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1期
2022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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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PTO发布11大项议题   邀请公众集思广益
黄兰闵/北美智权 智权法规研究组

2022年10月4日,USPTO发布多项议题,邀请公众集思广益。意见征集虽不是修法提案,但有来自美国白宫和国会议员的双重压力,可能仍应关注后续发展。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2022年10月4日公告[1],表示为使授权专利更稳固可靠,让真正新颖且非显而易见的创新能享有适切保障、更具发展诱因,特发布多项议题,邀请公众集思广益。这些议题大致可分两大类别[2]:一是为响应美国总统拜登(Joe Biden)第14036号行政命令,2022年7月6日USPTO答复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简称FDA)时,在信函中提及的数项行政方针;二是美国6位参议员2022年6月8日联名致函USPTO,责令USPTO限期调查公众意见的六大问题。因此,这纸公告虽不是修法提议,距正式修法也远,但有来自美国白宫和国会议员的双重压力,可能仍应关注后续发展。

简言之,USPTO列出11大题,前几大题源自答复FDA时所列未来施政方针,后六大题直接复制美国6位参议员开出的题库。因涉及面向广泛,未来USPTO还将另外公告征集意见主题,而此次与规费调整相关的公众回应,该局规画后续规费调整方向时,也会纳入考虑。

(1) 前案检索
USPTO审查官利用该局内部平台,目前可找到美国专利文献、逾7600万笔附英译的外国专利文献,审查官一般也会查找特定技术领域的非专利文献数据库,另可请求内部检索专家在线支持做非专利文献的前案检索。因此USPTO想知道:是否有其他个别技术领域的非专利文献类前案资源可使用?为方便提供该局内部检索平台无法找到的前案数据,例如审查相关的公开使用及贩卖活动,有什么是USPTO应该做的?

(2) 所请发明的说明书支持
USPTO是否应调整请求项支持、连续案(continuation application,简称CON或CA)相关办法,以打造稳固可靠的授权专利,达成促进创新、竞争、消息交流的目的?具体而言,USPTO想知道:

  1. 在新案送件及后续有请求项修正时,是否应要求申请人解释或提示每一请求项或个别限制特征(limitation)在发明说明((written) description)的对应支持(包括证明发明说明明确或隐含支持负向限制特征)?
  2. 若主张优先权,含外国先申请案、美国暂时案及美国正式案等,是否应要求申请人解释或提示每一请求项或个别限制特征在全部优先权案发明说明的对应支持?
  3. 若主张优先权,含外国先申请案、美国暂时案及美国正式案等,是否应要求申请人解释或提示每一请求项或个别限制特征在全部优先权案发明说明的对应支持(包括超出规定期限但欲以Petition或CoC后补主张优先权者)?
  4. 37 CFR 1.75(d)(1)条文中的「或」(“or”)应否改为「及」(“and”),也就是改为:「请求项须符合说明书其余内容所写发明,且请求项用语及词汇须在发明说明找到清楚支持『及』先行词基础,以令请求项用语在参照发明说明后能确定其意涵。」
  5. 是否应要求申请人详细分析其上位概念(genus)或马库西(Markush)式请求项具有规定的内容支持,提示每一属上位概念的请求项限制特征,并针对该所请上位概念涵盖的每一下位概念,解释或提示(species)其发明说明中的对应支持?
  6. 是否应要求申请人描述延续案(continuing application,含CA、部分连续案(CIP)、分割案(DIV))哪些技术内容为新增,相对于其母案,解释或提示子案揭露范围中新增、删除、变更的技术内容?

(3) RCE
如MPEP 706.07(h)/2190说明,除非认定申请人有申请懈怠问题,申请人可无限次重复提RCE,而只要RCE符合各项要件,审查官就必须重启实审。USPTO是否应改变RCE办法?具体而言,USPTO想知道:是否应在USPTO内部设限,比方RCE达到一定次数后,改转其他审查官接手或提高审查强度?

(4) 选组及非法定重复授权(Nonstatutory Double Patenting:NSDP)
USPTO是否应限制或改变选组(restriction)、DIV、Rejoinder办法?具体而言,USPTO想知道:

  1. 是否应利用类似37 CFR 1.129(b)的办法,让审查官审查包含复数独特(distinct)发明的申请案?若可,这类案件是否应扣减PTA天数?
  2. 是否应改订审查官制发选组通知前所应满足的工作要件(见MPEP 808.02),若是,所据理由为何?
  3. 是否应调整审查官制发选组通知时的工作要件标准?
  4. 申请人应官方选组要求在其马库西式请求项中择一群组Species(见MPEP 803.02),但审查官实际展开检索审查后,发现这样切分未能呈现可一起考虑的密切相关发明,这种状况下是否应让申请人建议如何扩大检索范围?
  5. 相对于发明单一性,美式的选组办法有何优缺点?USPTO是否也应改采发明单一性制度?
  6. 目前美国DIV可一代代接续送件申请,是否应调整此一制度,也就是,在官方制发终局选组要求、对其37 CFR 1.144覆审请求作成决定后,改限申请人于一定限期内提DIV?
  7. 终局核驳寄发后的Rejoinder办法应否调整,比方给申请人一定期间提适格的请求项做Rejoinder(见MPEP 821.04(a))?
  8. 应否限制或改变NSDP办法?包括:申请人想以期末抛弃(TD)克服NSDP核驳时,需并提声明,承认提TD的请求项与引证案相关请求项无可专利性上之独特处(not patentably distinct);审查官应以相关请求项无实质区别或不合理倍增为由,援引37 CFR 1.75法条直接核驳;及/或除非能以正当且充分的理由说服官方,否则依37 CFR 1.78(f),官方应要求有共同申请人或共同受让人者,把全部无可专利性上之独特处的请求项合并为一案。

(5) USPTO答复FDA时所提行政方针共有9项,除前述各项,USPTO也欢迎就其也各项惠予指教。

(6) 若废止37 CFR 1.321(d)的TD制度,对专利申请策略及专利质量整体会有何影响?

(7) 提TD克服NSDP核驳后取得专利者,是否应视为申请人承认该发明确实显而易见?若是,这类专利遭遇第三方攻击时是否应捆绑同论,一件专利无效,其他全部连坐无效?

(8) 审查官审CA时,若无核驳、一次核准,是否应导入另一组质检人员把关,重点确认该案符合发明说明、可据以实施(enablement)、明确性(definiteness)等35 U.S.C. 112规定要件,且与关连案请求项无重迭?

(9) CA是否应拉高审查门坎,以确保原发明微小次要的调整无法拿到第二件,甚至更多件专利?

(10) USPTO是否能公告修订专利法细则,限制仅可在初始母案系属于USPTO程序的一定期间内提CA(比方在同家族最早申请案收到1st OA之日起6个月内,又或同家族最早申请案申请之日起一年内)?

(11) 若新案申请规费调涨以完全反映专利申请成本,是否能让预判成功率低的发明人知难而退,进而提升专利质量?假如提高CA新案申请规费,官方审查是否能更详实,是否能降低申请人就显而易见的变异(obvious variant)提交CA的诱因?

这11个问题涉及专利稿件实质内容撰写,兼及行政程序规则调整,部分议题让人联想起2007年USPTO专利法细则37 CFR修法公告。事实上,因拜登政府支持Covide-19疫苗诊疗IP Waiver倡议,美国境内有人倡议废止,甚至是没收药品专利,制药生技业者忧心忡忡,尤其害怕旧事重演。

在这种大环境下,2022年9月22日C4IP(Council for Innovation Promotion)逆风成立,领导团队包括曾负责美国商会创新政策中心美国政策事务的Frank Cullen,分别在欧巴马及川普主政时期担任USPTO局长的David Kappos、Andrei Iancu,各自于里根及欧巴马时代被任命的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Fed. Cir.)前院长Paul Michel、刚刚退休的前Fed. Cir.法官Kathleen O’Malley。[3]

这些曾经在体制内身居要津的人物集结在一起,自有其强烈的使命感:为避免损害美国的发明创新动能,C4IP规画透过各式活动运作,比方广告、游说,又或安排国会议员代表团拜访选区的新创企业之类,希望导正各种智权相关的错误讯息、加深政治人物及其幕僚对智权重要性的正确认知。有趣的是,CSIP表示有意打造新的记分系统,反映个别议员在相关案法倡议上的投票纪录及立场倾向。

USPTO意见征集讯息、C4IP政治游说活动,这些事件信息不一定能登上新闻版面、进入一般公众视野,对形塑美国专利制度是否真能产生影响?后事如何,有待分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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