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2期
2022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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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专利法制介绍:专利之权利要件与权利取得程序
陈秉训/(台湾)政治大学科技管理与智慧财产研究所副教授

印度的专利法制系规范在《专利法》(Patents Act,2005年修正)及《设计法》(Designs Act,2000年制订)。《专利法》规定「发明」如何取得专利保护,而「发明」指新的物品或程序,其涉及进步性与能提供产业上的应用。《设计法》所保护者包括形状、配置、花纹、装饰、或线条或颜色的组成等等类型的特征,其以工业的程序或手段来实施在一对象上;其中该对象不论为二维、三维、或二者之合体型态,且该程序或手段包括手作式、机械式、化学类、分离式、或混合性质等;再者该特征在完成品的对象上可受到目光关注、且仅能以肉眼来鉴赏。

「专利」的保护年限为从申请日起20年,但透过《专利合作条约》(PCT)制度申请者为从PCT申请案申请日起算。「设计」的保护年限为从申请日起10年,且保护期间可延长一次5年。

专利之权利要件

专利应符合三个要件。「产业上的应用」指发明能产业上所制造或使用。「进步性」指发明的特征,其涉及相对于现有知识而言属技术上的进化、或具有经济上特殊性、或二者兼具,且该特征让发明对熟知此技艺者而言非属显而易知者。「新的发明」指任何发明或技术,其于以完整说明书为专利申请案之申请日前,还未依任何文件中的发表所能预期、或使用于国内或世界上其他地方;例如目标物以经落入公共领域、目标物不是技术现况的一部分。

不予专利之发明

印度专利法有明订如下之目标是不予专利之发明:

  1. 无用的发明、或发明所涵盖的目标属明显与自然法则相违背者。
  2. 发明的主要使用或商业经济化系属与公众秩序或道德所相违背;或发明会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环境等造成严重的伤害。
  3. 仅是对于科学原理或抽象理论的公式等的发现;对于存在于自然界的任何活体物或非活体物质等的发现。
  4. 仅是对已知物质的新型态的发现,且该发现无法导致就该物质之已知功效有所增强;仅是对已知物质的任何新性质或新用途之发现;仅是对已知制程、机器或装置之使用,除非该已知制程会导致新的产品或采用至少一个新的反应物。应注意的是,盐类、酯类、醚类、同质多形体、代谢物、纯化型态、颗粒尺寸、单体、单体混合物、复合物、混合物、与已知物质之其他衍生物等应视为相同物质,除非其在关于功效的性质上有显著的不同。
  5. 仅由混合物所得之物质、或制造该物质之程序,且该混合物仅成就该些组成物的性质聚集。
  6. 仅是对已知装置的配置、再配置或仿制,但该些装置的各自功能却属互相独立、且采已知方式运作。
  7. 农业或园艺之方法。
  8. 施予人类的任何用药、手术、治疗、预防性诊断、治疗或其他疗程之程序;任何施予动物的类似疗程,以致该些动物能免于疾病、或增加其经济价值或其产物的经济价值。
  9. 植物与动物的整体或任何部分,其并非属于微生物但包括种子、多样物与种类;本质上属植物与动物的生产或繁殖之生物程序。
  10. 数学或商业方法;本质上属计算机程序或算法。
  11. 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或其他美学创作,至少包括电影作品与电视节目制作。
  12. 仅是从事心智活动之规划、或规则、或方法;玩游戏的方法。
  13. 信息的呈现。
  14. 集成电路之布局。
  15. 发明效果上属传统知识、或属传统且已知组件或数个组件之已知性质的聚集或仿制。

暂时申请案与完成说明书

对于正在实验中的发明,可申请「暂时申请案」(provisional application),其仅须随附「暂时说明书」(provisional specification)。但必须在暂时申请案之申请日起12个月内递交「完成说明书」(complete specification);否则,该暂时申请案会视为放弃。虽专利申请案所附的说明书原本意定为「完成说明书」,但专利机关首长得经申请人于申请日起12个月内请求,将该说明书视为「暂时说明书」,而其申请案以暂时申请案视之。在完成说明书递交后,于专利核准前,专利机关首长得经申请人请求而取消之前的暂时说明书,并将申请日指定为该完成说明书之递交日。

当两个以上的暂时申请案系由相同申请人所申请,且该些申请案所涉及的发明属于相类似、或一者属其他者之改良时,若专利机关首长认为该些发明整体而言属单一发明、且可适当的整合在单一专利中,其得准取以递交单一份完成说明书来涵盖该些暂时申请案。

专利审查程序

唯有申请人或其他相关利益者依照所指示的程序与期间内提出请求,专利申请案才会进行审查。如果无请求审查时,该申请案视为申请人已经撤回。

在专利申请案依法请求审查后,申请案、说明书与其他相关文件应尽速交付审查委员,以便制作报告书,并于规定期间内提交予专利机关首长。报告书内须陈述之事项包括:(1)申请案、说明书、或其他相关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与其法规之要求;(2)是否对于申请案有拒绝授予专利之任何合法理由;(3)依照专利法第13条的调查结果(于专利核准前,「第13条调查」的范围涵盖完成说明书之修正本);(4)其他依法所指定的事项。

所谓「第13条调查」指审查委员检视在本件申请案完成说明书中,以请求项所界定之发明是否有如下之情事:

  1. 透过在印度专利申请案之任何说明书中所发表之内容,该发明能被预期;其中该内容之发表系早于本件申请案完成说明书之递交日。
  2. 该发明为其他完成说明书之请求项所主张者;其中该其他完成说明书在本件申请案之完成说明书递交日当日或之后已经公开,而该其他完成说明书附随于从印度申请之专利申请案,且该印度申请案之申请日或优先权日系早于该递交日。
  3. 藉由在印度或其他地方所发表于任何文件(不包括在印度专利申请案之任何说明书)上之内容,该发明能被预期;其中该内容系发表于本件申请案完成说明书之递交日前。

于收到审查委员所完成的报告后,若该报告不利于申请人,或若该报告有要求申请案、说明书或其他文件之修正,以能符合专利法或相关法规之规定时,专利机关首长于依照相关法规处理该申请案之前,应尽速将拒绝核准专利之理由知会申请人;且如果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有请求,专利机关首长应给予该申请人陈情之机会。

如果专利机关首长认为,藉由在印度专利申请案之任何说明书中所发表之内容、或藉由在印度或其他地方所发表于任何文件上之内容(该内容之发表系早于本件申请案之完成说明书之递交日),该发明能被预期时,其可拒绝该申请案。例外者有二项,且须获专利机关首长所认同者:(1)申请人举证其完成说明书中请求项之优先权日并不晚于相关文件的发表日期;(2)申请人修改其完成说明书。

如果专利机关首长认为,所请发明为其他完成说明书之请求项所主张者(该其他完成说明书系公开于本件申请案之完成说明书递交日当日或之后,并系附属从印度申请之专利申请案,且其申请日或优先权日系早于该递交日),其得依据法规而指示将该其他完成说明书做为引用文献,并以公示于公众之方式写入本件申请人的完成说明书。例外是在一定期限内有下列情事发生,且获专利机关首长所肯定者:(1)申请人证明其请求项的优先权日不晚于该其他完成说明书请求项之优先权日;(2)本件完成说明书已经修正。

该写入引用文献之规定还适用第二类完成说明书,其条件为:根据第13条调查报告,专利机关首长认为本件专利申请人之完成说明书之任一请求项所主张之发明,其已经在任何其他印度专利申请案之完成说明书(其发表于本件申请案之完成说明书之递交日以前)中所主张,以及该其他说明书系于本件申请案请求项之优先权日当日或以后才公布者。但本件申请人可左证其请求项之优先权日系不晚于该第二类完成说明书请求项之优先权日,并获得专利机关首长认可时,即不适用写入规定。

如果申请案、说明书或其他文件于一定时间内未能符合相关要件,该申请案视为放弃。否则若无违反法规事宜时,专利机关首长应尽速授予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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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陈秉训
现任: (台湾) 政治大学科技管理与智慧财产研究所副教授
经历: (台湾) 台北科技大学智慧财产权研究所助理教授
华邦电子公司制程工程师
联华电子公司制程整合研发工程师
台湾茂硅电子公司专利工程师
禹腾国际智权公司专利工程师
威盛电子公司专利工程师
亚太国际专利商标事务所专案副理
学历: 美国圣路易华盛顿大学法律博士
美国圣路易华盛顿大学智慧财产暨科技法律法学硕士
(台湾) 政治大学法律科际整合研究所法学硕士
台湾大学化工所硕士
台湾大学化工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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