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5期
2017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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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产物」之智财新面向 - 由日本知的财产推进计划2017看人工智能可能之知识产权客体型态
陈丽珣/企管顾问公司法务专员

2017年5月16日,日本首相安倍晋三于首相官邸召开之知的财产战略本部会议上,决定并公布 「2017年知识产权推动计划」(知的财产推进计划2017,下称「智财计划2017」)[1]」。其主要内容之一是为了适应大数据(Big Data)及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之相关议题,以建构第四次产业革命(Society 5.0)之知识产权制度。据此,本文拟就前述计划中人工智能之相关知识产权议题,予以介绍。

2016年,可以说是人工智能大放异彩的一年。首先是日本日经新闻科幻小说「星新一奖」,有二部由人工智能系统创作的小说通过初审,其中「随心所欲人工智能之我是作家」系由人类设定出场人物、对话及大纲等后,再由AI自动产生小说[2]。同年,美国旧金山的艺廊展览了一系列AI画展,其系由Google人工智能程序「Deep Dream」透过人工神经网络系统创造的艺术作品[3]。到了2016年下半年,SONY开发的「Flowmachines」作出了第一首人工智能创作的流行曲[4]。凡此种种,均可看出,随着人工智能开始写作、绘画、以及作曲等,其所创造出来的作品,应如何界定权利,将会对知识产权制度带来新的思考面向。

彷佛呼应人工智能议题的绽放般,根据2017年调查报告显示,日本的AI市场将以每年成长20.4%的速度,由2016年度2220亿日圆,进而在2021年扩展到5610亿日圆,而各产业亦积极进行实证实验等[5]。同时,根据另一份调查报告,云端普及、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日本年轻人认为「人工智能」将会是对生活影响最大的科技[6]。由此观之,以声音辨识、数据分析等为始,人工智能几乎与我们的生活已密不可分。

以人工智能而言,其内涵包括了机器学习(Machine Learning)及深度学习(Deep Learning),因此不仅可以活用在核磁共振影像的癌症判断,更可以活用在创作等各产业,前述AI自动创作的小说即为适例。然而,由于既有制度所规范的对象或权利类型往往晚于科技发展,因此当人工智能透过机器学习及深度学习,得到比人类更优秀的产物时,应如何看待该产物,则尚未有明确定论。为因应之,智财计划2017遂依现况将人工智能之相关产物主要分为以下四种[7]

  1. 学习用数据(学习用データ)
    由于AI的功能可能因所收集到的数据量及内容而受影响,特别是当该数据涵盖著作物时,更会因涉及著作权问题而益形复杂。对此,智财计划2017则提出尽可能由各公部门以公开・共有的观点适当提供AI学习用数据。至于涉及著作物的部分,则倾向设计「柔软的权利限制规定」制度,即依有无对权利人构成侵权或不利益,以及公益政策,因应可能产生的著作权问题。

  2. AI程序(AIのプログラム)
    在现行日本知识产权制度上,AI程序可能做为「计算机程序著作」及「物(计算机程序等)之发明」而受到保护,尽管如此,智财计划2017仍视AI程序运用的情形采取观察态度以因应之。

  3. 学习终了模式(学习済みモデル)
    此系于机器学习及深度学习利用大量的数据,为达到特定目的而学习,继而形成「学习终了模式」。鉴于学习终了模式系经「AI程序及参数」组合而成,因此在日本现行智财制度上,尚可能以「计算机程序著作」或特许法上的「计算机程序等」保护之。然而,另一方面却可能因为难以明确区分原程序及学习终了模式的关连性,以致于无法给予完整的保护,因此若能将使学习终了模式归属于专利发明的技术范围者,将可能予以保护并行使权利。对此,智财计划2017则明言,关于学习终了模式,有必要提高取得专利权的可预见性,但如何提高,则未提及,有待后续追踪。

  4. AI衍生物(AI生成物)
    原则上,AI衍生物分为「使用AI衍生物之服务」以及「活用AI之创作」。关于「使用AI衍生物之服务」,其提供方法可能做为商业方法发明而以专利权保护之,但如何进行审查,尚需进一步再观察。此外,「活用AI之创作」部分,则依有无人类贡献而定。若AI仅做为道具供人类使用而创作,则该创作物具有著作性,自不待言;然而,若系「利用AI而自主产生之创作物」,以著作权或专利权等承认「人」始为著作人或发明人观之,则「利用AI而自主产生之创作物」在现行智财制度下似尚无做为权利客体的依据。

经由前述「智财计划2017」的介绍,可以看出日本试图对于人工智能下的新产物找寻新的定位及权利保护方向,以期能因应未来人工智能的社会。简言之,日本的「智财计划2017」在现阶段似乎还是尽可能将人工智能的产物以专利权及著作权保护。

然而,随着人工智能发展,继而透过机器学习与深度学习,当人工智能可能产生新作品或新的衍生物时,以专利权或著作权保护是否完备,在计算机程序部分,固然较无疑问;但若是类似人工智能自主产物,此时应以何种权利保护始为妥善,则不无疑问。何者才是最终的保护客体?又如何将其套用在现行的智财制度予以审查?或更进一步解决纷争?诸如此类的问题,不仅可能增加审查的困难,同时也可能为将来的智财制度带来新挑战,也因此前述「智财计划2017」纵未完备举出各种情形,但其也在某程度上开启了新的思考方向。

不仅是日本,相信世界各国都面临了相同的窘境。当无人车、人工智能机器人等AI科技篷勃发展为人类带来许多方便生活的同时,我们也面临了既有制度难以齐步的不便。虽然在现行制度尚无法俱全的情形下或可以契约约定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考虑到最终仍涉及究以何种权利保护继而解纷止争,因此未来制度如何因应,随着人工智能科技的发展,值得观察。

 

备注:

 

【本文仅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陈丽珣
现任: 企管顾问公司法务专员、专栏撰稿人、译者
学历: 台北科技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法学硕士
台湾大学法律系(进修学士班)法学士
东吴大学日文系毕。
经历: 理律法律事务所专利部法务佐理/商标部法务专员
万国法律事务所商标专员
专职译者
自由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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