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了解东南亚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情形,台湾地区「智慧财产局」(TIPO)于11月28日举办了「东南亚知识产权研讨会」,邀请了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等5国知识产权局官员到台湾,就知识产权法制、申请实务及执法等知识产权保护议题进行交流,希望藉此协助台湾企业赴东南亚地区的经贸及投资计划。出席的东南亚5国知识产权局官员包括越南知识产权局专利一组组长Phan Thanh Hai、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企划与商务发展组组长Fatimah Rohada Dahalan、泰国知识产权局国际合作组组长Sirapat Vajraphai、菲律宾知识产权局副局长Nelson P. Laluces、以及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局争端预防及解决科科长Ronald Sinjal Lumbuun,他们分别报告了其国家的知识产权发展现况,北美智权报会于日后刊期各别报导。
近年东南亚国家经济蓬勃发展,积极参与全球区域经济整合,已形成一庞大商机的经贸市场。台湾当局近年推动「新南向政策」,鼓励企业与东南亚国家进行人才、资金、技术面向的互动交流与投资。台湾企业在前进东南亚地区的同时,知识产权在市场布局上扮演了不容忽视的角色,甚至可能是最重要的竞争优势。
图1. 「东南亚知识产权研讨会」出席贵宾与TIPO长官合照。前排从左至右:泰国知识产权局国际合作组组长Sirapat Vajraphai、越南知识产权局专利一组组长Phan Thanh Hai、台湾地区智慧财产局局长洪淑敏、菲律宾知识产权局副局长Nelson P. Laluces、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企划与商务发展组组长Fatimah Rohada Dahalan;后排从左至右:台湾地区智慧财产局专利一组组长廖承威、台湾地区智慧财产局副局长鲍娟、台湾地区智慧财产局国际事务及综合企划组组长黄文发、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局争端预防及解决科科长Ronald Sinjal Lumbuun
摄影:李淑莲
台湾地区智慧财产局局长洪淑敏在开幕致词时表示,十分感谢东南亚5国的IPO官员愿意到台湾来,跟台湾产官学界分享东南亚国家的法律制度及实务运作的状况。众所周知,东南亚是一个新兴的市场,这几年由于快速的成长,所以东南亚在亚洲地区已变成一个很重要的经济体。对台湾而言,东南亚是台湾第二大的出口市场,同时也是台商第二大的投资市场。台商到东南亚投资,知识产权扮演一个很重要的角色,可以对厂商创造出来的利润提供很好的保障。但东南亚国家语文不同,国情不一,而各国知识产权制度也不尽相同,所以要台厂去熟悉东南亚不同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有一定程度的困难,这也是为什么政府这几年来积极的希望与东南亚国家进行双边交流的原因。
洪淑敏指出,为了协助台商拓展东南亚市场,台湾地区智慧局今年也在TIPO网站上开辟了一个「东南亚国家知识产权益维护专区」,里面提供了东南亚国家的法律制度、申请程序、审查实务,还有一些执行面的信息。希望如果台商到东南亚投资,能够透过这个网站专区,对东南亚国家是采取什么样的知识产权制度至少有一点初步的概念。而这次举办研讨会的目的,则是希望能进一步把东南亚国家的官方代表邀请到台湾,让台湾厂商可以面对面的和他们沟通。
其实,这几年台湾地区智慧局也很积极的希望能与东南亚国家交流,像今年台湾地区智慧局便和菲律宾有一个审查官的交流活动。透过交流活动,双方都觉得对彼此的法规、执行面、制度面、以及审查面的认识与了解都有很大的帮助。
此外,洪淑敏表示,台湾与日本、美国及韩国均已签署了PPH,所以也希望与东南亚国家可以继续针对这方面作进一步交流,其实这几年东南亚在经济起飞后,在知识产权案件方面的申请不管是专利或是商标,均急速成长,所以如果人力没办法立即补足的话,很可能就会有一些积案的产生,现在似乎问题已开始浮现。过去5年台湾在处理积案的部分有很大的绩效,从5年前一个台湾发明专利的案子平均要46个月才能拿到,但现在已缩短至平均16个月即可拿到,足见在清理积案方面有很大的进步。过去台湾地区智慧局有16万件案子待审,目前大概只剩45,000件左右,显见台湾地区智慧局在清理积案的部分有很丰富经验,可以跟东南亚国家的IPO分享。
图2 & 3. 台湾地区智慧财产局专利一组廖承威组长 (左4) 于会议最后为东南亚知识产权局研讨会作出总结
摄影:李淑莲
在研讨会最后,台湾地区「智慧财产局」专利一组廖承威组长总结了东南亚5国的知识产权发展状况,作为台商进入这些市场时的有用参考信息。由于东南亚国家所使用的语言不一,加上有些国家的IPO官网甚至没有英文网页,因此智慧局的同仁花了很多时间,阅读了很多数据,才能将数据以最完整的姿态呈现。同时在研讨会现场,也经过五国IPO官员一再确认,以确保资料的准确度。
附表1. 印度尼西亚、泰国、越南、马来西亚、菲律宾与我国之发明专利制度对照表 |
国名 |
台湾 |
印度尼西亚 |
泰国 |
越南 |
马来西亚 |
菲律宾 |
发明专利申请量 |
49,217(2013)
46,380(2014)
44,415(2015)
43,835(2016) |
7,712(2013)
8,363(2014)
8,880(2015)
9,236(2016) |
7,407(2013)
7,930(2014)
8,167(2015)
7,820(2016) |
4,169(2013)
4,447(2014)
5,033(2015)
5,228(2016) |
7,350(2013)
7,760(2014)
7,907(2015)
7,395(2016) |
3,092(2013)
3,290(2014)
3,340(2015)
3,098(2016) |
发明专利保护期间 |
20年 |
20年 |
20年 |
20年 |
20年 |
20年 |
保护目标 |
软件发明 |
○ |
○ |
△
(透过硬件执行具技术功效之发明) |
△
(透过硬件执行具技术功效之发明) |
△
(透过硬件执行具技术功效之发明) |
△
(透过硬件执行具技术功效之发明) |
注: 泰国、越南及菲律宾现行专利法,软件发明并非发明保护目标,然可接受透过硬件执行具技术功效之发明。 |
专利要件 |
新颖性 |
绝对新颖性 |
绝对新颖性 |
公开使用:相对新颖性(国内)
文献公知:绝对新颖性 |
绝对新颖性 |
绝对新颖性 |
绝对新颖性 |
新颖性优惠期 |
12个月 |
6个月 |
12个月 |
6个月 |
12个月 |
12个月 |
申请书类 |
说明书语言 |
・中文
・阿拉伯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韩文、葡萄牙文、俄文或西班牙文(申请日起6个月内提出中文本) |
・印度尼西亚文
・英语(申请日起30日内提出印度尼西亚文译本) |
・泰文
・外文本提出(申请日起90日提出泰文译本) |
・越南文 |
・马来文
・英语 |
・菲律宾文
・英语 |
优先权证明书 |
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提出
(翻译:依审查官要求) |
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提出
(翻译:依审查官要求) |
申请公开前、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 |
申请日起3个月内提出
(翻译:依审查官要求) |
审查官要求日起3个月内提出
(翻译:要) |
申请日起6个月内提出
(必须英译) |
申请公开 |
申请日(优先权日)起18个月 |
申请日(优先权日)起18个月 |
符合程序要件,缴纳公开费后即公开 |
申请日(优先权日)起18个月 |
申请日(优先权日)起18个月 |
申请日(优先权日)起18个月 |
审查 |
申请审査请求制度 |
○
(申请日起3年内) |
○
(申请日起3年内) |
○
(公开日起5年内) |
○
(申请日起42个月内) |
○
(申请日起18个月内) |
○
(公开日起6个月内) |
东盟专利审查合作计划
(ASEAN Patent Examination Co-operation, ASPEC) |
× |
○ |
○ |
○ |
○ |
○ |
异议制度 |
× |
○ |
○ |
○ |
× |
× |
实施义务 |
× |
公告日起3年内或申请日起4年内,以晚者为准 |
公告日起3年内或申请日起4年内,以晚者为准 |
公告日起3年内或申请日起4年内,以晚者为准 |
公告日起3年内或申请日起4年内,以晚者为准 |
公告日起3年内或申请日起4年内,以晚者为准 |
发明专利
规费 |
申请费 |
・纸:3,500台币
・电:3,000台币 |
・5,750,000
印度尼西亚币
・40,000印度尼西亚币(超过10个请求项,每一请求项加收) |
500泰铢 |
・纸:
180,000越南盾
・电:
100,000越南盾 |
・纸:290马来币(10请求项以内)
・电:260马来币(10请求项以内)
・20马来币
(超过10项,每一请求项) |
・大实体:
4,320比绍
・小实体:
2,000比绍 |
优先权
主张费 |
|
|
|
600,000越南盾
(每一优先权证明文件) |
|
・大实体:
1,800比绍
・小实体:
900比绍 |
早期公开费 |
|
|
250泰铢 |
|
|
|
请求
实审费 |
・7,000台币(10请求项以内)
・800台币(超过10项,每一请求项) |
・2,000,000印度尼西亚币(营利事业)
・900,000印度尼西亚币(非营利事业) |
250泰铢 |
420,000越南盾
(每一请求项) |
・纸:
1,100马来币
・电:
950马来币 |
・大实体:
3,500比绍
・小实体:
1,750比绍 |
修正实体审查费 |
|
|
|
|
・纸:640马来币
・电:600马来币 |
|
领证费 |
3,500台币 |
250,000印度尼西亚币 |
500泰铢 |
・120,000越南盾
・100,000越南盾(超过一个请求项,每一请求项) |
|
・大实体:
1,000比绍
・小实体:
500比绍 |
公告费 |
|
|
|
・120,000越南盾
・60,000越南盾(超过一个请求项,每一请求项) |
|
|
年费 |
2,500~1,6000
台币 |
700,000~5,000,000印度尼西亚币 |
100~25,000泰铢 |
300,000~4,200,000越南盾 |
・纸:
290~2,700
马来币
・电:
260~2,600
马来币 |
・大实体:2,700~54,300
比绍
・小实体:1,350~27,150
比绍 |
数据源:台湾地区「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专利一组徐铭夆审查官整理提供
*注:本对照表系参照各国现行法制及网络搜集之相关信息进行汇整,惟部分国家并未提供最新官方英译信息,恐仍有未尽之处。是以本表仅供参考之用,实务上请仍以各专利局官方规定为准。如有错误或不完整处,欢迎随时向本报及TIPO反映指教,以利后续更新。(本表最后更新日: 2017年11月30日)
附表2. 印度尼西亚、泰国、越南、马来西亚、菲律宾与我国之新型制度对照表 |
国名 |
台湾 |
印度尼西亚 |
泰国 |
越南 |
马来西亚 |
菲律宾 |
保护目标 |
物品 |
同发明專利 |
同发明專利 |
同发明專利 |
同发明專利 |
同发明專利 |
保护期限 |
10年 |
10年 |
10年(6+2+2) |
10年 |
20年(10+5+5) |
7年 |
早期公开制度 |
× |
○
申请日起3个月 |
× |
○
申请日起18个月 |
○
申请日起18个月 |
× |
审查制度 |
形式审查 |
实体审査请求:
申请日起6个月内
(仅审新颖性) |
形式审查 |
实体审査请求:
申请日起3年内
(仅审新颖性) |
实体审査请求:
申请日起18个月内
(仅审新颖性) |
形式审查 |
数据源:台湾地区智慧财产局专利一组徐铭夆审查官整理提供
*注:本对照表系参照各国现行法制及网络搜集之相关信息进行汇整,惟部分国家并未提供最新官方英译信息,恐仍有未尽之处。是以本表仅供参考之用,实务上请仍以各专利局官方规定为准。如有错误或不完整处,欢迎随时向本报及TIPO反映指教,以利后续更新。(本表最后更新日: 2017年11月30日)
作者: |
李淑莲 |
现任: |
北美智权报主编 |
学历: |
(台湾)文化大学新闻研究所 |
经历: |
半导体科技杂志(SST-Taiwan)总编辑
CompuTrade International总编辑
日本电波新闻 (Dempa Shinbun) 驻海外记者
日经亚洲电子杂志 (台湾版)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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