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8期
2023 年 02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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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欧知识产权系列》
罗马尼亚专利法制介绍:专利要件与申请案格式规定
陈秉训/(台湾)政治大学科技管理与智慧财产研究所副教授

罗马尼亚的专利法制系规范在《专利法》(Law No. 64 of October 11, 1991, on Patents,2014年修正)[1]、《实用新型法》(Law No. 350/2007 of December 3, 2007, on Utility Models,2012年修正)[2]、及《设计保护法》(Law No. 129/1992 of December 29, 1992, on the Protection of Designs,2014年修正)[3]

《专利法》规定「发明」如何取得专利保护,而「发明」指在任何技术领域中属于新的、涉及进步性、且其可供产业上应用之发明。专利保护年限为从申请日起20年。

专利之权利要件

在所有技术领域中,当发明系以物品或制程为目标,且是新的、涉及进步性、和具备产业利用之能力,则应授予专利。

关于新颖性,如果发明未构成「技艺状态」(the state of the art)之一部分,该发明应视为新的。技艺状态应裁定为包含所有的知识,其于专利申请案之申请日以前,已经书面或口头说明之方式、或经使用、或以其他方式等而致公众所能取得。其次,技艺状态亦应裁定包含之内容有:于专利主管机关申请之专利申请案、国际申请案(其已经在罗马尼亚进入国家阶段)、欧洲专利申请案(其指定罗马尼亚)等;其中该些申请案之申请日系早于本案申请案之申请日,且该些申请案系于后者申请日当日或之后才依法律而公布。

于判断发明是否新的时,对发明的揭露不应纳入考虑,如果该揭露发生于该专利申请前六个月内,且该揭露是下列事项所导致或为其后续事件:

  1. 明显的滥用,其系关于申请人或其法律上前手。
  2. 基于申请人或其法律上前手已经将发明于官方或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上展示之事实,且该展览会符合1928年11月22日于巴黎签署的国际展览条约及后续修正之用语。但本件事项仅适用于:若申请人于申请时陈述其发明事实上已经展示,且若其于限定期间内递交左证相关陈述之文件,并依据专利法施行规定所指定之条件而完成递交。

关于进步性,经审酌技艺状态,发明对于熟知此技艺者而言并非显而易见时,该发明应该视为涉及进步性。不过,针对于专利主管机关申请之专利申请案、国际申请案(其已经在罗马尼亚进入国家阶段)、欧洲专利申请案(其指定罗马尼亚)等三类申请案之申请日早于本案之申请日时,其在本案申请日当日或之后才依法律而公布时虽然落入技艺状态之范围,但不能参酌该些申请案来决定是否有进步性。

关于产业利用性,如果发明能于任何产业(包括农业)中制造或利用,则该发明应视为具有产业利用之能力。另基因的序列或部分序列的产业上利用方式必须于专利申请案中揭露。

生技类发明的特别规定

在生物技术领域,如果发明与下列四个事项有关,应可授予专利:

  1. 生物材料,其从自然环境中分离出、或以任何技术性制程所制造,且不论其是否以前已发生于自然界中。
  2. 植物或动物,如果该发明的技术上可行性不限于特定的植物多样态或动物育种。
  3. 微生物制程或其他技术性制程、或以该制程为手段所获得之物品(非属植物多样态或动物育种)。
  4. 成分,其从人类身体所分离、或是以技术性制程所制造,而该技术性制程包括基因的定序或部分定序;且不论该成分之结构是否与自然成分之结构为一致。

其次,「技艺状态」之规定不能用来排除下列目标之可专利性:

  1. 任何为技艺状态所涵盖之物质或组成物,其使用于涉及以手术或疗程来治疗人类或动物身体之方法、或使用在施于人类或动物身体之诊断方法等,并且该使用在该些方法中非属技艺状态所涵盖。
  2. 任何为技艺状态所涵盖之物质或组成物,在涉及以手术或疗程治疗人类或动物身体之方法、或施于人类或动物身体之诊断方法中,其系提供其他特定的使用,而该特定使用在该些方法中非属技艺状态所涵盖。

不授予专利之发明

下列目标不应视为发明:

  1. 发现、科学理论及数学方法。
  2. 美学的创作。
  3. 计划、执行心智活动的规则与方法、玩游戏、或做生意、以及计算机程序。
  4. 信息的呈现。

不过,与该四类非发明者相关之目标或活动,排除其可授予专利之范围应仅在专利申请案或专利就是关于该目标或活动之情况。其次,不应授予专利之发明,如下列:

  1. 对该发明之经济利用会与公共秩序或道德相冲突,包括发明对人们、动物或植物的健康或生命是有伤害的,并且可能会严重地伤害环境;但是此可授予专利之例外不应该仅是基于经济利用属法律条文所禁止之事实
  2. 植物多样态与动物育种、以及用以生产植物或动物之基本生物过程。但此规定不应适用于微生物制程或由该制程所得之物品。
  3. 该发明之目标为人类身体,而该人类身体处于不同阶段之成形与发展;以及仅是对人类身体成分之发现,该成分包括基因的序列或部分序列。
  4. 涉及以手术或疗程治疗人类或动物身体之方法、以及施于人类或动物身体之诊断方法。但此规定不应适用于物品,特别是用在该些方法之物质或组成物。

申请案之格式要件

专利申请案应以罗马尼亚文准备,其必须包含:(1)授予专利之请求;(2)申请人之身份信息;(3)发明之说明;(4)一个以上的请求项;(5)说明书或请求项所指之图示。但是自然人或法人于有正当理由时,可递交以外国语文书写之发明说明、请求项与图示,条件是视个案之状况而自专利申请案登记起、或进入国家阶段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专利主管机关递交该些文件之翻译版(经过验证者),且支付依法之规费。只要满足该等规定,专利申请案之提出应产生「正常国内申请」(regular national filing)之效果。「正常国内申请」指任何申请,其足够能建立该申请案提出申请之日期,且不论该申请案的结果为何。

发明于申请案中应该以足够清楚且完整之方式揭露,以让熟知此技艺者能实施该发明。其次,请求项应定义欲请求保护之目标,而请求项应为清楚且简洁的,且应为发明之说明所支持。应注意者,其他关于申请案之格式与内容之要求,其依执行专利法之法规所规范者,亦应受到审慎检视。

如果发明系关于生物材料、或生物材料之使用,而该生物材料不是公众所可取得,且在专利申请案中,发明之说明方式不能使熟知此技艺者实施该发明时,对于专利申请案如何能以足够清楚且完整之方式揭露发明,该要求仅能在后述条件下视为符合:申请人于申请前,提出文件以证明该生物材料已经寄存在国际寄存机构。

另下列案件应视为符合专利法中关于申请案之格式与内容之规定:

  1. 国际申请案,其符合《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与其后续之修正版等所规定之格式与内容;其中该条约系于1970年6月19日在华盛顿外交会议中所采纳,并经国家会议以1979年3月2日之第81号命令所认可者。
  2. 国际申请案,其符合《专利合作条约》所规定、与专利主管机关或欧洲专利局(当其代表专利主管机关为之时)所要求之格式与内容,且该申请案之处理作业或审查已经开始进行者。

最后,专利申请案应附随摘要,而该摘要之提出不可晚于专利申请案公开日之前两个月。另摘要应唯独供作技术信息之用;不可为其他目的之考虑,特别是不能为了解释保护范围之目的,亦不能为界定技艺状态之目的。

申请日之确立

专利申请案之申请日应为递交下列事项给专利主管机关之日期:(1)明确或默示之表示,以请求核准专利;(2)可提供确认申请人身份或让专利主管机关能接洽该申请人之表式;(3)该申请案之一部分,而一见其内容应似乎为发明之说明。应注意者为与发明有关之请求项与图示可于专利申请案之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出,且应支付法定规费。

当说明书之某部分遗漏时,为了核定申请日之目的,该遗漏部分能于后续提交,但该申请案之申请日即为该遗漏部分提出之日,且当日时有缴纳登录该遗漏部分之费用。另如果该遗漏且后续提出之说明书部分经撤回,申请日应以该些应递交之事项完成提出之日为准。

至于国际专利申请案或欧洲专利申请案等,申请日为依据国际条约或协议所规定之日期,且该日期应登记在官方记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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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陈秉训
现任: (台湾) 政治大学科技管理与智慧财产研究所副教授
经历: (台湾) 台北科技大学智慧财产权研究所助理教授
华邦电子公司制程工程师
联华电子公司制程整合研发工程师
台湾茂硅电子公司专利工程师
禹腾国际智权公司专利工程师
威盛电子公司专利工程师
亚太国际专利商标事务所专案副理
学历: 美国圣路易华盛顿大学法律博士
美国圣路易华盛顿大学智慧财产暨科技法律法学硕士
(台湾) 政治大学法律科际整合研究所法学硕士
台湾大学化工所硕士
台湾大学化工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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