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2期
2024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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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数据策略之另一大工程:共同数据空间
许慈真/北美智权报 专栏作家

在迈向数字转型之路上,欧盟不仅制定《欧洲互通法》强化公部门数据共享,更针对策略性部门建立欧洲共同数据空间,大幅扩充可用数据的数量与范围,同时维持数据主体的控制权。


图片来源 : shutterstock、达志影像

政策缘起

作为欧盟数字单一市场策略(Digital Single Market Strategy)基石之一的欧洲资料策略(European data strategy)指出,为了确保欧盟在全球资料经济中的竞争力与领导地位,使经济、社会及研究受惠于庞大数据效益,建立「欧洲单一数据市场」与「欧洲共同数据空间(Common European Data Spaces,CEDS)」缺一不可,也因此制定了《数据治理法》(DGA)与《数据法》(DA)以及《公开数据指令》(Open Data Directive)下之高价值相关施行规定[1]。CEDS同时亦是欧盟执委会于2021年通讯(Communication)「2030数字罗盘」计划中关键措施之一,加速实现数字转型目标。

概念内涵

CEDS旨在策略性部门建立具互操作性的共同数据空间,因而必须结合相关数据基础设施与治理架构,以排除数据共享的法律及技术障碍,并且解决信任问题。简言之,CEDS具备以下几项特征[2]

技术安全可信
用以汇集、存取、处理及共享数据的基础设施必须安全且保护隐私,同时结合节能且值得信赖的云端能力与相关服务。

良好资料治理
必须建立符合欧盟立法且明确、值得信赖的数据治理机制。

取用公允透明
以透明且公平的方式决定资料存取权及其处理,同时建立清晰可行的机制,确保数据取用公平、透明、合乎比例且无任何歧视。

高质量数据
无论在特定领域或跨部门,皆应尽可能提高数据的可用性、质量与互操作性。

以欧盟规范及价值为尊
恪遵欧盟相关法令与价值,尤其是在个人资料保护、消费者保护、竞争法等方面。

以自愿提供为主
除欧盟或成员国的法定共享义务外,数据持有者系自愿向CEDS提供其所控制之个人或非个人资料,且可决定在有偿(包括补偿金)或免费之情况下授权他人存取或重复利用。

鉴于CEDS各有不同需求及领域特性,实际上并无一体适用的架构;然在前述特征中,仍有两者是各CEDS所共通且必要的,亦即「数据基础设施」与「治理架构」。

设计原则

执委会在工作文件(SWD)中建议[3],CEDS建构与设计应符合下列几项原则(部分亦是前述CEDS特征之具体说明),以确保其健全发展并发挥预期效益:

数据控制
CEDS可顺应不同部门的需求,在发展共同开放标准以及遵循「FAIR原则」(意指允许查找、存取、互通及重复利用)之前提下,推动数据汇集、存取、使用及共享等工具开发。数据持有者可透过这些工具,简化上传流程、授予或撤销授权、变更访问权限、甚至指定存取及重复利用数据的新条件。

治理架构
CEDS必须建立治理架构,确保公平、透明、合乎比例且非歧视地存取、共享及使用数据,同时遵循其他水平性规范(例如一般数据保护规则,GDPR、非个人资料自由流动规则,FFDR、电子隐私指令ePrivacy Directive、平台对商家规则,Platform to Business Regulation)等,以及欧盟产业相关数据立法(例如支付服务指令,Payment Services Directive、电力规则,Electricity Regulation、智能运输系统指令,ITS Directive等)。

遵奉欧盟法令及其价值
CEDS应遵守欧盟有关个人资料保护及安全、基本权利、环境保护、竞争法之法律架构以及数据服务提供之相关规范(例如GATS),并且采取适当的技术、法律及组织措施,防止未经授权存取个人及非个人资料。

技术数据基础设施
CEDS鼓励参与者使用共同技术基础设施与建构模块(building blocks),以高效率且具协调性的方式建构数据空间。共同技术基础设施必须考虑到现有及新兴的部门架构,纳入资安设计原则,并且遵循GDPR数据保护义务(包括by design与by default)。

互连性与互操作性
为了避免碎片化(fragmentation)、高整合成本与数据孤岛(silos)等问题产生,CEDS可依据国际标准、INSPIRE(适用于空间数据)以及FAIR原则进行开发,促进欧盟运算基础设施(包括云端与高效能运算)上之数据互操作性、利用及相互连结,以打造出真正的数据空间。

开放性
无论是个人或组织,只要愿意遵奉欧盟法令与价值以及数据空间个别规范,皆可自由参与CEDS,参与者数量未受限制。再者,开放性也有利于需要数据共享的供货商彼此竞争,避免因制造商达成特定协议而导致竞争锁定效应(competition lock-in)。

策略性部门

初始倡议
执委会最初规划发展CEDS的策略性部门有9个,如图1所示[4],包括「健康」、「(工业与)制造」、「农业」、「金融」、「移动性」、「绿色协议」、「能源」、「公共行政」以及「技能」。面对COVID-19带来的冲击,也促使欧洲理事会将建立健康共同数据空间视为首要之务,期望有利未来预测并防范类似的传染病大流行[5]

图1. CEDS初始架构概念图

图片来源:EU Data Strategy 2020, http://dataeconomy.eu/eu-data-strategy-2020/#page-content

最新进展
截至今日[6],发展CEDS的策略性部门已扩增至14个,新增部门包括「文化遗产」、「能源」、「语言」、「旅游」以及「研究与创新」(2022年发展的欧洲开放科学云(European Open Science Cloud)已并入此项),且在各方利害关系者参与之下,未来将持续推出更多CEDS。现阶段的工作重点包括[7]

  1. 建立数据利他主义组织(data altruism organisation)、数据中介机构以及由公部门保管之欧洲受保护数据登记簿(European Register for Protected Data),以利安全共享大量资料。
  2. 由DGA成立之欧洲资料创新委员会(European Data Innovation Board,EDIB)将制定相关准则,并由数据空间支持中心(Data Spaces Support Centre)提供协助。
  3. 2024年预计推出智能型开放原始码中间件(smart open-source middleware)之概念验证(proof of concept)。

此外,CEDS在发展上仍面临不少挑战,亟需公私部门携手克服,包括:优先处理CEDS彼此间的部署与连结;确保新创公司及中小企业的资料近用权;确保并鼓励参与者积极投入;提高CEDS利用程度等。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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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许慈真
学历: (台湾)辅仁大学外语学院财经法律翻译学程
(台湾)辅仁大学法律学系博士
(台湾)辅仁大学财经法律学系硕士
(台湾)辅仁大学法律学系学士
专长: 智慧财产权、法律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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