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期
2017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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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态的法律权利责任主体的诞生
─ 由2017年欧洲议会提案看机器人拥有著作权之可能性
叶云卿╱台湾世新大学智慧财产研究所 副教授

今年(2017)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2月决议首度建议欧盟委员会(EU Commission)应研拟民事法律以规范机器人或人工智能之应用。该份建议引进「电子人格」的新观念,也检讨机器人是否可拥有知识产权等问题,对于未来人工智能法律架构之形成具有开创性的意义。本文将以知识产权为主轴,讨论2月份欧洲议会提案内容,分析未来机器人拥有知识产权之可能性。

根据Statista数据,2017年全球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简称AI)市场约占24亿美金,每年仍持续成长中,预估到达2025年,全球AI市场可达597亿美金。AI市场不断扩大,可预期未来对于人类社会产生一定冲击。

人工智能议题持续发烧

人工智能议题持续在国际舞台上受到媒体关注,包括Google[1]、亚马逊与苹果计算机等跨国科技公司均在人工智能上领域投入资金且有丰硕的成果[2]。2016年DeepMind人工智能系统AlphaGo战胜围棋天才南韩李世乭[3],机械战胜人脑的情境已经真实地发生,而不再是科幻小说的情节。人类在人工智能与机械人持续发展,虽然提高工作效率与节省成本,但是也对社会经济带来冲击。

2017年2月欧洲议会有关机器人与民事法律规范之提案(以下简称2月份提案)中的背景资料,对于机器人产业的发展与对于社会经济冲击有深入且重要的观察,包括[4]

  1. 2010年以后机器人每年平均销售额均有一定程度的增长,2014年销售额的增长率达到高峰,年增长率达到29%[5],而汽车零件供货商和电子产业频繁使用机器人,是促成增长机器人销售增加的主要原因
  2. 机器人相关技术的年度专利申请在过去十年成长二倍;
  3. AI不仅提高制造和经营的效率并节省经营成本,且在运输,医疗,救援,教育和农业等领域都有很好的运用。AI的重要贡献之一,即是避免使人类在完成各领域相关工作任务时,暴露于危险的环境下。例如:利用机器人清理有毒污染场址,可使工作人员避开暴露于有毒物质的情况。

除了上述描述的状况之外,欧洲议会2月份提案尚讨论其他因机器人产业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影响。例如:低技术的劳动人力工作可能被机械人取代,所造成劳动力市场转型的冲击,议会建议应从教育、就业和社会层面评估如何提出因应策略。欧洲议会指出,生产过程自动化虽可以使人类免于从事单调与低阶劳动工作,而使劳工能转向更需要创意和有意义的工作;但是政府对于生产自动化的结果所带来的利润,应该积极投资于教育和其他改革,以使未来劳工能符合新的劳动市场之需求,减低社经冲击。另外,由于机器人取代大量低阶劳动工作,这些工作机会丧失,将可能造成财富高度集中于少数人手中,引发社会福利和保障制度以及养老金缴款的停滞,因此税收制度也应该有所调整,以避免财富分配不平等的机会增加。

2月份提案提议欧洲执委会针对上述的社经冲击,应该要开始评估实施相对应的措施之可能性,同时建议执委会应增订新的民事法律规范以补充现行法律体制规范人工智能技术不足之处。

欧洲议会机器人与民事法律规范建议背景与内涵

2017年2月16日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投票通过向欧盟委员会(EU Commission)提出开发机器人与人工智能与民事法律规范建议[6],这项建议内容主要根据欧洲议会法律事务委员会有关「机器人与民事法律报告」[7]研究成果而定。

在2月份建议文件中,欧洲议会指出为了因应机器人时代所造成社会经济冲击,机器人和人工智能的发展架构应被设计成用以保持个人的尊严、自主和自决。由从长远角度来看,人工智能可以超越人的智力能力,因此其发展未来无疑将对企业或网络用户、以及行政、司法或其他公部门对于消费者、商业、有权机关的决定产生影响。在这些受到人工智能影响的决策过程中,我们需要建立相关保障措施、以确保人类保有控制性与决策验证的可能性。

整体而言,欧洲议会从许多社经面向提供法制上的建议,其中包括:环境、劳工、个资保护、民事责任、研究伦理与专业从业人员论理、知识产权等主题提出对应的建议。

欧洲议题认为机器人为主体的民事规范架构,首先应就开发机器人技术和AI所牵涉的相关问题订定一般原则。其次,建议建立开发和使用AI与机器人的伦理原则。另外,在建议文件中,也讨论到使用AI产生的相关责任归属问题,其中无人驾驶的车辆发生事故之责任分配最受到关注,由于目前无人驾驶的技术无法仰赖现行的民事规范处理,所以因此也是本次建议的重点。

欧洲议会认为解决人工智能所衍生相关法律问题,欧洲委员会有必要站在长远角度,考虑赋予智能机器人的实质法律地位,也就是应承认「电子人」的法律位阶。另外为处理技术、伦理和监管方面的问题,以及时因应机器人发展所带来的挑战和事件,欧洲议会提议成立欧洲机器人和人工智能监管机构。议会更建议欧盟执委会应建立机器人登记制度,并引进智能机器人的强制性注册并纳入保险制度措施,以处理机器人责任问题。建议内文中,特别以自动驾驶为例,认为欧洲执委会应对于自动驾驶技术的交通法律、技术规范及基础施建立架构,以完备自动驾驶的法规环境。

民事法律规范对知识产权制度之影响与相关建议

2月欧洲议会的建议,针对机器人及其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议题,有几点若干重要创新构想将对知识产权制度产生影响:

  1. 制定机器人宪章
  2. 认可电子人为法律主体
  3. 讨论机器人完成的著作之著作权保护与归属问题

创作与发明行为应受机器人宪章规范

欧洲议会指出,机器人技术的开发和使用引起人类安全、隐私、诚信、尊严、自主权和数据所有权有关的一系列问题和风险。因此,提议建立「机器人宪章(Charter on Robotics)」,为机器人设计和使用制定伦理框架。「机器人宪章」将要求机器人领域的研究人员必须承诺遵循道德和专业行为的最高标准。他们必须遵守善行的原则(the principles of beneficence),意即机器人应该基于人类的最大利益执行事务;非恶意(机器人不应该伤害人类)原则;与自主权保障(关于机器人的互动条款的决定,必须是受告知且不受胁迫情况下所做出;以及公平分配与机器人相关的利益之正义。欧洲虽提议制定「机器人宪章」,然而此一概念仍然在发展中,因此宪章的范围仍有需要进一步讨论。

不过未来有关机器人相关之发明与知识产权产出的行为,自然应受到机器人宪章伦理框架的限制毋庸质疑。

电子人格概念的形成

现行民法承认具有人格地位者为自然人和法人,机器人是否需要被赋予特殊的法律地位,即是否需要承认所谓的「电子人」的特别法律位阶?在法理上有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然而,透过机器人格之赋予,可以实际解决若干机器人衍生之问题。例如,机器人所造成意外事故,应由设计人或使用人负责?以目前法制架构恐怕难以处理。然而,如果赋予机器人实质的法律地位,则由即可透过这种状态由机器人负责。且在引进电子人格概念下,如果机器人造成损害,机器人本身也可以起诉,并要求赔偿。为解决「电子人」的赔偿责任,欧洲议会也提出智能机器人应投保强制性保险,经由责任保险以补偿受害人之损害。因此,未来电子人所创作的作品如果侵害他人著作权,似乎可以成为著作权侵权人?

机器人完成的著作之著作权保护与归属问题

在知识产权方面,欧洲议会指出目前欧盟的法律架构,并未针对机器人技术立法。但是现有的法律制度和法理适用于机器人技术并无太大障碍。如果执委会能支持科技中立原则的适用,那么有关机器人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可获的解决。因此,针对知识产权部分,欧洲议会决议仅呼吁欧盟委员对硬件与软件标准与程序代码的知识产权保护,应采取衡平的立场,使人工智能相关智能财产获得保护同时能促进创新。

另外,更提到人工智能所产生知识产权的新兴议题----即计算机或机器人创作的著作是否可以取得著作权?现行著作权保护架构,受著作权保护其一要件,必须是人类的精神创作,因此猩猩的自拍像不受著作权保护[8]。基于相同的理由,现行著作权法亦无法提供著作权予机器人所制作的作品。然而,在欧盟议会法规委员会报告中,即讨论到调整机器人的行为能力,即可能使赋予机器人著作财产权或为著作人[9]。因此,本次2月份建议,欧盟议会提议执委会对于机器人赋予人格后,似乎不排除未来对于机器人产生作品赋予著作权之可能力。当然,机器人创作的作品赋予著作权之要件为何,仍有待进一步讨论。

小结

自动化系统与人工智能的发展将会将人类发展带往新的境界。然而,现行的法律规范系统设计之初,根本然以想象机器人可以像人类一样的思考并从事需要思考与创意的人类活动,例如车驾或为著作创作。因此,我们以现行法律架构处理这些未知领域,难免有难以突破的障碍,因此可预料的是,随着机器人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整个民事法律架构,包括知识产权法律架构将有所调整,以适应人工智能时代的来临。

 

备注

 

【本文仅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叶云卿
现任: 北美智权(cn.naipo.com)外稿作家
台湾世新大学 知识产权研究所 副教授
台湾科技大学 专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学历: 美国旧金山金门大学 法律博士(SJD)
美国华盛顿大学 法律硕士(LLM)
台湾政治大学 法律硕士
台湾大学环境工程所 工程硕士
经历: 台湾科技大学专利所 助理教授
美国旧金山 Suzan See Law Office法务
美国硅谷 Vivian Lu Law Office法务
台湾建业律师联合事务所律师
台湾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产学合作计划: 美国诉讼管理产学合作计划
代表著作: 营业秘密刑事责任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置
专利意见书在诉讼上之运用
證照: 律师、台湾专利代理人、环境工程技师、仲裁人、ISO14000管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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