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6期
2023 年 01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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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欧知识产权系列》
匈牙利专利法制介绍:专利之权利要件
陈秉训/(台湾)政治大学科技管理与智慧财产研究所副教授

匈牙利共和国的专利法制系规范在《以专利保护发明法》(Act No. XXXIII of 1995 on the Protection of Inventions by Patents,2022年修正)[1]、《实用新型保护法》(Act No. XXXVIII of 1991 on the Protection of Utility Models,2018年修正)[2]、及《设计法律保护法》(Act No. XLVIII of 2001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Designs,2013年修正)[3]

《以专利保护发明法》规定「发明」如何取得专利保护,而「发明」指在任何技术领域中属于新的、涉及进步性、且其可供产业上应用之发明。「专利」的保护年限为从申请日起20年。

专利之权利要件

若发明未构成技艺状态的一部分,该发明应视为新的。「技艺状态」应裁定为包括所有事物,其于优先权日之前,以书面沟通或口头解释等手段、以使用、或以其他方式等已提供给公众。

国内专利申请案或实用新型申请案、且具有较早的优先权日者,其内容亦应视为「技艺状态」之组成;但条件是在本案专利核准的程序中,其于本案之优先权日后已经公开或公告。另对于指定匈牙利的欧洲专利申请案与国际专利申请案,若符合各该国际协议之公开规定时,可视为国内申请案,而即应且仅于此时视为「技艺状态」之组成。不过,该等申请案的摘要不应视为申请案内容之组成。

又该等「技艺状态」之规定不应排除任何成分(化合物)或组合物之可专利性,即使该成分或组合物属「技艺状态」之一部分,若其在对人类或动物等身体以手术、疗程与诊断方法之治疗方法中利用,且该手术、疗程与诊断方法等系于人类或动物等身体上施用;但其条件是该等治疗方法之使用并不构成「技艺状态」,或该利用不属于「技艺状态」之一部分。

然而,关于「技艺状态」之范围,发明之揭露不应考虑为「技艺状态」之一部分,如果该揭露之发生不早于优先权日前六个月,且若:(a)该揭露系导因于对申请人或其申请权之合法前手等之权利伤害;或(b)该揭露系源自于申请人或其申请权之合法前手等将发明于展览会上展示事实,且该展览会明确由匈牙利智慧财产局的首长公告在匈牙利官方公报。

针对在特定展览会上展示的事实,申请人得请求在决定「技艺状态」时应将该展览会上对发明之展示排除于考虑,如果:(a)其于本件专利申请案申请日后两个月内提出该请求之声明;及(b)其提出由该展览会之负责单位所发出的认证,以左证该展示与展览会日期,且提出日为本件专利申请案申请日后四个月内。另该认证必须附带说明、且必要时应有图标,而该图标有标示该展览会负责单位之公证。该认证仅可于该展览会期间、且当该发明或该揭露能见于该展览会上时所发出。

除了新颖性要件外,如果发明于「技艺状态」之考虑下对熟知此技艺者而言非属显而易见者,其应视为涉及进步性活动。但在衡量是否有进步性活动时,不应考虑下列信息:(a)国内专利申请案或实用新型申请案之内容,其具有较早的优先权日、且在本案专利核准程序中于本件申请案优先权日后所公开或公告者;(b)指定匈牙利的欧洲专利申请案与国际专利申请案,其符合各该国际协议之公开规定,且其他条件同(a)。最后,发明应视为可供产业上之应用,如果其能在产业或农业的任一区块中所制造或使用。

不授予专利之发明

关于不授予专利之发明,其有二类;一是非属发明之事物,另是法定不予专利之发明。关于「非属发明之事物」,下列目标不应属于发明之范畴:

  1. 发现、科学理论、及数学方法。
  2. 美学之创作。
  3. 计划、执行心智动作的规则与方法、玩游戏或做生意、及计算机用的程序。
  4. 信息的呈现。

不过,上述四类目标之可专利性其受排除的范围仅限于与该等目标有关之专利申请案或专利。此外,人类身体(于其成形与发展中的不同阶段)、与对人类身体元素之简单发现(包括就基因之序列或部分序列)等不能构成可专利性之发明。

另涉及生物技术的发明,有特定者必属于发明之范畴,如下:

  1. 发明如符合相关可专利性规定时,其应具可专利性,即使:(1)其所触及的产品系由生物材料所组成、或系包含生物材料;(2)其所涉及的制程系制造、处理、或使用生物材料时所用之手段。「生物材料」指任何具有基因信息的材料,且该材料能自我繁衍、或能利用生物系统来繁衍。
  2. 生物材料若从自然环境所分离、或以技术性制程之手段所制造者,其可为发明之目标,即使其之前已发生在自然界中。
  3. 从人类身体所分离出的元素、或以其他技术性制程为手段(包括就基因之序列或部分序列)所制造的元素,其可构成具可专利性之发明,即使该元素的结构系相同于自然元素的结构。

专利保护所应给予的发明,其系满足可专利性规定、或系属发明范畴之生物材料,且不是相关规定所排除专利保护之目标,及相关申请案系符合法规的要件。而关于「法定不予专利之发明」,有如下规范:

  1. 若发明的经济利用在经济活动的架构内将有违公共政策或道德性时,不得对该发明授予专利保护;但该经济利用不能仅因被法律或法规所禁止而可被视为与公共政策所相违背。
  2. 在前述的情境下,下列事项不应给予专利保护:(1)复制人类的制程;(2)人类生殖细胞系之遗传身份改造制程;(3)为产业性或商业性目的而利用人类胚胎;(4)动物遗传身份之改造制程,其有可能造成动物的苦难而却无法对人们或动物有任何实质的医药利益;(5)动物,其源自于第(4)点所指之动物遗传身份之改造制程。
  3. 受植物多样性所保护之目标、及动物品种。但是涉及植物或动物之发明应具可专利性,如果该发明的技术上可行性并非局限于特定的植物多样性或动物品种。另植物多样性可藉由其他条文来给予植物多样性保护。
  4. 本质上为生产植物或动物之生物性制程。若生产植物或动物之制程整个系由交配、选择、或其他自然现象所组成,则该制程即属本质上生物性制程。另本类的可专利性排除事项不应对下列发明之可专利性造成偏见,包括涉及微生物或其他技术的制程发明、或以该制程为手段所获得之物品发明。又「微生物制程」指涉及微生物材料、藉由微生物材料所实施、或产出微生物材料之任何制程。
  5. 对以手术、或疗程与诊断方法来治疗人类或动物身体之方法,若该手术、或疗程与诊断方法系施于人类或动物身体时,则该治疗方法不应给予专利保护。但本事项不应适用于使用在该治疗方法之物品,特别是成分(化合物)及组合物。

申请案格式要件

专利申请案应揭露发明,并揭露方式应足够清楚与具有细节,以让熟知此技艺者能基于说明书与图示而实施该发明。另针对基因的序列或部分序列之产业上应用性,其应揭露在专利申请案中。

如果发明涉及生物材料的使用、或有触及生物材料,且当该生物材料非属提供给公众、及该生物材料不能依照相关规定而揭露时,该发明应视为已依法而以足够且具细节的方式所揭露,只要其符合下列条件:

  1. 该生物材料已经根据相关规定完成寄存。
  2. 于所递交的申请案中,有与所寄存之生物材料其性质之相关信息,且该信息等于申请人所可取得的信息。
  3. 专利申请案陈述寄存机构的名称与接触号码。

再者,请求项应清楚定义所欲保护的范围,且应根据说明书。又摘要应仅能做为技术性信息之使用,并且不得于下列事项中考虑:(1)对所欲保护之范围做解释为目的时;(2)对国内专利申请案或实用新型申请案、或指定匈牙利的欧洲专利申请案与国际专利申请案(其具有较早的优先权日者)等之「技艺状态」做定义为目的。

最后,在专利申请案递交后,专利主管机关应先审视下列事项:

  1. 申请案是否满足与取得申请日有关之法条所规定之要件。
  2. 申请规费与检索规费是否已经缴纳。
  3. 附属于专利申请案之说明书、请求项、摘要、与图示等内容是否以匈牙利语言所完成。

如果申请案有不合规定者,申请人应可于两个月内修正不正确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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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陈秉训
现任: (台湾) 政治大学科技管理与智慧财产研究所副教授
经历: (台湾) 台北科技大学智慧财产权研究所助理教授
华邦电子公司制程工程师
联华电子公司制程整合研发工程师
台湾茂硅电子公司专利工程师
禹腾国际智权公司专利工程师
威盛电子公司专利工程师
亚太国际专利商标事务所专案副理
学历: 美国圣路易华盛顿大学法律博士
美国圣路易华盛顿大学智慧财产暨科技法律法学硕士
(台湾) 政治大学法律科际整合研究所法学硕士
台湾大学化工所硕士
台湾大学化工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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