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CA预定2023年6月1日生效,把握最后的准备时间,让我们再来谈谈UP及Opt-out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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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单一专利法院协议》(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简称UPCA)是欧盟内部的专利事务重大整合,预定2023年6月1日生效[1],届时欧洲单一专利(Unitary Patent,简称UP)及欧洲单一专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简称UPC)将同步启用。而在此之前,欧洲专利(European Patent,简称EP)所有权人及申请人有几项功课要先预做准备:
(1) 了解什么是UP及UPC的Opt-out;
(2) 整理自家欧洲专利及申请案件组合,确认个别案件共同申请人、共同所有权人、被授权人、其他利益关系人;
(3) 评估哪些案子要提UP;
(4) 决定哪些案子要提Opt-out;
(5) 依规定取得UP、Opt-out申请所需人员同意及各项规定文件。
关于传统EP及UP
● UP有何优点?目前向EPO申请专利,经EPO实审授权后,需依个别EPC缔约国规定要件办理进入指定国手续(National Validation),以取得该国发明专利保护,即一般所称传统欧洲专利(Classic European Patent,以下简称传统EP);相对传统EP,UPCA生效后,EPO授权专利将有UP这个新选择,可一个动作取得包含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等UPCA批准国的发明专利保护。对生技制药业者、发明在欧盟各国有商业授权机会的非专利实施实体,又或是其他需要欧盟多国专利保护的专利所有权人,UP有助降低进入指定国、年费维持及案件管理成本[2]。
● UP一定划算?每一专利所有权人的个别案件需求各异,UP不一定比传统EP更具成本效益。UP启用之初只涵盖17个欧盟成员国[3],每年所需缴纳的年费金额,相当于EPC前四大指定国年费金额加总之和,比方一发明实际只需取得德、英、法三国专利保护,若利用UP,需同时办理UP申请及进入英国指定国的手续、每年分别向EPO及UKIPO缴两笔年费,而且UP不能分拆只维持特定国别保护。在案件管理部分,等其余欧盟成员国完成UPCA签署及批准程序,EPO不同时期授权的UP会涵盖不同国别,且UP无法分拆只转让部分国别权利,但可分拆只以部分国别的权利作授权协议目标,还是可能增加控管复杂度。
● UP不能Opt-out怎么办?目前欧洲各大事务所多建议传统EP所有权人申请Opt-out,先不让UPC作其Article 32(1)UPCA规定诉讼的管辖法院,但UP无Opt-out可能,其Article 32(1)UPCA规定诉讼一律以UPC作其管辖法院。若UPC认定UP专利权确实遭到侵害,其判决效力及于全部UPCA批准国,若UPC认定系争UP无效,UP所有权人也将一次失去该发明在全部UPCA批准国的专利保护。为降低风险,欧洲代理人提出多种因应策略,比方一发明除向EPO申请专利,同时可直接在主要国别另提对应申请案[4]、向EPO再提分割案之类;这类备案势必增加欧洲地区的专利申请及维护成本,但策略成效有待时间验证。
● UP申请期限?EPO授权公告之日起,传统EP有3个月的时间可考虑并完成进入指定国程序,但UP申请需在EPO授权公告日起1个月内提出,且在6年(可延长为12年)的UP过渡期期间,需并提指定语文全文译本,建议收到EPO核准预先通知(communication under Rule 71(3) EPC)时,即应评估是否申请UP、准备所需文件。复数申请人向EPO提交EP新申请案之前,如果早就打定主意要藉UP取得UPCA批准国保护,可能需再考虑申请人排序,有可能影响UP物权适用法律。
● UPCA还没生效EPO就要核准了怎么办?因唯有UPCA生效日起获EPO授权公告的案件有机会请作UP,若申请人已收到EPO核准预先通知,只要还未回复接受EPO预备授权文本,有机会利用EPO暂行办法请求延后授权公告,好将EPO授权公告日推迟到UPCA生效之时,以适用UP申请新法。当然,一旦向EPO请求延后授权公告,肯定较晚才能取得专利授权,可能影响年费缴交作业,且万一EPO重启实审,不排除有被没收原核准处分的可能,其中利弊,申请人需审慎权衡。
关于UPC及Opt-out
● Opt-out是什么?UPC启用后,传统EP、UP、相关产品补充保护证书(Supplementary Protection Certificate,简称SPC)及EP申请案,无论是哪天申请、授权公告,遇有专利侵权、无效举发等UPCA Art. 32(1)规定事项的民事诉讼,都会以UPC作其管辖法院。唯一例外,是7年(可延长为14年)的UPC过渡期期间,各国法院仍可受理传统EP(不含UP)的专利权侵害、无效举发等诉讼案件,且只要尚未在UPC展开相关诉讼,可向UPC申请Opt-out,除非后又撤回,在该传统EP专利权可行使期间,UPC不得作其相关诉讼的管辖法院。
● UPC有哪些优缺点?过了EPO异议期,进入EPC各缔约国落地生根的欧洲专利,必须一国一国打诉讼,牵涉的程序成本可能极之庞杂,欧盟各国遂为此催生出UPC。UPC法官皆具技术、法律专业,初步遴选名单网罗具丰富专利事务经验的欧盟资深法官,待UPC启用,即毋须奔赴欧盟多国打平行官司,有助节省各方成本资源,也避免欧盟各国法院按不同见解产生不同的诉讼结果。然而,正因UPC将是赢者全拿的战场,对打输诉讼的一方来说,其优点正是最大缺点,且UPC是全新法院,文化背景各异的法官要形成一致见解,预料初期需经一番磨合,目前没有数据能评估可能的诉讼结果。
● 为什么要Opt-out?许多欧洲事务所建议传统EP所有权人提Opt-out观望,因为错过EPO异议期的第三方,可再利用UPC发动大范围攻击。也有事务所建议筛出专利组合中最具市场价值、可专利性基础相对较弱的一批,至少先就这批传统EP提Opt-out。登录Opt-out后,未来可视需要撤回个别传统EP的Opt-out、回归UPC管辖。不过要注意的是,假使Opt-out期间已有第三人在个别国家法院提出相关诉讼,该传统EP所有权人就无法撤回Opt-out。
● Opt-out风险迷思?若真有对手准备就一传统EP提无效举发,前述差别式Opt-out的策略,会否提示对手哪些是首选狙击目标?另方面,许多「侵权」人未必知道存在相关的传统EP,即使知道,可能未必有意愿、资源到UPC兴讼,这么多传统EP,有几件会真正被UPC宣告无效、多国专利保护一次团灭?风险或许没有想象中大。再说,若真有同业视特定传统EP为绊脚石、欲除之而后快,传统EP所有权人舍UPC而不用,可能得在各国开多条战线,真有够深的口袋足以支应所需?
● 在UPC当被告的风险?部分EPC缔约国的专利诉讼一审约需两年,但UPC估计可在一年内审结,一旦被告需应诉,不同于各国法院有4-6个月的准备时间,在UPC需于2个月内递状响应,要是完全没预料会被告,真有可能措手不及。而UPC所发禁制令,效力可扩及全部UPCA批准国,论威力及压力,不是个别国家法院的禁制令能并提。同时,打输官司的一方,需负担对造诉讼费用[5]。先前有人预测UPC会成为Patent Troll乐园,不见得是杞人忧天。
小结
不论是UP申请、Opt-out或UPC应战,都需要时间讨论布局,没有统一适用的标准答案。UPCA预定生效日延后两个月,恰好给了各方更充裕的时间应变。已收到EPO核准预先通知的EP申请案申请人,要是还无法决定采传统EP或UP形式进入个别指定国,可利用EPO暂行办法请求延后授权公告,如此可再争取数月的评估协商时间。假使传统EP所有权人确认有申请Opt-out的必要,2023年3月1日就会先触发3个月的日出期间,届时UPC就能接受预先申请Opt-out,建议有需要的传统EP所有权人可在这段期间开始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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