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7期
2017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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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营业秘密诉讼定罪率仅不到8%!企业如何检举才有用?
吴碧娥╱北美智权报 编辑部

依照「台湾地区」法务部的统计,自2013年起至今年5月,检调单位累计侦办57件营业秘密案件,仅有27件起诉,不到侦办案的一半,且仅2件判决成立,定罪率仅不到8%!企业在台湾面临营业秘密侵害案件屡见不鲜,但提起诉讼胜算竟是如此之低,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呢?

大部分企业总认为自己的东西都是营业秘密,但检调单位和法院可不见得会同意。企业内部的营业秘密,可以概分为「商业性营业秘密」及「技术性营业秘密」二大类型。「商业性营业秘密」像是客户名单、商品售价、成本分析;「技术性营业秘密」例如方法、技术、制程、配方;由于两者性质不同,是否符合「秘密性」的判断也有所不同。中华数字科技顾问总监吴毅勋指出,从过去司法经验来看,客户名单、产品底价或营业价格、技术数据、产品分析报告、中介业之买卖双方相关数据、成交价格、佣金比例、客服统计表,都曾被承认是营业秘密;但制造流程之一般性数据、专利证书复印件、员工考察报告、与合作伙伴之意愿书或备忘录、交易相对人之请款支出明细、公司内部一般注意规定或通是条文、不具特殊性的客户数据、包装成本设定,则不见得会被视为营业秘密。

图一、营业秘密类型

数据源:2017/11/9「两岸营业秘密 - 诉前战略研讨会」吴毅勋简报

企业如何检举才有用?

若确定公司真的有营业秘密被窃取,建议委托律师事务所提出刑事告诉状,并填具「释明事项表」。对于法律行动的起步阶段,公司应备相关的证据事实,并对被侵害营业秘密进行经济价值评估,例如公司的所受损失,或是侵害人因侵害营业秘密的所得利益。益思科技法律事务所律师萧家捷解释,委托外部律师而非公司法务,是因为律师不是公司内部者,比起公司法务,比较能站在第三者客观立场,突破内部看不见的盲点。释明事项表可由告诉人或告诉代理人填写,内容将作为检察官调查方向之参考,包括基本资料、受损害之营业秘密名称、受损害之营业秘密内容及特性,以及保护营业秘密的措施和方法。在填写释明事项表的时候,受损害的营业秘密名称要具体,并且要能提供特定的信息,很多公司光是要填写释明事项表,就觉得困难重重,显示出公司内部数据准备不足,如果公司自己都说不清楚,要向调查官提出检举,恐怕也很难提出有力的证据。

图二、企业应准备之资料

图片来源:2017/11/9「两岸营业秘密 - 诉前战略研讨会」萧家捷简报

吴毅勋进一步指出,即使能完整填写释明事项表,也不是保证就一定能起诉。企业平时应该以「八二法则」建立“Must Do”的列表,真遇到状况要起诉时再全力准备。营业秘密包含秘密性经济价值性合理保护措施三个要件,「是否具有完整的营业秘密保护措施」,是调查官衡量是否「送件」的要件,但送件只是个开始,想要赢得官司,「秘点够不够」才是起诉与获得胜诉的关键。

图三、刑事诉讼流程

图片来源:2017/11/9「两岸营业秘密 - 诉前战略研讨会」萧家捷简报

当调查官认为侵犯营业秘密涉嫌重大时,会移送「台湾地区」地检署侦办,若经起诉,就会由法院来判决罪名是否成立。从发现营业秘密案件发生、提起告诉到起诉,企业和委托律师都是希望时程进展越快越好,但在检调机关实际的侦察过程中,并不会如告诉人想象中那么迅速,光是搜索就要有足够的证据才能声请搜索票,加上讯问证人、分析证物报告。萧家捷指出,若能成功限制对方出境,会是非常有力的强制手段,尤其被告若在海外有事业、或是需要频繁飞往国外,被限制出境会造成很大的困扰,往往也会促成双方提早走向和解之路。

图四、检调机关实际的侦查进程

图片来源:2017/11/9「两岸营业秘密 - 诉前战略研讨会」萧家捷简报

想要打赢官司,举证要做得周全

为证明侵权的事实,当公司在怀疑某类营业秘密是由某涉密员工所泄漏时,第一个关卡就是要提出该涉密员工曾经接触营业秘密的事实,下一步则是针对该涉密员工的存取行为,以及分析与调查泄密的管道。为了将来能承担举证责任,公司必须证明其所宣称的「营业秘密」,确实符合营业秘密的三要件,平时应备有完整的「营业秘密盘点表」,以及留下执行合理保密措施的详细纪录。

提告需知1:透过「营业秘密业务盘点表」明确指出被侵害的营业秘密

为建立完善的营业秘密管理机制,公司首要任务是辨识并界定保护的范畴,并有针对性的进行保密措施。纪录中要包括组织部门与业务信息、营业秘密档案类别及属性(包含档案型式、等级、目录命名规则)、营业秘密档案的拥有者及保管者信息、档案的储存与保护信息、档案的流通范围(包含组织内部、外部、关系企业等)。建立营业秘密盘点表并不是一次性任务,而需随着组织营运随时进行调整,每年应定期或遇重大异动时除了要更新盘点表,更新后应公布给相关人员,并留存已阅读人员的签名纪录。

提告需知2:提出公司执行保密措施的证据

既然是公司的营业秘密,就要有合理的保护措施,针对组织不同区域或设施,设立门禁机制,将营业秘密文件或档案的载具,放置在受管制区域,仅限最少授权人员最低限度的档案存取,在档案的输出和使用上也要有所限制,文件档案应于明显处注记「机密」、「限阅」或其他表彰机密性的字样;若为电子邮件内容,则可于电子邮件内加注警语。针对涉密的员工,别忘记要先签保密协议。

表一、合理保密措施之样态

数据源:2017/11/9「两岸营业秘密 - 诉前战略研讨会」吴毅勋简报

公司监看员工电子设备    仍有法律风险

台湾对于企业得否监看员工电子设备使用行为,尚未有明确规定,因为在法律层面上仍有风险,吴毅勋建议除非确有必要,否则不宜任意监看员工通讯内容。若公司有监看需求,可在公司的工作规则或内部公开训练中,公告公司的网络、邮件、档案监看办法,声明企业之计算机及通讯系统均属于公司资产,并不能确保隐私,公司将定期检阅员工行为,使员工充分了解公司有可能进行监看,以避免未经告知侵犯员工隐私权。

 

作者: 吴碧娥
现任: 北美智权报资深编辑
学历: (台湾)政治大学新闻研究所
经历: 骅讯电子总经理室特助
经济日报财经组记者
东森购物总经理室经营企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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