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3期
2018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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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台湾地区商标申请量成长7.3%,
争议案创下1,801件新高!
吴碧娥╱北美智权报 编辑部

根据台湾地区「智慧财产局」统计,近年台湾的商标申请案稳定成长,每年商标申请案约7万件,去年商标申请案较前年成长7.3%,商标申请案多,争议案也会跟着来敲门。除了申请商标保护品牌,智慧财产局呼吁商标权人,商标申请内容一定要和实际使用情形一致,否则苦心经营多年的商标,也有可能被人举发而废止。

台湾地区「智慧财产局」表示,近五年平均的商标争议案收案量约1,700件,审结案件量近1,800件,通常审结量会稍微高出收案量。值得注意的是,去年商标申请案成长7.3%,台湾地区「智慧局」也收了1,801件商标争议案,案量不但大于前四年,比起105年成长近20%,造成去年的案件审结量下降。虽然争议案件增加,但审查人力编制未见成长,通常若在无须补证的情况下,一件争议案审查约4~5个月会有结果,今年商标权组的重要任务就是加速商标争议案件审查。

图一、商标争议案审结情况

图片来源:智慧财产局

进一步来看,近几年台湾地区「诉愿会」或「智财法院」撤销「智慧局」原处分的比率,约占商标审结案量的3%。「诉愿会」撤销「智慧局」原处分最严重的情形发生在2014年,总共有78件、高达近两成案件都被撤回,大部分的原因都是出在「混淆误认」,「智慧局」和「诉愿会」两者在认定上有非常大的歧异。经过这几年的检讨与业务沟通,「智慧局」原处分被撤销的比率逐年下降,近三年平均落在20件左右,被撤销率占诉愿案量约6~7%。

图二、诉愿会撤销原处分情况

图片来源:智慧财产局

再看「智财法院」撤销「智慧局」商标争议案原处分的情形,高峰落在102年的22件,最大的症结仍旧在「混淆误认」的认定,一年撤销案件约为15件,约占提起行政诉讼的一成。

图三、智财法院撤销原处分情况

图片来源:智慧财产局

商标争议案被撤销原处分    「混淆误认」歧异大

「智慧局」每年都会针对诉愿会或是「智财法院」撤回原处分逐案统计,「诉愿会」或法院的见解,不仅会成为审查官的教育训练内容,也会做为未来商标审查的参考;若「智慧局」还是不能认同诉愿会决定或法院判决,就会藉由机关之间的法令座谈会时提出,逐案厘清案件适用的法律争议。

台湾地区「智慧财产局」商标高级审查官陈盈竹在「107年度商标法令说明会」中指出,智慧局汇整12项于商标争议案被撤回的重要原因(请见图四),最大宗还是「混淆认定」、其次是「三年未使用」、「恶意/意图仿冒」、「著名商标认定或减损」。另外,被撤销原处分还有一项常见的原因是「补证及证人」,通常都是当事人到了诉愿会或法院才提出新事证或传唤证人,原处分当时未能按照这些事证进行审查,因此智慧局也呼吁,当事人若有证据资料,建议在原处分阶段就提出来,智慧局才能进行客观判断。另外,由于2017年的收案量大增20%,为加速案件审结,提起商标争议案件时,证物编码格式务必要按照「商标争议案件申请及答辩注意事项」进行,若采用光盘缴交证物数据,最好将重要证物打印成纸本,避免漏未审查。

图四、102年~106年智慧财产局原处分被撤销原因

圖片來源:智慧財產局

判断商标是否容易混淆误认    「识别性」最重要

对于一般没有特殊情形的商标争议案件,只会针对商标的「识别性」、「近似程度」及「商品服务」三大项进行审查,其中「识别性」又是影响判断结果最重要的因素;若双方商标都已经在市场上使用,则会考虑消费者对于商标的「熟悉程度」,以及系争商标申请的「善意或恶意」,以上是智慧局归纳出法院较常有见解的五大因素。至于「多角化」、「实际混淆」或其他因素,这几年在法院见解上并未发现有太大的歧异。

图五、商标混淆误认之虞的八大因素

图片来源:智慧财产局

申请与使用情形不一致    小心商标被废止

商标权人在成功商标注册后,就能高枕无忧吗?除了要有使用事实之外,还要注意申请内容和实际使用必须一致。因为根据商标法第63条第1 项第1 款规定,「商标权人实际使用商标时自行变换或加附记,致与其注册商标丧失同一性,而有与他人注册商标发生混淆误认之虞之情形」,将会被废止商标。所谓「变换商标或加附记使用」,指商标权人就注册商标本体的文字、图形、色彩等加以变化,或添加其他文字、图形等,使得实际使用的商标与其注册商标不同。特别要注意的是,商标法在审理废止案件时,因为要考虑商标权人在注册后、实际使用时,有无违反商标法规定,因此并无现行商标法第56条及第61条关于一事不再理之规定。

陈盈竹以「智慧财产法院」2013年一件行政判决[1]为例,被告以「AIR JUMP及图」申请商标(图六左上),指定使用于「眼镜、雪镜、风镜、眼镜框、眼镜架」等商品,经智慧局核准为第984388号商标。但商标在申请后,实际使用时有变换使用的情形(请见图六左下),导致与另一款商标「JUMP」(注册商标第1379819号)及「JUMP及图」(注册商标第1379820 号)构成近似(请见图六右),因为两款商标都使用于同一商品,容易让相关消费者有混淆误认之虞,最后智财法院按照商标法修正前第57条第1 项第1 款规定[2],废止AIR JUMP的商标注册。

图六、商标变换加附记案例

图片来源:智慧财产局

陈盈竹指出,这件商标争议前后历经第1案与第2案,由于商标权人有合法使用商标的义务,所以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虽然在第1案时法院认为,原告在2002年获准商标后,积极使用系争商标,且全省均有经销的眼镜行,销货凭单的品名都记载为「AIR JUMP」,相关消费者应该不会和「JUMP」混淆误认,因此商标废止案并不成立;到了第2案时却有不同结果,法院认为商标变换后虽仍为「AIR 」及「JUMP」组合,但因「JUMP」已与「AIR 」以上下分列方式呈现,且将「JUMP」置于一外框内,加强其设计,突显「JUMP」视觉效果,外观上和「JUMP」的商标近似程度不低,且二者商品高度类似,相关消费者极有可能于购买时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判决废止「AIR JUMP」的商标。

陈盈竹强调,据以废止的商标,获准注册时间不一定要早于系争商标变换使用前,只要「有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申请废止商标都有可能获准。尽管本案中被举发的商标权人,持续有使用商标的事实,却因使用时变换加附记,导致辛苦经营多年的商标被废止使用,她呼吁商标权人除了要依法申请商标,更要按申请的商标使用才能维护权益。

内容最后更新日:2018/5/4 03:30PM

备注:

 

作者: 吴碧娥
现任: 北美智权报资深编辑
学历: (台湾)政治大学新闻研究所
经历: 骅讯电子总经理室特助
经济日报财经组记者
东森购物总经理室经营企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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