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1期
2024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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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著作权法》与生成式AI间的法律渊源
王思原/世新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

英国《著作权法》(Copyright, Designs and Patents Act 1988, CDPA 1988)向来在著作权与生成式人工智能(GenAI)议题上,扮演着先行者的角色。然而面对这一波GenAI热潮席卷全球之际,CDPA 1988却在AI议题上停滞不前,甚至陷入进退维谷的泥淖。本文简要介绍这段奇特的法律发展历程。


图片来源 : shutterstock、达志影像

GenAI给著作权制度带来全面性冲击,其中最外显的两面向不外乎:(1)GenAI产出是否为著作权保护之目标?以及(2)GenAI产值链是否侵害他人著作权?

就上述这两项议题而言,英国都称得上是法规范的先行者。早在1988年,CDPA 1988就将「计算机生成著作」(computer-generated work, CGW)列为保护目标。2014年英国开欧盟成员国之先河,将文本及资料探勘(Text Mining & Data Mining, TDM)明文规定为著作权保护之例外[1]。然而正值各国为因应这一波GenAI热潮,致力于法制兴革之际,CDPA 1988却在AI议题上停滞不前,甚至陷入进退维谷的困境。以下分就CGWs及TDM例外,介绍CDPA 1988与GenAI这段不寻常的邂逅过程。

计算机生成著作

根据CDPA 1988第178条之定义,CGW是指「由计算机在没有人类著作人的情境下所生成」的著作[2]。虽然法条并未使用AI一词,但立法文件显示,这是针对AI科技而特别制定。在1987年的国会发言中,Lord Young of Graffham认为,透过保护由计算机生成,但无法归属于人类著作人之著作,将使CDPA 1988成为「世界上第一部试图具体明确处理AI来临的著作权立法[3]。」The Earl of Stockton则指出,将CGW前瞻性地纳入著作权体系,有助于强化未来投资AI系统的信心[4]

CDPA 1988第9条第3项规定,由计算机生成之语文、戏剧、音乐或美术著作,以承担创作该著作必要安排之人为著作人[5]。CGW之著作权财产存续期间为著作完成时起50年[6],著作人格权不适用于CGW,包括第77条所规定之被表彰为著作人或导演之权利[7],以及第81条第2项规定之反对贬抑其著作之权利[8]

CGW的存在向来是CDPA 1988的难题。一方面,立法以来并没有真正发生过案例;另一方面,各界批评之声却不绝于耳。首先,从法律观点而言,CGW之定义与著作权原创性概念相矛盾,适用上窒碍难行。其次,从经济学观点而言,CGW的保护并无必要性,因为计算机无须回报或其他创作诱因,而赋予其智财权却会对第三人产生成本。因此CGW应予废除或限制至最低必要范围。最后,持哲学观点的学者认为,著作权根源于人类的创造性,CGW提升计算机生成作品的同时会贬抑人类创作[9]

2018年,英国政府发布AI部门政纲(AI Sector Deal),期使英国成为全球AI科技领头羊[10]。2021年,英国政府宣示以成为AI超级强权(AI superpower)为其优先战略性事项[11]。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于2021年10月29日至2022年1月7日间,就英国知识产权法制如何激励AI之运用及发展,向公众进行咨询。咨询问题之一为,CGW是否应修改或存废?英国政府于2022年6月公布咨询结果及政府响应,决定暂时维持现行CGW规定。其理由为:目前无CGWs保护造成危害之证据,AI运用尚在初期阶段,不可能就各种选择方案作成妥适评估,任何更改皆可能带来难以预料的后果。删除CGWs对创新及AI之公益运用是好是坏,尚不明朗。持续审视相关法规,未来若证据支持,仍可修正或废除CGWs之保护[12]

文本及资料探勘例外

根据UKIPO的解释,TDM是指使用自动化分析技术来分析文字和数据,以找出其中的模式、趋势和其他有用的信息。然而,TDM通常是大幅重制要分析的著作,因此若没有特别规定,研究人员在其研究中使用TDM时,必须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有侵害著作权的风险[13]

CDPA 1988于2014年新增第29A条,明定TDM为著作权之例外。该条规定允许研究人员为了运算分析(computational analysis)的目的,重制任何其得以合法进入(lawful access)受著作权保护的著作,不必再额外取得著作权人的重制许可。此项例外规定仅允许为了非商业研究的TDM目的而进行的重制[14]。所谓合法进入,包括研究人员具有合法权利存取受著作权保护的著作以阅读它的情况。例如可能包括支付期刊或数据库的订阅费用,或是根据开放授权(包括创用CC授权和开放政府授权)发布的资料[15]。研究人员仍然必须付费订阅才能「进入」数据,这些数据可能来自多个来源,包括学术出版社。出版商和内容提供商可以采取合理措施来维护其网络安全或稳定性,只要这些措施不会阻止或不合理地限制研究人员进行其TDM所需要的重制[16]。任何排除研究人员为了进行TDM分析而重制其已合法进入著作的契约条款,将无法执行[17]。另外,行为人负有尽可能充分标示(sufficient acknowledgment)之义务[18],亦即需要标明该著作的著作人、艺术家或创作者,以及被重制著作的名称或其他足以辨识该著作的描述[19]。依本条规定制作的著作重制物,非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让与他人,或用于非商业研究以外之目的,违反者构成著作权之侵害[20]

虽然英国是TDM例外的先行者,但其实质内容狭隘,限制很多,向来为利用者所诟病。尤其在日本、欧盟及新加坡等相继采取较为宽松的TDM例外之后,更使英国在AI科技竞争上,居于相对劣势。鉴于TDM的授权或著作权例外,在AI的使用和发展上的重要性。UKIPO在前述公众意见咨询中,也将是否应放宽著作权TDM例外规定,列为咨询问题[21]。在2022年6月公布咨询结果及政府响应中,英国政府宣示计划引进新的TDM例外。新的TDM例外将不再对目的设限,但保留合法进入要件,作为著作权人的保护措施[22]

英国政府的宣示引起文学及艺术创作产业界的反弹,出版商、作家、视觉艺术家和音乐产业等纷纷表达抗议之声。英国政府也迅速作出响应,于2023年2月1日的国会辩论中,宣布放弃引进新TDM例外的计划[23]

2023年3月起,英国政府改弦易辙,采取鼓励产业界制定自愿性AI与著作权实务准则的策略[24]。2024年2月,由于各方利害关系人无法达成共识,英国政府宣布此计划失败[25]。英国政府并未就TDM议题宣布进一步计划,或提出其他可行替代方案。如此一来,曾经在TDM议题引领风骚的CDPA 1988,反而成为先进国家中对AI产业最不友善的法律。

结论

在著作权与AI的议题上,英国向来扮演者先行者的角色,然而在这波GenAI热潮中,CDPA 1988改革的脚步却停滞不前,甚至陷入进退维谷的泥淖。英国经验颇有值得我国借鉴之处:首先,对GenAI产出赋予著作权保护,既增加社会成本,又无法为AI发展提供诱因,并无实益;其次,著作权保护与TDM之关系,不但攸关AI产业发展甚巨,也与文创产业之兴衰息息相关,如何调和各方利害关系人之利益,找出互利共荣之道,实乃现阶段著作权与GenAI议题之重心。

 

备注:

 

责任编辑:卢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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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王思原
现任: 世新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
经历: 台湾开南大学法律学系助理教授
台湾世新大学智慧财产暨传播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学历: 台湾大学法律系
英国格拉斯哥大学法学硕士
英国新堡大学法学博士
专长: 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地理标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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