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期
2018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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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专利强制授权,台湾智财局准备好了吗?
陈秉训/(台湾)政治大学科技管理与智慧财产研究所助理教授

落实《金融科技发展与创新实验条例》是台湾当局发展金融科技政策的重要一环,不仅台湾地区「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有行政责任,相关部会也有协力的责任。由于金创条例并未排除创新实验的专利侵权风险,台湾地区「智慧财产局」应积极承担该责任,从完备强制授权制度着手,让台湾地区「智财局」成为台湾产业政策的辅助手!

监理沙盒立法未考虑专利议题

台湾的《金融科技发展与创新实验条例》(以下称「金创条例」)已于2018年1月31日公告,但生效日待台湾地区行政院决议。该条例将成为建构台湾金融服务科技现代化的基础,提供服务创新者以低成本进入金融服务业,而在一定时间内试验其创新服务科技。

创新者可依据金创条例第4条检附「创新实验计划」,以寻求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金管会」)的特许。经金管会核准后,在创新实验期间内,创新者的金融服务行为将免于各金融法规中对于非法从事金融服务者之处罚规范。例如台湾银行法第29条第1项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非银行不得经营收受存款、受托经理信托资金、公众财产或办理国内外汇兑业务」,而违反者将依同法第125条受有刑事责任;但金创条例第26条明订排除该银行法之处罚规定。

根据立法理由,免于处罚的效果涵盖以下几点:(1)收受存款、受托经理信托资金、公众财产或办理国内外汇兑;(2)电子支付业务;(3)电子票证;(4)信托业务;(5)短期票券之签证、承销、经纪或自营;(6)证券业务;(7)期货业务;(8)证券投资信托、证券投资顾问、或全权委托投资等业务;(9)从事或代理募集、销售、投资顾问境外基金;(10)保险业务。可惜的是,专利侵权责任不在免除规范内。

金融科技的实验环境除了管制法规的松绑外,亦应考虑专利权的限制问题。在金创条例所要求的「创新实验计划」,创新者必须揭露「创新性说明」及「办理创新实验所采用之信息系统」等金融科技技术,还要陈报所涉及的金融科技专利。亦即,金创条例意识到科技使用与专利在金融服务创新的角色,但却未了解专利将造成的创新活动限制。

根据台湾专利法第58条第1项规定,「发明专利权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专有排除他人未经其同意而实施该发明之权」。根据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105年度民专上字第24号民事判决,未经专利权人同意而实施专利者应返还相当于授权金的不当得利。另根据专利法第96条第1项,「发明专利权人对于侵害其专利权者,得请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请求防止之」。同条第2项准许权利人就故意或过失的专利侵权行为主张损害赔偿。

假设创新者的技术为他人专利权所涵盖,则该创新者必须寻求专利授权;否则无论是否知悉专利的存在,该创新者将支付专利权人补偿金。甚至,该创新者虽获得金管会的特许,却因为专利权人不同意授权而无法进行创新实验。这事实上阻碍金创条例的立法目的,同时不利于创新实验。

金融科技专利之强制授权

金创条例未排除专利侵权责任的问题,因此必须透过专利法的强制授权制度来处理。台湾专利法第87条第2项规定在三个情况下,智财局若认为有强制授权之必要时,其可依申请而准许强制授权。其中两个强制授权情况可适用于金融科技专利授权,即第87条第2项第1款的「增进公益之非营利实施」、及第2款的「发明或新型专利权之实施,将不可避免侵害在前之发明或新型专利权,且较该在前之发明或新型专利权具相当经济意义之重要技术改良」。

关于第1款的强制授权情事,「增进公益」的要件应容易符合,因为金创条例第1条指出其立法目的系「为建立安全之金融科技创新实验(以下简称创新实验)环境,以科技发展创新金融商品或服务,促进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发展」,即创新实验的目的在促进金融活动的发展。

关键问题在于「创新实验」是否属「非营利」?「创新实验」涉及金融服务而于服务过程应可能产生收益,但因为其服务活动属实验性质,仍可视其为「非营利」性质。此类似于大学的营运。大学对一般学生收学费,并透过在职专班或进修部开设课程来增加学费收益。此类学费收入尽管属于大学的营收,但仍不会减低大学的「非营利」本质。

关于第2款的强制授权情事,创新者必须拥有与待实验的金融科技服务有关的专利,才得以主张。适用该款的关键问题在于「具相当经济意义之重要技术改良」要件。金创条例第7条规定金管会在考虑「创新实验」是否准许时应参酌的因素,其包括「具有创新性」及「可有效提升金融服务之效率、降低经营及使用成本或提升金融消费者及企业之权益」。如果该二因素可符合,则应左证「具相当经济意义之重要技术改良」之成立。

虽强制授权情事可满足,但台湾专利法第87条第4项要求强制授权之准许应「以申请人曾以合理之商业条件在相当期间内仍不能协议授权者为限」。根据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诉字第2783号判决[1],判断「合理之商业条件」时应考虑「有关权利金之计算方式、授权人与被授权人利润之考虑、分担的风险、技术品牌知名度、市场之需求、授权之范围、授权之期间、授权之技术、同业竞争、授权之市场状况及其他授权规范条款等等」因素。此外,该些因素应综合考虑,并「不能单以申请人所提出之权利金计算方式为合理,即认为已提出合理之商业条件」。因此,「遇有争执时,应由申请人举证证明」,「尚不能以专利权人所订之授权条件不合理,有加以检讨调整之必要即认得准许特许实施」。「权利金之计算方式是否为合理仅为协议授权商业条件是否合理之因素之一,纵然参加人所提出权利金计算方式为合理,但其他提出之授权协议条款为不合理时,综合判断结果,其所提出之协议授权商业条件仍有不合理之可能」。

因此,「合理之商业条件」将是创新者申请强制授权时的高度挑战,但这也是台湾地区「智财局」协助落实金创条例的好机会。

台湾智财局应有积极作为

为建构金融科技专利强制授权制度,台湾地区「智财局」应该透过专利法施行细则来解释专利法第87条的用语,例如「增进公益之非营利实施」、「具相当经济意义之重要技术改良」、「合理之商业条件」、「相当期间」等等,解释的结果应让创新者能顺利取得金融科技专利的强制授权。

此外,强制授权条款存在多年,但未曾见台湾地区「智财局」制订强制授权审查基准,或组织强制授权审查委员会,以常态化强制授权的运作。此行政怠惰使得强制授权案例稀少,而多数专利纠纷必须透过智财法院解决。甚至,国内通讯芯片商无法顺利从美商高通公司获得标准专利的授权,强制授权制度不彰也是原因之一。台湾地区「智财局」不能再继续架空强制授权制度,应立即制订强制授权审查基准。台北高等法院所指示的因素是否采纳,或是采纳后其细节内容为何,该等问题必须在基准内被清楚交代。

金创条例的落实是台湾当局金融科技发展政策一环,其行政责任并非金管会独占,相关部会也有协力的责任。因为金创条例漏未将创新实验之专利侵权风险排除,台湾地区「智财局」应积极承担该责任,从完备强制授权制度着手,以让智财局成为产业政策的辅助手。

 

备注:

 

【本文仅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陈秉训
现任: 政治大学科技管理与智慧财产研究所助理教授
经历: 台北科技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助理教授、华邦电子公司制程工程师、联华电子公司制程整合研发工程师、台湾茂硅电子公司专利工程师、禹腾国际智权公司专利工程师、威盛电子公司专利工程师、亚太国际专利商标事务所项目副理。
学历: 美国圣路易华盛顿大学(Washington University in St. Louis)法律博士(Juris Doctoris,J.D.,2010年毕)。美国圣路易华盛顿大学智慧财产暨科技法律法学硕士(LL.M.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echnology Law)(2008年毕)。政治大学法律科际整合研究所法学硕士(2007年毕)、台湾大学化工所硕士(1999年毕)、台湾大学化工系(1997年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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