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期
2017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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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集团利用专利支撑迈向国际市场之路
李淑莲╱北美智权报 编辑部

如果提到因专利诉讼事件而闻名国际市场的中国企业,大家都会联想到华为、中兴、以及小米等等的通讯厂商,因为这些厂商在美国、欧盟、甚至印度的专利诉讼案件中,常为被告的对象。前两者在早年不断累积专利数量,特别是华为,手中已累积不少标准必要专利 (SEP),除了成为最好的防身武器外,更是华丽转身成为专利诉讼案件中的原告。至于小米因为专利累积不足,严重影响其海外市场的发展,而自我研发又旷日废时,因此在最近开始大量收购专利,以加速其在海外市场发展的脚步。

反观全球最大的个人计算机厂商联想,虽然同为中国企业,但在国际市场上却甚少受到专利战争的干扰。这当然不是因为联想规模小,没办法支付高额赔偿金而对手不屑提告;相反的,联想除了在PC领域中全球规模第一外,其在2005年收购了IBM的PC业务之后,同时也为公司带来了在PC领域中数量相当庞大的基础专利,也就是这些专利让联想在发展海外市场时畅通无阻,鲜少发生重大的专利争议事件。

在刚过去的《2016第九届两岸专利论坛》中,联想集团知识产权部总监暨专利顾问陈媛青分享了联想建立知识产权基石过程及专利管理策略。

陈媛青指出联想目前共有6大业务群。对大多数人来说,提到联想,第一个会想到的应该会是个人计算机。的确,联想于全球传统个人计算机 (PC) 市场上已经好几年排名第一;并在全球商用计算机市场排名第二。因此计算机是联想一个最基本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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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集团知识产权部总监暨专利顾问陈媛青;摄影:唐铭伟

另外一个业务就是从PC衍生出来的多模计算机。传统计算机 (笔电) 翻转角度都是少于180度的,而联想在2012年时推出多模计算机,可以让计算机实现360度翻转。在这个基础下,联想又开发出YOGA计算机,从YOGA计算机又衍生出YOGA 平板……等等。陈媛青指出,这个计算机推出后在美国高端市场排名及占比都是第一。

至于第三个业务就是联想的平板计算机业务。现在联想的平板产品就是像YOGA般可以翻转,可以变型的。陈媛青指出上一财政年度联想的平板计算机产品排名为全球第三,在上个财政年度Q4时,更是逆势增长了6.6%。

而第四大业务是智能型手机业务,陈媛青说,联想最新推出的Moto Z及Moto Mods打破了技术瓶颈。「智能型手机是将各种功能在手机上极大化;而Moto Z则是把各种用户经常使用的功能做到极致化。像大陆很多年青人使用手机频率最高的是拍照,而Moto Z就跟哈苏 (Hasselblad)厂商合作,推出哈苏镜头照相手机;又配合商用模式研发出有投影模块的手机。」

第五大业务是联想的数据中心。数据中心是2014年时联想并购了IBM x86服务器业务的经营。于上一财政年度,联想数据中心业务于服务器部分,在中国排名第一。

最后一个业务是联想的新兴业务。陈媛青表示:「联想一直以来对创新都很重视,我们发现创新不一定要仰赖大机构,不管是小机构或是个人,都会产生一些创新的想法。联想在这种环境下,作了一个5亿美元的投资来推动创新。为创新型业务提供孕育孵化的机会。专注于初创阶段的价值投资,目前已经投资超过40个创业项目。」

联想的专利发展之路

联想专利业务发展与公司发展战略是紧密结合的。陈媛青认为,对于企业来说,公司的知识产权策略一定是在整个公司的业务战略之下的,如果脱离了公司业务战略,那这个知识产权战略是没办法成功的。

陈媛青指出,在2001年之前,联想并没有本身专属的专利团队,也没有专门的人在管理专利。所以在那时候当研发单位有想法的时候,会自己去找事务所申请专利。在2000年时候,中国的专利事业也是在逐步发展中,因此其质量可想而知。

陈媛青回忆说:「在1999年的时候,大陆有一款计算机叫『天使计算机』,解决了很多人上网的问题。因为在当时上网还是要参数配置及硬件配合。对一般人来说是很复杂的过程,所以上网对他们来讲是一件头痛的事情。当时联想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推出了一键上网的计算机,把全部上网配件都模块化,所有参数也都配置好,满足了当时没有专业背景,但有上网需求的用户。

当时这台计算机在中国销售很好,但正因为没有专利团队,所以当时保护的主体只是一个键盘;后来发现天使键盘有很好的销售成绩,希望利用专利做点什么的时候,发现根本什么都做不了,因为它只是一个键盘而已。也就是在这个背景下,联想于2001年成立了专利的团队来管理专利的业务。」

图1. 联想专利业务与公司发展战略紧密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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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源:《2016第九届两岸专利论坛》,陈媛青简报数据

在成立专利团队后,联想找了台湾的专利专家来交流,陈媛青表示当时对台湾同行在技术支持、在检索、分析方面的基本功,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其外,当时也请了IBM及三星的知识产权顾问来联想作交流,而公司的培训对象也扩展到生产线的员工,希望能普遍培植大家对专利的意识,也希望透过这些方式让企业员工的专利水平能迅速提升。

在2001年到2005年之间,联想的专利水平提升了很多;从2001年到2003年,连续2年联想进步到大陆专利申请排名前10名,当时数字大概是200多件。到了2005年,对联想业务来说发生了一件大事,就是联想收购了IBM的PC业务,同时也为联想带来了在PC领域中非常基础的专利,也带来了在PC领域中可以跟同行作交叉授权的机会。

陈媛青指出,「在2006年之后,联想的专利目标及战略即调整为兼容并蓄、提升质量,保证PC业务的安全出海。大家都知道,收购IBM 的PC业务目的就是要让联想的PC从中国走向世界,而全部产品从中国走向世界的过程当中,都需要面临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专利问题。所以联想也是希望透过收购的过程,让公司的PC产品出口到海关的时候,不要发生重大的专利诉讼事件。如果从结果来看,联想到目前为止,与对手间的确没有发生过重大的专利诉讼。」

如果从专利数量上来看,联想在PC领域中已经有一定的累积。但在新兴的领域,包括smart device、big data、及cloud这些领域中,还是需要再努力。所以在联想2010年将目标及策略调整为:『价值驱动、攻防结合』。

陈媛青指出,对于企业来说,专利资产如果累积到一定程度,成本是相当高的,所以财务部门在财政年度结算的时候,可能都会问:「你的专利到底为公司带来什么样的价值?」而这也是联想专利团体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怎样才能让专利发挥价值?」这就是『价值驱动』的目标所在,希望每个专利都可以发挥出价值来。

至于『攻防结合』,指的就是在联想本身擅长的领域中,可能要攻比较多,也要主动进行专利授权及交叉授权;而在专利累积比较薄弱的领域,则要快速累积、也要长期累积。

各国诉讼趋势演变

联想在全球160多个国家都有本身的业务,因此在针对专利诉讼的问题也是很头疼的;在这么多个国家要把这个问题都解决掉,是一个负担很重的问题,因此联想的选择是专攻主要市场。

而专利诉讼最主要的市场当然是首选美国。陈媛青指出在2014年Alice案出来以后, 对于软件专利获得授权或是在诉讼中获胜的机率普遍都降低了。如果看美国专利诉讼的数据会发现,在2014年的时候,美国专利诉讼与前一年相比,下降了13%,这应归功于Alice案的出现。同样的,NPE针对实体经营企业提出诉讼的数量也变少了。

另一方面,美国国会目前也正在讨论创新法案,虽然还没有通过,但已形成了一个风向指标,就是法案中指出,在恶意诉讼中,原告在败诉以后,要付出对方所付出的一切代价,亦即诉讼费用。如此一来,对恶意提出诉讼的一方造成很大负担,可以有效减少恶意诉讼。总体来说,陈媛青认为这种市场变化对联想是有利的。

至于在欧洲市场的部分,67%的专利诉讼都发生在德国,因此德国是在企业有产品进入欧洲市场时,必须考虑的一个国家。在Sisvel与海尔的诉讼中 ,Sisvel针对海尔申请禁制令并获准,对于SEP(标准必要专利)不多的企业来说,在德国市场必须要小心,因为海尔案件显示[1],竞争对手获得禁制令好像并不困难。

陈媛青认为第3个要考虑的市场就是中国,虽然中国目前的诉讼司法体系仍在建构中,但对于目标针对全球市场应用的企业而言,中国是一个应该要重视的国家。除了中国专利申请量成长迅速外,诉讼量也是不断增长;就2014年与2013年相比,专利诉讼量已经有80%多的成长。另外就是赔偿金额的变化,陈媛青指出,在第4次专利法修法过程中,提到了一个建议,就是将定额赔偿额从100万人民币提高到500万。在专利申请量快速提升的情况下,许多企业也向专利局提出意见,希望在专利维权的部分,能够增加诉讼赔偿金额。

图2. 亚洲知识产权升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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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源:《知识产权管理杂志》,2016

陈媛青表示,美国自专利被视为一种货币化资产以来,就一直主导着全球专利市场,但现在的情况已有所变化,包括:

  • 人们普遍认为过去十年来,美国的立法和一系列关键的法院裁决已削弱了专利权
  • 随着美国环境失去宽容,欧洲市场 - 尤其是德国,对寻求变现其权利的专利所有人产生了更大的吸引力。
  • 越来越多的专利所有人也开始在新兴市场提起专利诉讼,如中国和印度。
  • 美国永远都是全球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未来她很可能成为同济之首,而不是独自称雄。

陈媛青认为,专利的价值在一个公司中的定位很重要,对联想而言,专利资产的价值包括4大项:保障业务安全运营、制造竞争壁垒、创造专利营收、及支持创新形象。而专利资产也是支撑联想在全球业务发展的重要力量。

注释

  1. 2015年11月3日,杜塞道夫地方法院依据欧盟法院华为案判决结果,就意大利专利授权公司Sisvel控告中国海尔集团(Haier)德国分公司通讯产品侵害其GPRS及 UMTS无线网络专利组合之诉讼中,对海尔做出禁售、召回及销毁侵权产品之判决。海尔公司提出F/RAND抗辩,主张Sisvel授权要约不符合F/RAND原则,所要求权利金过高,故拒绝该方授权要约并提出对案。对此地院认定,海尔并未在提出对案后之合理期限内(拒绝专利权人要约时起一个月内),依据欧盟法院华为案判决见解,向Sisvel支付保证金,以担保授权协商期间使用Sisvel标准专利之费用。由于,海尔公司并未履行前述程序,故无须考虑Sisvel授权要约不符合FRAND原则之抗辩。 (财团法人国家实验研究院科技政策研究与信息中心 科技产业信息室)

 

作者: 李淑莲
现任: 北美智权报主编
学历: (台湾)文化大学新闻研究所
经历: 半导体科技杂志(SST-Taiwan)总编辑
CompuTrade International总编辑
日本电波新闻 (Dempa Shinbun) 驻海外记者
日经亚洲电子杂志 (台湾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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