若认为申请案不符专利要件或非属可授予专利之目标,其可于期限内对审查委员提交反对申请案通知。反对申请案通知必须附带左证证据。
在收到反对申请案通知后,审查委员应将该通知之副本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应于收到该副本后提出回复意见。如果申请人未于期限内提出该回复意见,则该申请案视为放弃。另回复意见必须有证据左证其意见。
在反对申请案之程序中,反对方与申请人得提出证据或其他陈述,以支持其立场。另当主管机关有决定时,其应通知双方审定结果与理由。
核驳处分之上诉
若主管机关核驳专利申请案,申请人可上诉至专利委员会(Board of Patents),并于收到该核驳处分的60天内提出。专利委员会由商务部长担任主席,其成员有不超过12位来自于科学、工程、产业、工业设计、农业、药学、经济学与法律之专家,且至少有6位委员是来自私部门。
专利委员会在检视核驳处分后,会做成新的决议,例如维持核驳处分、或废弃核驳处分并核准专利。专利委员会将此新决议通知给当事人,不服者可于收到该通知后60天内向法院提出救济。如果当事人未于期限内向专利委员会或法院上诉时,相关决议即属确定。
小专利不同处
小专利与专利在专利审查部分之主要差异包括:
- 小专利不问是否具进步性。
- 不能就同一发明申请小专利与专利。
- 小专利无申请案经公布后之公众审查制度。但在小专利经核准而公布后一年内,相关利益单位可申请要求审查系争小专利是否符合专利要件。
- 小专利仅审查其是否完备相关内容物(发明名称、发明简述、说明书、请求项等等)的递交、且非属不予专利之目标。若无问题,主管机关即可授予。
工业设计不同处
在权利取得部分,「工业设计」和专利或小专利有不同处。例如,工业设计仅要求「新颖性」。所请设计不符新颖性之情况有四类:
- 在申请专利前,该设计在泰国已广为人知或广为他人所使用。
- 在专利申请日前,该设计在本国或外国已于文件或印刷出版品中所揭露或解释。
- 在专利申请日前,该设计已随着专利或小专利申请案之公布而发表。
- 该设计和前述(1)至(3)等三类的公开设计属非常近似,以致该设计成为一种仿造。
另有二类设计不予工业设计专利,包括:(a)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设计;(b)其他法规所不准之设计。
工业设计专利申请仅能针对单一物品为之。于申请时,申请案必须有内容为:(a)设计的代表图样;(b)该设计所欲使用物品之描述;(c)清楚且精简的请求项,例如是请求形状(shape)或图案(pattern);(d)其他法规所要求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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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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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陈秉训 |
现任: |
(台湾) 政治大学科技管理与智慧财产研究所副教授 |
经历: |
(台湾) 台北科技大学智慧财产权研究所助理教授
华邦电子公司制程工程师
联华电子公司制程整合研发工程师
台湾茂硅电子公司专利工程师
禹腾国际智权公司专利工程师
威盛电子公司专利工程师
亚太国际专利商标事务所专案副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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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美国圣路易华盛顿大学法律博士
美国圣路易华盛顿大学智慧财产暨科技法律法学硕士
(台湾) 政治大学法律科际整合研究所法学硕士
台湾大学化工所硕士
台湾大学化工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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